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杠爷》的法学思考

2009-01-28 05:41凌巧云
企业导报 2009年12期
关键词:人治村规民约法治

凌巧云

【摘要】 《被告山杠爷》是一部在1994年拍摄的农村题材影片,讲述了一个偏远农村地区的村支书——山杠爷,治理堆堆坪村的乡村规则和正式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主要从《被告山杠爷》中关于“村规”(非正式法律制度)和“国法”(正式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谈秩序的建立以及他们之间的融合。

【关键词】 《被告山杠爷》;人治;法治;村规民约;正式法律制度

《被告山杠爷》中的堆堆坪是个模范村,山杠爷是村里的最高党政领导人,威望极高,深得村民的拥戴。依靠群众的拥戴和自己高尚的道德,他将堆堆坪治理的谨然有序。夯娃的婆娘强英因山杠爷对她的游街行为,羞愧和愤恨之下终于吊死在山杠爷的门前,引发了一封匿名信的产生,也引起了情与法,人治与法治,村规民约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一、杠爷的权力来源

(一)因为我是赵山杠

当明喜的婆娘满脸委屈的问山杠爷:“你凭啥拆我的信?”时,杠爷义正严词的说:“因为我是赵山杠”。这样一句蛮横无理的话似乎就彰显着山杠爷的权力来源了,杠爷深知,百姓如此信服于他的原因不是因为他是赵山杠,而是其真心实意的为百姓谋福利,其动机是好的。其次,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自己以身作则,其过程是好的。最终百姓因为杠爷的正确决策,摆脱了原来极度贫困的生活,其结果是好的。对于这样为百姓谋取利益摆脱贫穷的杠爷,在道德上无可挑剔的杠爷,在决策上总是正确的杠爷,百姓找不到什么理由不去信服。是百姓赋予了杠爷全权管理堆堆坪的巨大的权力。

(二)杠爷对权力的解读

杠爷在开始时和孙子虎娃说一个村子放大了就是一个国家,一个国家缩小了就是一个村子。杠爷的权力来源是在中国历史文化的土壤上得以滋长的,由于中国地理本身的相对封闭性,尧舜禹开始生产力极为落后的部落必须要依靠群体合作才能够抵御生存的压力。每一个部落的族长在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下,权力不断增加;西周时期的天命思想赋予有德行的人以权力来统治底层的人,这样一个有德行的人很多时候就是道德上的权威。所以在聚族而居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体制下(1994年的堆堆坪应该还是处于这样的境地),传统的中国农民需要一位道德权威。堆堆坪的所有的人也都将希望寄予杠爷这样一个领袖的身上,他们在信任领袖的同时,期望领袖是英明的。杠爷所作的一切都是基于民心,其实在中国传统的乡土文化中,领袖的权力来源倒并不一定要所有人支持,只要有一部分的拥护者就可以了,至于拥护者是基于共同利益还是对领袖的信仰而拥护在所不问。

(三)杠爷的权力与五月花号上的权力

这就是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领袖,根深蒂固。不禁对中国的这样的文化土壤上的文明和欧洲文明(其来源于古希腊文明和古罗马文明)产生了比较的兴趣。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虽然只是经历了奴隶社会阶段,古希腊的城邦制、罗马的元老院和公民大会,都有很好的市民自治的传统。故而在1620年,乘坐在五月花号上来自英国的102个背井离乡的人,经历了65天的艰难斗争后在到达新大陆之前却选择了不立即上岸(如果是中国人的话则会迫不及待的立即登上大陆,领袖也已经事先选好了,即使没有选好,登上新大陆之后还是可以通过武斗或文斗的方式选出这个领袖),虽兴奋万分但他们困惑了,他们不知道怎样来管理这一新大陆。

困惑之后,有权参与讨论的船上的51名成年男子决定签署一份公约——《五月花号公约》。该公约第一次从民众的角度阐述了国家的权力来源:国家是民众以契约的形式合意组建的,国家权力来自于民众所让渡的部分权利的组合。其实新大陆就可以看做是一个“堆堆坪”,堆堆坪再放大就是封建时期的中国。在中国,堆堆坪这个集体的权力赋予了民众心中的道德领袖(杠爷);在欧洲文明的背景下,新大陆上管理者的权力是由宪章确定的由51位成年男性公民的权利让渡组成。乡土中国的权力设计有其自身的浓厚的文化根源,杠爷的权威自然也就得到了整个堆堆坪的集体认可,并且遵从,其权力来源在堆堆坪,在整个中国,有其“合法性”。

二、一村和一国秩序的建立的比较

(一)堆堆坪村的秩序建立

杠爷想建立的是一种类似于今天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整个村子是一个大家庭,人人和睦相处,利益均衡。而杠爷订立的堆堆坪村规成了堆堆坪的秩序规则,也就是我们认为的其某些方面与正式法律制度冲突的“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国本有其源远流长的“法律制度”,虽然这样的古代 “中国法制”与现代世界所谓的“法治”大不相同,堆堆坪规则就是在这样的中国“法制”基础上建立。杠爷在堆堆坪解决的不仅是表面上,更多的是潜在冲突。其解决冲突的方式相对来说成本是小,社会效果是好的,也没有引起严重的后果。

无论在谁看来,杠爷真正的治理方式应当是一人之治,杠爷类似于柏拉图所倡导的哲学王。强大的社会阅历和长远的目光给予了他每每做出正确决断的可能。另外,凡事以身作则,事必躬亲,深受好评,符合中国传统社会中对于德高望重的要求。从某种层面来说,杠爷实现的是法律梦寐以求的堆堆坪的正义和秩序。如果不将法律理想化、甚至乌托邦化的化,堆堆坪模式中的非正式法律制度实际就是“法制”,良好的规则在统治。

