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荣
摘要:族田是近代宗族活动的经济基础,为宗族各种活动提供稳定的物质和资金支持。近代是族田发展的重要阶段,了解近代族田的经营管理,是近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浙江是近代族田最多的省份之一,而东阳又是浙江省族田数量最多的县。文章依靠大量的家谱资料和土改资料,详细地分析了近代东阳族田的经营管理问题,揭示了东阳族田在经营及其管理上的特点。
关键词:近代;东阳;族田;经营管理
一、东阳族田的经营
(一)东阳族田的租佃制度
笔者通过资料调查,发现在东阳地区族田的租佃方式应以永佃制为主,包租制为辅,永佃制度基本是宗祠出租土地时候首选的租佃制度。
1、永佃制。永佃制度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租佃制度,其田底权与田面权是分开的,实际上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开来,不为一个业主所共有。一般有下列特点:田底权:即所有权,有收租权、出卖权、典当抵押权,但应担负田赋。田面权:占有田面权者对土地有长期使用权,此外还有出卖、典当、抵押、转租权,但还需向田底权所有者交租,租额较一般为轻。有田面权的土地,业主不能撤佃,但如三年不交租,这田面权就不能保持了。因而农民获得田面权后,地主不能随便撤佃。在东阳族谱中的租约中多有“若无拖欠不得掉佃转租”的字样。而一般的租佃制度则是可以随时转租他人的。在刘大钧的《我国佃农经济》中的调查显示在浙江地区“永佃制度,以为通行之制。”根据国民政府主计处调查,浙江地区的永佃率高达37%-41%,而东阳所属的“金华一带亦是盛行永佃制”。在国民政府主计处所编撰的《中国租佃问题之统计分析》中认为“在东阳地区,凡属族产,苟不拖欠,均可永远佃种”。可见选择永佃制度作为族田租佃制度是东阳地区宗族的普遍行为。永佃制度作为族田租佃的首选制度是基于以下因素。
第一,促进族人捐田。前文中提到许多宗族中的成员在助田或者卖田给宗族时候,都会有“托与祠内为管业田”的字样,这里所谓的“管业田”实际上就是永佃田,即田面权(使用权)仍然归于族人,而田底权(所有权)则归属于宗祠。这样一来捐田者就是成为了宗族的永佃农,对族田享有使用权。由于族人捐给或者卖给宗族的田地多数可以保留田面权,这样一来捐田并不会丧失生活来源,族人就愿意捐田。而对于宗族而言为了能使得族人愿意捐田,宗族也乐于让族人保留田面权。此外东阳一些宗族有不租外人的习惯,那么族人愿意保留自行耕种的使用权成为了宗族的永佃农,宗族自然还是乐意的。从族谱中的一些助田约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类保留田面权的记录:立助约泰八十三思忠年长六以上立为上父母,下子父永四十五讳学建子,子显五十讳惟根,为此上下三代祭祀忽异,央托亲族嘀议,将己田土坐横山沿地塔下田一坵廿秤又廿秤下田一坵田七秤又土坐卜荷塘下田七秤,共田三坵三十七秤一直出助于小宗祠管业,祭桌上下三代三桌,二月半八月半二节其租榖祭礼俱照常规,自助出之后,其田规于助主自行耕种,不得废卖,恐后无凭立下助约二纸载谱用远存照。立助约继孙桂林今因先年永一百学喜公,在世亲立助小宗祠祀田一坵十秤土坐六十陂,现因仲房照股派便屋基将此田田受便于大当田一坵五十二秤土坐上四十竖造楼屋,为此向亲族面议,将继父泰白四十六思金公所置田一坵十秤土坐坛口,仍照前约转助于小宗祠,二月半八月半二节其租榖祭礼俱照常规,自助出之后,其田规于助主自行耕种,不得废卖,恐后无凭重立助约载谱用远存照。从这两则捐田约中,我们都可以发现族人虽然都捐出田地,却要保留自行耕种权,宗族为了能促使族人多捐田,对族人所捐田地保留田面权,这样就形成了对于族人租田多采取永佃制度的局面。
第二,太平天国之乱的影响。在东阳的宗谱中多有关于太平军攻击大族,夺取族田的记录,族田在被侵夺之后,基本就由普通的外族人自种。后来清政府虽平定了太平天国之乱,也把侵夺的田地产权归还给了宗族,但由于许多土地实际上已经为外族人长期耕作,同时也有许多荒地需要招佃,宗族干脆就实行永佃制,将土地的田面权转让给这些佃户。根据当时绍兴、嘉兴、嘉善、平湖、金华、宁波等地的调查,太平天国革命时,一般地主长期逃亡在外,土地逐渐荒芜,后由农民将荒田开垦耕种。地主归来后,即发生地权纠纷,结果所有权仍归地主,农民取得使用权(永佃权),但农民仍需向地主交租。宗族的族田同样也因此,不得不采取永佃制来恢复土地生产力。永佃制的结果便是产权边界的进一步明晰。