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受贿!2008终极指控

2009-01-17 05:28
中国新闻周刊 2009年2期
关键词:名誉权朱文舆论监督

韩 永

在新闻记者是否受贿尚存争议的情况下,受贿指控,已经让记者在舆论上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就像民众倾向于下意识地相信记者的报道属实一样,大家似乎也对记者的受贿指控缺少怀疑。

新闻记者与被监督的官员之间的紧张关系,到了2008年,呈现出一种出人意料的井喷状态。

2008年1月,辽宁西丰县警方以报道涉嫌诽谤该县县委书记为由,要对《法人》记者朱文娜强行拘传;12月,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声称在最高检的授权下,将涉嫌受贿的央视记者李敏强行带走;同是12月,到山西采访的《网络报》记者关键突然“失踪”,半个月后,传来了被张家口警方强行带走的消息,理由同样是涉嫌受贿。

上述三个案件的处理,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以诽谤之名进京拘传记者的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在舆论的压力下被迫引咎辞职。而以受贿之名被司法机关带走的李敏和关键,受贿之名虽尚无定论,却已在网上被骂作一团。一个主流的声音是他们滥用了舆论监督的权力,“被抓是罪有应得”。

两种结果的背后,暗含了部分官员对待舆论监督策略的变化:以前多以侵犯名誉权或诽谤作指控,对报道的内容提出质疑,现在则指向记者行为本身,比如是否受贿。

失意的诽谤

2008年1月4日,《法制日报》下属《法人》杂志总编王丰斌,迎来了几位来自西丰的“客人”。

2008年第1期的《法人》杂志,发表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文章《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西丰县东北土特产品交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的征地拆迁违法等问题,以及由拆迁补偿引出的一起“短信诽谤案”——女商人赵俊萍因对拆迁补偿不满编发手机短信批评、控告县委书记张志国,被以诽谤罪追诉。文章引起张志国的不满,西丰警方于是带着诽谤罪立案的证明和对朱文娜的拘传证,来京跟王丰斌要人。

来人提供了很多证据,证明朱文娜的报道与事实有出入。后来有多家媒体也在报道中提及,朱文娜此文的主要线索,只从赵俊萍一方获取,没有来自政府的声音,确有消息来源单一之嫌。

但此案的代理律师周泽则认为,警察进京抓记者的行为本身,要比报道是否涉嫌诽谤“严重一百倍”。

2008年1月7日,几家报纸同时大篇幅报道这一事件,随后迅速占据各大网站的重要位置。

网友的评论所指,几乎一边倒地谴责西丰县有关领导以言治罪的作法。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一夜间闻名天下,被称为“史上最牛县委书记”。

此事迅速成为一桩公共事件。大批记者云集西丰。这个以前籍籍无名的贫困小县,在媒体的聚焦下被掘地三尺,开始暴露出更多的问题。

“千万别告记者”

诽谤一词已无人再提。相对于一篇文章的真实性,一个县委书记违法行政的故事显得更有看头。对一个希望借助基础建设走出困境的县城来说,这样的故事俯拾皆是。

知情人士向《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透露,抱着为自己“讨回公道”想法的张志国,一直没有搞清楚一个逻辑:公众对警方拘传记者这一行为的关注,为何远远超过追问一篇文章是否有瑕疵?

一位不愿意具名的传播学者分析:在公众眼里,前一行为所代表的含义,是要用权力扼杀舆论监督。这在大家日益感受到权力的威胁、其他监督又往往流于形式的现实下,往往会招来同仇敌忾式的反击。“公众往往把保护舆论监督与保护自己的权利联系,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舆论监督。”

相比之下,因采访或写作不到位造成对报道对象名誉权的侵害,已经变得可以理解,特别在受侵害对象是官员或者其他公众人物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包括一些法官,倾向于认为肩负公益使命的官员之名誉权应该受到限制。

2008年1月8日,西丰县有关领导通过新华网表示,对记者的诽谤立案和拘传“不妥”,予以撤销。

2月4日,铁岭市委召开常委会议,认为张志国在进京拘传记者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领导责任,决定责令其引咎辞职。

与张志国持有相同疑问的,还有阜新市前市委书记王亚忱。他因《中国青年报》发表的《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将报社和记者刘万永告上法庭。经过半年多的诉讼,王亚忱终审被判败诉。一位法官谈及此案时说:“现在要判媒体侵犯官员的名誉权,法官要比以前慎重得多。因为稍有不慎,就会在网上落得骂名。”

一份分析报告显示,在媒体因舆论监督与官员形成的冲突中,大部分民众天然地选择与媒体站在一起。该报告分析说,长期忍受“监督之痒”的中国百姓,已经把舆论监督放在道义的崇高位置,有时不甚理会技术上的瑕疵。

一位同《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相熟的官员与同事开玩笑说:“千万别告记者,你耗不起,也赢不下。”

记者受贿

但在新闻记者被扣以受贿之名后,舆论的天平开始向不利于记者的方向偏离。

上述传播学者分析,现在出现的一种危险倾向是:在新闻记者是否受贿尚存诸多争议的情况下,受贿指控,已经让记者在舆论上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就像民众倾向于下意识地相信记者的报道属实一样,大家似乎也对记者的受贿指控缺少怀疑。指控记者受贿与记者搞舆论监督一样,在民众心中具有天然的道德优越性。

从传播的效果看,“记者受贿”这一指控,已经改变了新闻记者在侵害名誉权案件中常常陷入的困境,让媒体对于继续报道意兴阑珊。

一些问题在相关法律缺位的情况下仍难厘清。

比如,记者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说,记者所从事的工作,并非受贿罪上规定的“公务”。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律师周泽的另一个身份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法副教授,他认为,以采集信息、撰写稿件、制作节目为全部工作内容的记者,无论其所属的新闻单位性质如何,其工作都不是公务,而仅仅是一种个体性的劳务。“如果说记者的采访、报道等也算‘从事公务,那拒绝接受采访或者阻挠采访、把媒体负面文章公关掉的人,严重者无疑将构成妨碍公务犯罪。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陈兴良认为,与医生开处方一样,记者的采访活动是一项“业务活动”。记者与医生一样,不是受贿罪的主体,但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医生开不开处方、记者采不采访,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一种权力。只是这是一种社会权力,不是国家权力。”

而在周泽看来,即便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需在职务的范围内拥有某种权力,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可供利用以“为他人谋取利益”,才能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而根据最高检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的解释,记者在其职务范围内并不存在权力,因而也就不存在可供用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上的便利”。

“权力的本质特征是主体对一定人和物的支配性和强制性。而作为记者职务范围内的信息采集、稿件写作、节目制作等工作内容,对任何人与物均不具有强制性和支配性,因而不具有任何权力属性。”周泽说。

又比如,若司法机关作为曾被记者报道的对象,在案件上是否应该回避?

陈兴良说,中国现有的法律只规定了检察人员的回避,而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回避,“这是法律的漏洞”。

北师大法学院副院长朱英辉称,只规定法官或检察人员而不是法院或检察院的回避,是国际惯例。但他同时指出,中国的情况与西方国家还有所不同,“在西方国家,法官和检察官都是独立的”。

周泽向《中国新闻周刊》道出了一种担心,受贿本是一对一的犯罪行为,属于你知我知的范畴,“司法机关怎么会知道记者受贿?是不是基于一种怀疑?是否会在怀疑的基础上,采用一些非法的手段获取证据?”

“如果官员拿记者受贿当做一个经验进行推广的话,就可能为制约舆论监督开了一个岌岌可危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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