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正义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2009-01-20 02:30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年5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发展公平正义

张 科

[摘要]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各方利益的原则,是衡量社会秩序公正有效的标准,是评判一种制度能否实现社会公益的价值尺度。只有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政策制订、统筹规划、有效实施,才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基于此,本文阐释了公平正义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联系,提出了只有建立健全拥有公平正义的社会保障制度,才可以真正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才可以确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公平正义;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D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738(2009)05-0023-03

一、公平正义与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必然联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以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为主要内容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随着国家各项制度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大,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正义性也产生了新的思考。把握公平正义和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必然联系,不仅是为了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保障力度,而且有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道德准则

道德是指具备社会行为能力的个体应有的内在品性,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具有先进性、文明性的人文特征。从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促进社会成员和谐生活的根本保证。社会保障制度从制订之初就天然地带有公平正义的品质。社会保障制度以公平的社会财富为手段,以正义的社会行为为目标,以保护社会成员的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一个国家应该具备崇高的道德文明,一个制度也应该具备高尚的价值情操,评判一个国家的制度和政策是否完善,就是看它能否体现为广大社会成员服务的理念,能否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没有道德的制度只能导致恶政,拥有美德的制度才会促进人全面自由的发展。

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经验看,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的国家制度。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些都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尤其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压力下,我们必须重新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升公平意识,强化正义理念,从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作出努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强调兼顾不同阶层、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处理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人民内部矛盾,依法逐步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公正和谐的社会氛围。对公平正义理念的诉求不仅规范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制订和完善,而且使社会保障制度从一项硬性的政治制度转化成为为广大人民群众争取权益的保证,并肩负起促进社会道德进步的责任[1]。在一个国家系统当中,公平正义必须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道德准则,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拥有公平正义的精神。否则,就会影响到社会环境的稳定有序,使整个国家制度无道德可言。正如罗尔斯所说,没有公平正义的制度是不道德的制度,它也必将沦落。

(二)社会保障制度是公平正义理念在社会内部延伸的制度载体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中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这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2]作为价值原则的公平正义一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融合,就会在社会内部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促使国家在和谐稳定的轨道上健康发展。长期以来,坚持公平正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是我国制订方针政策的重点,没有公平正义就不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无法实现和谐的社会氛围,更谈不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有公平正义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保,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由初始的价值理念、衡量标准、判断原则通过社会保障这样的制度载体,在全社会伸展成为使人民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我国繁荣稳定的社会价值规范。

从生产力发展的视角来看,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社会财富,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最终共同进步。社会保障制度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促进各方力量之“合”,推动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不同群体之间的具体利益还存在着差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妥善协调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矛盾,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广大社会成员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三)拥有公平正义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公平正义是古往今来人们衡量理想社会的标准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价值取向。就现今意义而言,公平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的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是所有公民享受平等自由权利的生存状态。在一个以公平正义作为基本价值理念的社会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协调兼顾,国家的制度政策以人民利益为标准,社会成员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构建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社会保障制度是使一个国家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保证,公平正义是评判这一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拥有公平正义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合力,实现更大的效率和效益。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财富的拥有者不但可以一如既往地靠自己的聪明才智继续打拼,实现个人创业的价值理想,而底层的民众,也会看到希望,也会积极地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个人致富的愿望。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的边缘和弱势群体具有利益表达的途径和利益表达的话语权,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过程中,我们在提高国家整体实力的同时,必须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素质,在全社会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公平正义得到彰显的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深化公平正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深化公平正义理念,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彻底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对此应该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 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法制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强制手段,是普及公平正义理念的必要条件,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必须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法制化建设,这样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正义的内涵得到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必须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法规体系,把国家的社会保障职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使得这项职能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并在实际执行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通过法制化,才能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才可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国家法律本身具有公平正义的精神,没有法律支撑的制度是不健全的制度。目前,立法机关还没有制定过一部系统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不甚完备,缺乏对社会保障的法制规范,由于立法缺乏系统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的改革各自为政,立法层次较低,社会保障立法的内容有待完善。为此,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首先,加强社会保障法制的立法工作。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 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其次,加快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法规建设。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监管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允许社会保障基金定向按比例购买国债、国家特种债券和其他投向,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运营。最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收支法规。要通过社会保障预算收支立法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相适应,从而影响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坚持公平正义,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公平正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应该只停留在理念的层面上,还应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过程中的具体措施上。社会保障制度要适应社会保障需求多层次、多样化发展需要,鼓励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吸引力。逐步建立以政府基本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优抚等)为基础,社会保险(五项社会保险)为主体,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多层次体系发展的激励政策措施。提高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积极性。 一是要提高中央财政对新农合的补贴标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二是不断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改善地方政府履行社保职责的事权财权关系,推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是降低农民享受医保报销的门槛,扩大受益面。为提高企业参保的积极性,在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等制度方面实行财税和信贷优惠政策。四是鼓励企业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制度,逐步规范企业年金的筹资、投资和基金管理,发挥企业年金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4]。

(三)关注弱势群体,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正义性

20世纪70年代末的经济社会体制改革,推动了劳动者就业结构的巨大转变,这种转变除了推进社会的整体进步外,还促进了劳动者就业群体的分化,由此出现了一个庞大的弱势就业群体。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社会公平及人权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志。因此,弱势就业群体劳动权益及相关权益的维护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国情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构建全面小康社会所面对的挑战[5]。

坚持公平正义主要体现在能否保护弱势群体,缩小贫富之间差距,并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长期以来,城市贫困人口和农村失地农民一直是我国弱势群体的代名词,不解决他们的生活及社会保障问题,国家的繁荣发展就无从谈起,就无法实现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基于此,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健全城市困难群体和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改变以往筹资水平窄,报销比例较低的状况。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使更多的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到医疗福利,防止形成因贫致病和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二是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建立起保障内容齐备的制度框架,其中应包括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高龄失地农民的养老安置、医疗安置等。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也要建立有商业保险参与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由社会保障部门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三是切实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在建立并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充保障层次,丰富保障内容。建立面向农民工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在推进“低保”工作的同时,实行灵活多样的救助形式,为将农民工真正纳入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奠定基础[6]。

[参考文献]

[1]王东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87.

[3]苏涛.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研究[M].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4:277.

[4]孙长学.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几个重要问题 [J].社会发展,2008(2):32.

[5]邓大松.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24.

[6]张琪.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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