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永红 夏亨峰
摘要: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灵魂,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提高是完善内部审计的关键。文章从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内涵入手,探讨了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升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关键词:内部审计;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独立性内涵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重新修订并已于2002年正式实施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将内部审计定义为:一项为了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所进行的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从修改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被提上日程。然而,学术界对于独立性的准确定义尚未取得一致。大体而言,目前关于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定义主要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是着眼于内部审计人员的精神状态,二是则着眼于内部审计的外在环境。
(一)内部审计人员具有公正、无偏见的精神状态
具有公正、无偏见的精神状态是内审人员在审计中应具有的一种独立的精神状态。其具体表现总括起来有下述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保持一种独立的精神状态,公正、无偏见地执行审计活动和评价审计成果,不对审计事项的判断屈从于他人的意愿,人云亦云,随声附和,对审计结果绝不作重大的质量妥协。二是审计人员必须诚实、勤勉和尽责地履行其任务和职责。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安身立命之本。
(二)内审机构具有独立执行审计活动的良好组织地位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属于组织上的独立性。它是保障内审机构独立履行其职责的首要条件,是具备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只有内审机构具有独立审计活动的良好组织地位,它才能够确保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审计行为不受限制、审计意见或决定得到实施、审计建议得到适当采纳。
二、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现状分析
(一)法规规定
我国国家审计署2003年3月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4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10条)。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于2006颁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2008年证监会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因此,尽管目前我国相关规定并未明确要求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但证监会和有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已经明确要求有关企业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并就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在内部审计方面的职责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企业实践
尽管如此,我国内部审计设立的现实状况并不理想,其独立性更是难以得到保证。虽然,随着法规的颁布和制度的健全,我国越来越多的公司设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然而,截至2007年,我国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中25.9%的公司未披露内部审计的相关信息,仅48.73%的公司设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仍有25.37%的公司尚未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
在我国的众多企业中,内部审计部门只是对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负责,考虑到我国公司治理的特点,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此外,在我国企业中,还存在内部审计部门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的沟通不够的情况。
三、提升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建议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在长期的实践中许多组织已逐渐意识到内部控制在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而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相互依存,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是企业领导者经营管理理念成熟的真正体现。现代企业两权分立的现状让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人员始终有被监督的意识,其经营管理行为要接受企业财产所有者的监督,如果行为有悖于企业的利益,其将有被起诉或被解雇的危险。当意识到这种危险的时候,就有可能产生监督和被监督的愿望,客观上也就产生了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从而重视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的权威性,进而使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得以加强。
(二)科学地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科学地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于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建立较晚,加之在借鉴国外经验方面的不一致,以致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存在多种模式。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关系上的独立性是内部审计人员保持客观公正的职业态度的前提。独立的组织地位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必须独立或不隶属于组织机构中其他的职能部门,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在部门关系上与被审计的部门、单位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相分离;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较深的资历和较高的位置,能够保证内部审计人员自由地、不受阻挠地实施广泛的审计业务。
参考文献:
1、李明辉.内部审计的独立性[J].审计研究,2009(1).
2、汪俊,余莉.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2008(8).
3、田宇.内部审计模式对审计收费的影响[D].湖南大学,2008.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