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探讨

2009-01-20 02:30孟长龙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09年10期
关键词:基数待遇社会保障

孟长龙

摘要:社会保障工作已逐步发展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关乎着改革发展的大局,惠及民生,也是构建和诣社会的重要内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是我国建立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1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也存在着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1存在的问题

1.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缺乏法律依据。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10多年,至今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政策,没有法律做为改革的支撑点。各省情况也不一致,有的省份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少数省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还没有启动,一个省内各地市的政策也不统一。

1.2统筹范围不一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不一致。有的地方实行的是全员统筹:有的地方对机关全额拨款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统筹;有的地方只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统筹。在一个省内,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也不一致。我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机关全额拨款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员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员工、驻冀部队职工、流动人员、聘用人员:唐山、秦皇岛、廊坊、衡水四市是全员统筹;其他地市统筹范围也不完全一致。在改革过程中,有部分地区对统筹范围作了调整:有的将统筹范围扩大,也有的地方将原有统筹范围缩小了,出现了停保、退保现象。

1.3缴费与待遇脱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目前仍按国发[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及其退休前上一个月的档案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与实际缴费不挂钩,只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与职工缴费多少、时间长短不挂钩。缴费与待遇出现脱节,严重影响了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不能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没有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也是有的地方出现停保、退保的一个重要原因。

1.4分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差。由于地方各级财政“分灶吃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是通过市县试点逐步推广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的是省、市、县分级统筹。这种统筹级次过低,社会保险的调剂功能只限于一个小的范围,调剂功能发挥作用很小。经济发达地区能够保障机关事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而一些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低的地区,已经出现了基金收不抵支现象,财政不兜底,又缺乏调剂,基金无法积累,抗风险能力也无从谈起。

1.5缴费基数不一致。目前我国各省各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征收养老保险费基数不同,有的按照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有的按实发工资做为缴费基数。一些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档案工资与实发工资存在差额。有的省市实行“单基数缴费”即按在职职II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有的省市按“双基数缴费”即按单位在职职II资与离退休养老金之和为缴费基数。

2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处在试点阶段,这些问题是客观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解决。

2.1国家要尽快出台制定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其社会化、制度化、实现其强制性,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缴难、管理不统一、使用不规范,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法律的强制和约束力。因此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多元化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

2.2明确统筹范围。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体制、用人体制大体相同,国家应当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养老保险是这项改革的基础。现阶段我认为国家应该推行事业单位全员统筹。一是为下一步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做好基础工作;二是体现事业单位之间的公平,三是为部分事业单位改制做好铺垫工作。公务员也应推向改革日程,从当前情况看,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和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已先后纳入到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实行了个人缴费。而国家公务员作为这项改革的倡导者和管理者,却置身于改革之外,这样做,一是不利于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二是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因此,将国家公务员尽快纳入到社会保险统筹范围,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才能为下一步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才能进能出打下厚实的根基。

2.3缴费与待遇适当挂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衔接不紧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二十年左右,它的成功之处是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待遇与缴费年限、时间长短挂钩。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以借览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理念,而不是简单的模式。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制度本质的不同决定了不能将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简单合二为一,而应在机关事业单位现有框架基础上,加以规范完善,使之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平稳过渡衔接,防止出现在职工资与退休待遇“两张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既要考虑到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又要考虑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我认为可以在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降低一定比例(只是估算):如老人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计发比例为档案工资的60%(中人为档案工资50%,新人为档案工资的40%),再按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提高1.5%:同时实行人账户养老金。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帐户补偿金,将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除以相应的系数纳入退休待遇。虽然缴费与待遇挂钩不明显,但这种办法起到了一定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探索的一个模式。通过上述计发办法,既能保证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连续性,也能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当然这个比例的确定建立在现有国力、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和待遇连续性的基础上。养老保险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做为国家的一项福利,国家应从财政给予社会保障补贴的角度出发,精算替代率,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

2.4实现省级统筹,保证财政兜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提高统筹层次,建立省级统筹,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当地财政要保证兜底。国家财政一定要给予支持,而不能把责任全推向单位和个人,做为一种福利,国家财政要给予支持保证,是社会保障最后的一道“防护网”。

2.5统一缴费基数。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正在进行,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可以在2006年工资改革的基础上加以明确。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津补贴、绩效工资做为缴费基数。改目前的“双基数”缴费为“单基数”缴费。按照“单基数”缴费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国际惯例,许多国家都是实行“单基数”缴费的政策。按“单基数”缴费也与我国现行的其他社会保险如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相衔接,有利于将来社会保障税的统一开征,符合国际规定,但前提是财政给予支持。

只有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这一事业单位改革的“减震器”的作用,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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