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光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重要标志。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日益发展的形势下,认真学习《反垄断法》,对于我们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垄断的认识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必然要求。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然会出现垄断,竞争和垄断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确认识垄断,有利于企业的做强做大;正确对待竞争,可以防止垄断行为发生。
1.市场竞争出现垄断。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少数经营者依靠自身优势将企业“做强做大”,几个有优势的企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强强联合”,从而通过形成优势地位对产品和市场的控制权,进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排挤竞争对手,甚至形成寡头控制。
2.垄断体现了经营者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形成了核心竞争能力。
3.垄断是企业发展的高级形态,是企业追求市场份额和利润最大化的必然结果。
4.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没有竞争谈不上市场经济,但竞争和垄断是如影随行,相伴共生的,只要有竞争存在,就会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及其危害性
垄断是一种状态,形成垄断有种种原因。有垄断地位并不等于必然有垄断行为。垄断地位有采取垄断行为的条件和可能,但对市场竞争者和消费者并没有产生危害。唯有垄断行为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1.形成垄断协议,操纵市场,损害中小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之间达成或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即一些国家所称的“卡特尔”。一般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协议、限制产量协议、限制技术协议、分割市场协议、联合抵制协议等。
纵向垄断协议包括:搭售、纵向价格约束、附加条件协议、特许协议、独家交易协议等。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商品的价格、产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主要表现为实施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对条件相同的交易人实行差别待遇等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控制经营者,破坏市场秩序。经营者集中主要表现为:一是经营者之间的吸收和合并、新设合并;二是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三是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我国反垄断的形势
由于我国实施计划经济体制的时间较长,市场经济的发育还不够完善,当前在市场上表现出的垄断行为也有别于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行为特征。因此,正确认识我们所面临的垄断形势,对有效利用《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民族工业的健康成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当前反垄断法的形势表现为以下几点。
1.地方性保护形成的“垄断”现象,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成长,也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2.历史形成的“垄断”行业,其内部需要整合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社会利用效率,提高中央企业在国际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3.大部分中央企业面临的是国内无序竞争和国际上反倾销的压力,大而不强,需要从内部解决同质竞争的问题,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中国企业面临跨国公司垄断渗透的威胁,民族工业面临国际寡头蚕食、削弱的危险。进口铁矿石定价、外国钢铁企业参股国内中小钢铁企业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5.中央和地方由于税收分配的不平衡,加剧地方性保护,导致区域性垄断和低水平建设。
由此可见,我们当前反垄断的主要任务并不是国内企业在市场的充分竞争下出现的垄断行为,而是国际垄断集团对民族工业的威胁、蚕食和国内区域性的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性行业保护等行为。
实施《反垄断法》的建议
针对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国际垄断集团对我国民族工业的垄断威胁、我出口企业遭到国外反倾销的指控等因素,考虑我国市场经济发育初级阶段的情形和国内反垄断的现状,对今后国家的反垄断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充分利用《反垄断法》这个工具,有效防范国际寡头在国内兼并时对民族工业的损害,特别要注意对国内物流市场的蚕食直至控制等隐性垄断的发生。
2.完善实施《反垄断法》的细则和操作程序。
3.从国家和民族利益出发,合理利用《反垄断法》,排除限制垄断的进一步扩大。反国际垄断是国之大事,不可不察。正确处理开放和反垄断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改革成果价值链的分布和成果分享。
4.限制行政性区域垄断、地方垄断是当前国内反垄断的首要任务。从行业、产业的健康出发,从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出发, 培育有实力的民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引领国内企业规范、有序地参与国际竞争,逐渐提高民族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实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5.中国企业的跨国兼并要充分考虑国外《反垄断法》和相关壁垒的限制,设计有效的兼并方案,避免事倍功半,甚至功亏一篑。跨国兼并有条件、要有准备、有计划。切忌头脑发热,自以为是。
6.正确处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关系。妥善解决反垄断和产业健康发展的问题。
中央企业反垄断的思考
中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中央企业既肩负着做强做大、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历史使命,也承担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对寡头垄断的重要责任。因此,中央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要一致对外,保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在国内市场竞争中要以身作则,做公平竞争的表率。
1.中央企业的首要任务是整合资源,排除限制内部的无序竞争, 增强核心竞争能力。
2.垄断性行业的中央企业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国寡头,而不是简单的市场分割。应该把彼此的比较优势转化为国家的竞争优势。
3.中央企业的战略定位要清晰,没有核心竞争力的大而全垄断思路在国际化分工中容易陷入被动。特别是介入不熟悉的国际业务时,更要慎之又慎。要严把战略决策关、投资决策关,要加强风险管理。防止“决策时冲动,调研时轻信,签约时草率,实施时被动”。
4.中央企业兼并国外企业要考虑消化吸收能力。切记盲目出手,否则,后患无穷。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未雨绸缪,勿临渴掘井。
5.中央企业在战略上应该追求垄断,以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在战术上防止垄断行为,为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作表率。实现企业从优秀成长为卓越的目标,保证基业常青。
反垄断任重道远,需要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经营者共同努力。反垄断关系复杂,需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反垄断目标明确,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反垄断内外有别,对外防止寡头垄断威胁、蚕食民族工业,对内重在规范行为、建立秩序。反垄断路漫漫,修远兮,吾辈需上下求索。
[责任编辑胡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