它的作用,诚如20世纪20-40年代农村调查文献中多次提及的农民自己所言“佃田当自产”,它给予了佃农永久的并能自由处理的农地产权,从而减除了加在一般佃农身上的佃期不确定的后顾之忧。佃农获得了一定意义上的“恒产”。从而佃农生产积极性提高,佃农也愿意从长期投入人力物力来改善土地质量,并且技术上也更为精细。这些不仅使得佃农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并且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永佃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土地产量的提高,因而这一土地租佃制度对于社会是有益的,也是有效率的。需要指出的是永佃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并且农民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让田面权,但是这与当今我国在农村地区实行的土地流转以及保证农民对土地拥有永久使用权的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永佃制中,佃农是很少转让田面权的,只有在丧失劳动能力或极度贫困的情况下才会进行转让,而且它始终是为了维护封建小农经济而存在的。而当今在我国农村地区所实行的土地流转政策是基于农民生产能力的提高和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的基础上的,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步增长。
2、包租制。除了永佃制之外,在东阳地区包租制也是族田较为常见的一种租佃方式。其实际的操作形式是轮种方式。一般来说东阳地区的族田没有明确规定是不可以租给外族人租种的。但是笔者在宗谱资料中发现族田绝大多数是租给本族人租种,极少有外族人租种族田。且族人租种族田还多采用轮种制。所谓轮种制,是指宗族将族田交给各支房派轮流租种或是一房派内交给各个子孙轮值租种。如《江夏黄氏宗谱》中记载荣三十二廷海公“祀田二亩六分零约内载明每年九孙轮作。”,《龙山郭氏宗谱》中规定三百七十六公祀产由其“二房轮种值祭。”有的则是在助约中明确写明,田出助后由哪些亲房轮流佃种。如《梨川刘氏宗谱》中,立助约人国宰要求“其田俱付与太坟太公户下收纳,嗣后二房照次轮种无异。”《旗山丁氏》族谱中,立助约人蒋氏“其祀田二房递年挨次轮种值祭”。在这些规定和要求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个问题就是负责轮种族田的房派还都需要承担每年负责祭祀的责任。在宗族中祭祀是一件大事,而且开销很大。因此轮种不仅仅是宗族给予自己成员的一种福利,而且也是一种责任。
(二)族田的地租率
租率的高低对于考察族田的性质是很重要的。建国之后华东军政委员会所编写的《浙江省农村调查》则指出金华的租率在70%。隶属于金华的东阳当时的普通私田租率应该也在70%左右,那当时的族田租率有多高?在东阳族谱中一般对于租额都不是以斤来计算,而多以秤计量。浙江一秤约折合15斤。一般族谱中会标明族田的亩数和租额,只要把当时稻子的一般产量乘以亩数就能推出族田的总收获量,再用租额除以收获量便可得到租率了。在《浙江省农村调查》中记载了东阳隶属的金华其水稻每年平均亩产量为350斤左右。在近代到建国初农业技术上没有大的进步,平均单产是变化不大的。现在我们就利用这个数据和《莲溪虞氏宗谱》中所提供的资料来计算一下租率。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族田的租率一般在1/4-1/3,除了有极少数田地可能较为贫瘠所以租率非常低外,基本在1/4-1/3之内。这样我们可以见得族田的租率比一般私田低得多。这样的低租率与族田多数租与族人是有关系的,而据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所编写的《浙江省农村调查》可知,在当时浙江金华地区凡是永佃田的租额都来得比较低,平均占收获量的1/4或1/3。从租率也可以看出东阳的族田在租佃时候亦多采取永佃制。较一般为轻的地租率,使得东阳地区的永佃农所受的剥削相对较轻,这些都有利于农村生产的稳定和发展,增强了农村经济活力。
二、东阳族田的管理
(一)管理者的选择
