农村信贷服务创新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09-01-29 06:07唐造时
金融经济 2009年12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信贷金融机构

唐造时

农村信贷服务创新是缓解农村信贷供求矛盾、提升农村金融服务、实现共赢多赢的有效手段。面对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农村信贷需求,农村金融机构要因需而变,顺势而为,进一步加强信贷服务创新,努力增强农村信贷供给质量和水平。

一、当前农村信贷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农村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特别是在农村信贷服务创新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不少困难问题。

1、农村信贷自主创新的意识和能力偏低,业务拓展不平衡。受管理体制、经营模式和风险责任分担看,农村信贷产品创新在实施主体和市场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反差。如从创新主体看,农村信用社因地制宜推出数量可观的信贷产品,而其余几家银行产品种类相对匮乏;从市场范围看,众多信贷产品尚处于试点阶段,未能在全市大面积推广,影响到产品投放的规模效果。

2、信贷产品创新多元化程度低,涉农贷款定价机制不够健全。各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品种大同小异,市场适应性有限,难以满足不同客户、不同时段、不同空间上的融资需求。囿于当地的经济金融现状,农村金融机构信贷创新层次相对较低,难以因地制宜的开发出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此外,当前各金融部门对包括涉农贷款在内的所有贷款普遍采取一浮到顶的定价模式,无法体现扶优限劣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信贷功能。

3、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缺乏系统性,配套建设跟进不力。对金融信贷产品创新之后的系统性和特色性研究难以深入,产品推广的普遍性较差;金融创新信贷产品服务的局限性明显,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弱;金融创新的服务有效性较低,形成的创新收益不高。同时,由于相关配套体系建设跟进乏力,尤其是地方政府、保险机构、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仍未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农业保险的介入程度有限,客观上抑制了信贷风险的有效转移。

4、制约创新的外部环境和条件较多,整体水平仍待提高。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缺乏良好的信用环境,拖欠贷款、威胁贷款现象时有发生,金融债权难维护;农村有效担保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财政对金融支持“三农”的政策支持力度“杠杆效应”不明显,金融支农成本过高;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发展不均衡,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媒介”少。

5、农村金融工具创新欠缺,应用范围有待拓宽。当前农村金融工具创新十分欠缺,特别是农村金融票据和利率工具创新严重不足;创新金融组织创新相对少,产品创新主要集中在信贷产品,而在中间业务、负债业务的产品创新少。受抵质押物品受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客观因素影响,加之政府政策配套措施滞后,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6、农业保险发展相对滞后,农村信贷创新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目前在风险管控上创新支持力度欠缺,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保险或担保机制,金融机构几乎全部承担了政策性色彩较浓的支农贷款风险。加之农业保险产品的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农民的承受能力,尽管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要广泛,但是由于保险公司的产品供给与农民的需求不相匹配,导致长期以来农业保险市场的不景气,业务难拓展。

二、加快推进农村信贷创新的政策建议

1、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信贷组织体系。围绕服务和支持“三农”,建立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国家金融机构为支撑、民间金融组织和外资金融机构作补充的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参与的有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引导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回归县域经济,使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的支农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把农业发展银行真正办成面向“三农”的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宽业务范围。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充分发挥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大力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投资开办金融机构及网点。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在条件允许、风险可控、投资人审慎的情况下,适时推出放贷人制度,并及早制定政策将其借贷合法化,从而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

2、完善农村资金回流的长效机制。对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继续实行差异化的存款准备金政策,继续坚持支农再贷款政策,保持适当的资金规模,在利率等方面有所优惠。对金融机构系统内的资金交易价格加强“窗口指导”,实行有利于农村资金留在县域的定价机制,明确各金融机构在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对县域金融机构适当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和其它行政性收费,建立财政补贴制度,通过财税政策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对县域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要建立独立考核机制,规定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当年吸收的存款要有75%的资金运用于县域,其它存款类银行机构当年吸收的存款要有60%的资金运用于县域。逐步取消邮政储蓄银行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进一步扩大其资金自主运用的范围,实行公平竞争。

3、建立合理的农村投入补偿机制。一是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失地、贫困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满足其救助性资金需求。二是建立农业贷款保障机制,探索开展动产不动产抵押、仓单抵押、权益抵押等多种担保形式,拓宽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渠道。三是建立贷款项目配套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一些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业项目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项目风险。四是建立农村信贷风险基金,对出现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农村信贷风险的金融机构直接给予一定的补偿。五是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职能,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业务,加强银行与保险业在农村金融中的协作。

4、扩大农村信贷抵押担保业务的范围。加快农村产权制度的纵深改革,大力开展农村房屋、宅基地、耕地承包经营权、农作物收益权、林权、土地流转等抵押试点,推广涉农企业订单、仓单、应收帐款及汇票、本票、债券等质押贷款,扩大农户联保贷款、信用共同体贷款、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贷款等多种保证贷款,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深层推进提供制度保证。鼓励地方政府、大中型企业出资参股控股成立农村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并带动其它担保机构的发展,解决农村有效担保不足的问题。积极研究农村专业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担保方式,开发各种形式的联保、互保农村信贷产品创新。

5、创新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积极引进、培养专业人才,形成具有自身开发能力的人才库和项目库。一方面要对现有员工加强培训、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每个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要从社会各界吸纳一批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银行经营管理、既懂货币市场业务又能融会贯通资本市场业务、既能开发设计新金融产品又懂市场营销的复合型人才,形成信贷创新的人才优势。同时,建立农村信贷产品研发管理机制,积极创新供需对接的农村信贷产品,进一步提升农村信贷创新的能力和水平。

6、加快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步伐。首先,建立由财政和金融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涉农金融机构参加的政策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沟通协调,形成创建金融安全区合力。其次,在完善现有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土地使用权流通市场,给予农民实际的经营自主权,提高土地使用权的流动性,优化农村信用经济基础。再次,推进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深入开展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户活动,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企业及农户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功能,着力解决农村金融发展中信息不对称和信息缺失的问题,促进和谐金融建设。

(作者单位: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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