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研究

2009-01-15 09:03宋婷婷
文学与艺术 2009年12期
关键词:证券市场上市公司

宋婷婷

【摘要】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是证券交易制度的一个重要主成部分,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证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的必要条件。结合我国的国情并借鉴成熟市场的先进做法,对完善我国现有退市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上市公司;退市机制;证券市场

自2001年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以来,证监会先后出台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亏损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执行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措施。证券市场对于我国来讲毕竟还是新生事物,每个新的事物在孕育的过程中总会有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退市机制。

一、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运行的状况

经过几年的政策调整,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经营业绩不佳的公司不仅数量增多,而且亏损程度日益趋于恶化,退市规则所预期的目标并没有得到实现,证券市场呈现以下特点:

(一)行政化倾向严重 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行政化理念,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化进程的巨大障碍。证券市场中政府、上市公司、投资者三方的博弈,使投资者在与其他两方的较量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政府长期占主导地位,当某地上市公司面临退市的困境时,地方政府往往主动或被动的介入公司的“保壳”活动中,提供一切便利支持或参与重组。

(二)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约束性不强退市涉及多方的利益,退市制度的实施并没有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形成有效约束,甚至引发了多起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贪污受贿的股市丑闻。如东方锅炉,PT双鹿等上市公司的老总侵吞股东的血汗钱,上市公司则因这些“蛀虫” 陷入困境,步入亏损。

(三) 不能充分有效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由于政府、上市公司、投资者三方地位的不对等性,使得中小股东承担了过多本应由上市公司股东承担的退市风险。

二、关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思考

应以法律为主要手段规范和调整证券市场,用法律制度规制政府监管者的行为,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强化退市标准的可操作性

我国现有退市标准主观因素多,客观因素少。虽然《证券法》55条规定了暂时停市标准,但这些规定客观性不强,可操作性差。例如,对于“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这一规定中“可能误导投资者”缺乏法律的确定性,而且对“重大违法”表述过宽,不利于监管部门认定;对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界定也过于模糊。这种简单粗糙的规定使上市公司很难对照标准自我监督,防止发生违法退市的行为;同时也给予了决定上市公司退市的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极易作出有违公平、公正和公开的退市决定。

衡量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作为退市标准是很重要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公司上市的基础,公司一旦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就不可能给股民任何回报,而且若让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继续留在证券市场也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在这里持续经营能力的判断标准可参考国外的做法如:(1)连续3年资不抵债;(2)公司因为股份回购、注销或合并而导致股份总额少于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总数少于1000人;(3)上市公司、企业全部或大部分业务已停止经营;(4)公司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连续3年负债超过资产或银行冻结其帐户,或公司正在申请破产保护;(5)大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抽、冻结、拍卖、租赁或遭到自然或人为因素的破坏。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退市程序

中国证监会颁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规定:“公司在法定期限结束后未被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证交所决定该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在这一程序规定中,给予亏损公司整改时间太短,只有6个月。一般情况下,在6个月使亏损公司扭亏转盈是很困难的。这里我国可参照香港联交所的做法,将延期整改时间定为18个月左右,分四个阶段,并由证监会监督实施;同时整改的每个阶段公司都必须披露其实施情况,按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仍达不到上市标准的退市。

针对我国退市程序中对于相关当事人的救济措施不完善的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先进经验,如(1)增建退市听证制度,给将要退市的公司一个“说话”的机会;(2)增加对退市机制申请复议程序,为退市公司提供上诉的机会。

(三)完善退市民事赔偿程序

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获取方面和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方面却处于劣势,是我国的弱势群体。因此我国应建立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果是因大股东的过错或大股东派遣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过错而导致公司退市并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大股东有义务向中小投资者进行赔偿;如果是因财务虚假而导致公司退市并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相关的中介机构与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主要的财务负责人员有义务向中小股东进行赔偿;如果是因为董事会的决策失误而导致公司退市并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的,董事会成员有义务向投资者赔偿。赔偿额应示具体情况而定。

由上述分析可知,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是我国上市公司提高自身实力,谋求可持续性发展的必由之路;只有客观、清醒的认识到目前退市机制存在的不足,积极完善退市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为上市公司退市扫除障碍,才能更好的发挥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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