在族谱中会有对于管理者选择的标准要求,总得来说一般都有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是对于品德的要求,由于是管理公产,因此管理者如果中饱私囊,滥用公产的话必会对族田的发展造成极大的破坏。在东阳族谱中有许多这类因为管理者私卖族田,挪用公费的记录,这给族田发展造成了很大破坏。如《东阳潘氏重修宗谱》中载祠长“私卖祀产,至于公常涤荡。”又如《白石斯氏宗谱》中所载管理者“私相授受,祀产废弃”,因此这就要求族田的管理者首先必须得是品德高尚之人,因而在族谱中对于管理者的要求中都会有“正直殷实之人”,“廉明公正”,“族中之贤者立之”,“品行端方”字样,从中可见人品的高尚是管理者的首要条件。其次东阳族田亦还是要求族田管理者需要有一定社会地位,即是乡土社会中的士绅阶层。东阳的宗族会要求管理者为“殷实之人”或者为“绅衿”等身份的人。站在宗族的角度来看,或许认为相对于贫者来说,殷实富裕的人侵吞公产的可能性要低,而且殷实之人一般都是受过良好的儒家思想熏陶,会廉洁奉公。所以,贫穷的族人是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宗族事务管理的。但是只是一个人来管理族田显然是缺少民主性和监督性的。东阳的各宗族自然也明白这一点,因此有的宗族便会在几个房支中各选一个人共同管理或者是轮流管理。如《夏氏报本祠宗谱》中规定“祠内管理不可无人,四房中选家长八人管理租榖地租山租。”并且四房之间还需相互监督。这样一来通过对于管理者分权的方法,就可以有效制约族田管理中的腐败问题。
(二)管理方法
由于宗族的开支较多,如果族田的管理方法不当会造成严重的开支不平衡,更有甚者往往造成族田废荡。如《横城蒋氏宗谱》中就记载了“道光十八年以大祭费用浩大,至弃产充用。”宗族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都采取了一些措施。首先,采取了个房派轮年值祭的方法。所谓轮值即轮流由宗族中每一支房派负责管理族田,轮值的一房同时还需要负责承办祭祀事宜。在轮值的过程中要受到族众的监督。这是东阳宗族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管理方法。如《金华章氏世谱》中“宽房贤二百八十府君章天合公,字文初,祀田系天地人三房轮流管业。”又如《包氏旌义宗谱》中“本族自丙三公以来,迄今已十八传所,祖例六房轮流经理。”其次,账目明确、用度的公开以及分工有序。在东阳地区的族谱中多有规定“祠长管理用度外净余若干必须登簿以便查核,如有差误、隐匿交代不清照数倍罚。”同时对于宗族的用度更是要求加以公开,其中要求轮值房派“其祭物务必照时价备办,不得私自定夺。”并且东阳还在族谱中明确规定族田收入“除备祭外或有余钱,祠长理事不得外借。”同时,族田的管理者要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如《婺东浦口俞氏家乘》中记载“祠中银谷当设大簿两本交付总理。其众理分作四班,亦立簿两本,上下交付执管,事举即当告知总理,对面登记。若有差池,公罚示惩。”这样就更有利于东阳族田的良性经营,不会使族田收入外流。
在东阳由于族田分为几种类型,往往各种族田进行分职管理。即属于祭祀的祀田的租息收入不得用于助学所用的学田、或者是赡族所用的义田,同样助学用的学田或者赡族用的义田也不将其“租息牵扯滥用”于祭祀的祀田。这样分类的族田管理是东阳族田管理的一个特别之处。
纵观东阳族田的经营管理制度,普遍体现出了相当强的民主性和合理性,以品学为基本标准的乡村选举方式和明确责任管理的方法在近代乡土社会转型过程中依然表现出了极强的生命力。而即便在今天的中国农村社会中,对于乡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仍旧在借鉴这样的管理方法,乡村基层社会依旧需要以品学为标准通过公选的方式任命自己的管理者。但是族田毕竟是宗法制发展下的必然产物,并且族田最终也是成为了维护这种制度和文化的经济基础。因而在广大的宗族成员在享受族田所带来的益处时,也被其所维护的封建宗法制牢牢束缚,一切以宗族为是从,缺少了个人的独立和自由。
参考文献:
1、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Z].1952.
2、刘大钧.我国佃农经济[M].上海太平洋书店,1929.
3、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中国租佃问题之统计分析[M].正中书局,1946.
4、鸿飞.民国江南永佃制新探[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3).
5、胡启扬.清代永佃制盛行的制度分析[J].安徽文学,2008(10).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