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我国无因管理制度之必要性

2009-01-20 02:30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1期

张 莹

摘要 大陆法系将无因管理单独作为一种制度;而英美法系对管理利益和损失分别以不当得利和侵权进行规范。笔者认为不当得利制度足以容纳无因管理行为,不必将其单列为一种制度。

关键词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返还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54-01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使他方受损害。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查士丁尼法典》最早将无因管理与各种返还请求权规定在一起,将管理人费用的偿还视为不当得利的返还。当缺少法律上的原因一方受损而另一方得利、受损与得利之间有因果关系时,不当得利就成立。在无因管理,管理人并没有从事管理行为的法律上的权利或义务,管理行为使得管理人受损,若被管理人因此获利,则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果没有无因管理制度,管理人可依不当得利原则要求返还。

一、美国法中无因管理的几种情形

美国《返还法重述》第五章对非因错误、欺诈和未经要求自愿提供利益的行为做出了规定:“一般原则是:没有错误、胁迫或要求授予另一人的得益无权要求退还。例外是:凡是得益是当这一行动是为保护另一人或第三人的利益所必须的环境情形下所授予的。”例外情形有:管理人向第三人提供生活必需品,有权要求依法律规定负有向第三人提供生活必需品的义务人返还;紧急状况下,为避免第三人遭受身体伤害,向第三人提供生活必需品,有权要求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有向第三人提供生活必需品义务的人返还;紧急状况下,为维护公共健康或安全,履行另一人义务的,有权要求返还;一人为防止另一人身体受损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务的,有权要求该人返还;为保持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的安全,一人提供劳务的,有权要求财产所有人返还。①上述五种例外情形在大陆法系看来即属于无因管理。可见,英美法也在特殊情况下承认无因管理人的请求权。然而与大陆法不同,美国法将其规定为不当得利的类型之一,以不当得利返还法予以救济。

二、美国法对无因管理行为后果的救济

无因管理行为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均存在,仅因救济方式不同,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效果。

在大陆法系,除合同和侵权之外的债法领域,被划分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部分,无因管理是一套独立的制度,有独立的解释、判断和救济手段。而在美国法,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的空白地带由返还法填补。英美法系的返还法将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请求权全部囊括在内,统一在不当得利的整体原则之下。在大陆法系看来许多属于无因管理制度管辖的情形,英美法国家则依不当得利原则解释,并通过返还请求权加以救济。

对于管理利益,以不当得利进行判断。如果管理行为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或财产所必需,且管理人为该行为支出了必要费用,受到了损害,管理人就有权请求返还,被管理人应当在得益范围内返还;如果管理行为不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或财产所必需,则属于好管闲事的行为,即使被管理人因此得利,其得利非属不当,不必加以返还。返还法的救济手段既有普通法上的准合同救济,也有衡平法上的拟制信托、留置权、代位清偿。

对于管理损失,以侵权法进行规范。而是否属于侵权,则要视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第323条规定:“一人基于自愿或对价而向他人提供服务,且行为人应当意识到该服务是保护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所必需的,则行为人应对因其在提供服务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使另一方遭受的有形损害承担责任。如果:(1)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增加了此种损害的风险;(2)此种损害之发生是因为另一方信赖其行为。”可见,美国法对于救助他人生命和财产的必要行为,要求管理人负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因救助人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救助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管理行为不是保护他人生命和财产所必需的,而是好管闲事地干涉他人事务,则因干涉行为本身不必要,所以缺少正当性,故无论管理行为过程中是否尽了注意义务,管理行为本身已违反了不作为义务,且没有正当抗辩事由,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结论

美国不存在无因管理制度,但是存在无因管理行为。对于该行为,美国通过不当得利法和侵权行为法进行规制。大陆法系承认无因管理人请求权依据的是利他主义,英美法系依据的是不当得利。因此导致两种救济模式引起的法律效果不同,各有特点和利弊。整体而言,英美返还法以不当得利对无因管理人请求权予以支持的方式更好地贯彻了民法的价值和功能,有助于民法债法体系的简化和完善,而且可以解决目前无因管理制度下难以解决的问题②。因此笔者主张,我国不妨采纳英美法系的做法,在债法中不单列无因管理制度,而是在不当得利法中对无因管理人的请求权予以规定,在侵权行为法中对管理损失加以救济。

注释:

①Restatement of the Law of Restitution, Quasi contracts and Constructive Trusts(1937).112-117.

②无因管理制度中,真正、不真正无因管理,适法、不适法无因管理的分类繁杂,认定困难,如果将其分别纳入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体系下,仅就行为及其客观结果加以判断,反而可以避免分类标准上的矛盾,制度设计更为简洁。此外,不法管理行为的规定在逻辑上难以周延,制度内部无法自洽。从理论上进行判断,它不属于无因管理,然而适用无因管理对保护受害人可能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