(二)国家的秩序建立

相比之下,国家的秩序的建立就没有那么容易了。整个堆堆坪不过一千来人,他们是可以被道德权威德威慑着,道德命令能否得到执行,完全在于有关个人的内心。它唯一的权威是以人们对它的认识为基础的,使道德规范得以实现的是人们对道德规范所固有的正当性的内在理念,如果我们赞成杠爷的领导可以在全中国适用的话,试想一下:堆堆坪需要一个杠爷,和堆堆坪平级的其他村都需要一个杠爷,向上到乡、县、市、省、国家,每一层级的每一个行政区域都需要一个道德领袖。并且越向上级,领袖的要求就不仅仅是道德要求这么简单了。

“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13亿人口就有13亿个 道德标准,道德标准难以得到统一和认可。让所有的人基于内心的道德确认而遵守杠爷模式,显然是不可能。排除了德治在全中国范围内的不可行,借鉴了法治的相对优越性,最终在党的十五大会议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需要依靠正式法律制度自身固有的稳定性、有效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建立更大范围的秩序。

(三)一村之治和一国之治的冲突和比较

以上的论述,其实堆堆坪模式和一国之治之间的冲突就是公认的正式法律制度和乡土社会规则之间的冲突。他们之间的冲突就需要现代法治的成本,这个案件中,法治的成本不仅仅是国家的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法律对于杠爷的个体不公正以及堆堆坪村民的困惑。杠爷的例子恰到好处的说明了一村之治和一国之治的界限与融合。他说:“我在县里开会,吐了一口痰,罚了两元钱,如果把这个要求拿到堆堆坪,恐怕要笑死人咯”。

无论是哪一种规范必须要适应于其规范作用的土壤,这样它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构建良好的秩序,当杠爷被带走的那一刻,所有的堆堆坪人也许都困惑了,到底什么是守法?什么是违法?难道长久以来在堆堆坪处于统治地位的乡土规则是违法,是不能被遵从?我们无法通过我们所说的普法教育使得那样一群没有受过教育、并且已经在自己的脑袋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道德价值观的村民明白。每一块土壤都有其深厚的历史背景和文化背景,在移植现代文明的时候,应当充分的考虑其本土资源,考虑到我们的正式法律制度和大量的“村规民约”类的非正式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使我们的正式法律制度可以适当转型,与乡土社会的非法律制度融合。

三、我们的出路

文明和法治在移植过程中所面对的文化差异和个体特征无法避免。悲叹杠爷的悲哀,开始对法律的神圣性产生了质疑,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正式法律制度与乡土社会的历史、文化、观念的融合。

(一)尽量的提供法律服务

广大的农村地区之所以服从于乡规民约是因为他们难得接触到认为相对良好的法治,甚至有排斥心理,他们不懂得法治为何物。在法治逐渐受到认可的今天我们当然需要尽可能的提供法律服务,使大多数人可以加快触碰、了解法律的步伐。唯有了解才有可能认可,唯有他们意识到法治的相对优越性,他们才会遵从。

(二)提高民众自身素质

民众自身素质的提高是我们很多决策者和权力掌握者担心的一个问题,民众素质不高就很难使国家得到整体提升,难以建立一个现代秩序,尤其在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九年义务教育的提出,从某种程度上缓解了这方面的问题,九年义务教育的现状却并不是我们曾经的设想,学生们沉浸于应试,忽略了综合素质的提高,更不用提法律知识的掌握了,学校到底要为法律做些什么可能值得深思。

(三)等待时间

在强调以上问题时,不得不提及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等待时间。在中国“法治”短短的三十年间,很多问题都不是法律本身解决,而是时间帮助解决,如曾经热烈议论的事实婚姻,随着时间的推进事实婚姻越来越少,法律的麻烦也越来越少。依法治国在我国实行的时间太短,其中出现的问题也多种多样,但这些都是正常的,是可以随着时间的流逝解决的,“等娃娃们书念成了,长大了,堆堆坪明事理的人多了,刁汉泼妇就少了,当干部就不用学我一蛮三分理了”。这恰好说明了法治理念的传播是需要时间,随着时间的推进了解了法治,就更愿意接受正式法律制度了。

但是在1994年,哪怕是现在很多人都急于将现代法治移植于中国的乡土社会,却忽略了其可适用性。实践证明:在中国近代史上,任何急切的把另一种文明强加一方土壤的尝试都归于了失败,戊戌变法和清末预备立宪的失败都是最好例证。下一任支书的理解程度似乎要高于我们很多的法律从业人员。“但是时下要整治歪风邪气,把堆堆坪团拢,还真离不得您的一蛮三分理。”腊正在构建的是时下的堆堆坪的秩序。可见他们都已经了解到不是他们触犯国法,也不是他们不愿意遵从国法,而是国法不能适应堆堆坪,不能适应有着长久的习惯和规则控制的乡土社会,时间的推进,也就不需要一蛮三分理了。

四、结语

虎娃写信给法制日报的事件已经体现了广大的农民群众对于现代法治的试图理解和探索。在中国很多事情的根本解决并非依靠我们聪明的决策者和立法者,而是农民本身,从安徽小岗村自主的创造了农村土地分产到户制度即可见一斑。在现代法治移植过程中,可以做的是尽可能的为国民,尤其是农民提供相关的制度服务,在一段时间内尊重传统中国的村规民约等既成的规则。更需要做的就是耐心等待,等待时间让农村的非正式法律制度与我们公认的正式法律制度的完美融合。

参考文献

[1]黄鹤鸣著.《法治的罗马城》.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

[2]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人,你为什么这么不争气?》.法律出版社,2007

[4]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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