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

2009-01-11 07:39张向晨
WTO经济导刊 2009年12期
关键词:关税气候变化谈判

编者按:29日上午的圆桌会议上,前来参会的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副代表张向晨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特别是记者们,大多都想从他那里“打探”点世贸组织对于气候问题的最新消息,尤其是关乎WTO环境谈判的最新进展。然而演讲刚开始张向晨就告诉我们,目前与工业和农业谈判在WTO谈判中的分量相比,气候问题的重要性相去甚远。 “气候问题迫在眉睫”的大会基调和气氛在这里似乎“冷”了一下。然而,其后利用WTO规则检验碳关税合规与否的部分让现场气氛一下子又“热”了起来。在其他学者还在“引经据典”地分析碳关税的诸多不公时,张向晨仅用WTO的基本原则就将碳关税“打回原形”。

我想借此机会讲讲WTO规则与环境措施的关系。大家都知道,世贸组织是一个贸易组织,但是在它的宣言里也提到了发展和环境的问题,要求各个成员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保护和维护环境,也就是要实现贸易、发展和环境的“三赢”。

我们要做的是争取实现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的协调

具体讲三个问题,第一个是概念性的问题,就是贸易与环境的关系。简单地说,贸易对于环境或者说对气候变化是有双重作用的。贸易开放会增加经济活动和能源的使用量。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经济活动越多,能源的使用量越大,温室气体的排放也越多。因此就会增加温室气体的排放,加剧全球气候变暖。但是与此同时,贸易的开放可以使环境友好型产品服务、技术更容易获得,从而带来能源效率的改善。从这个角度而言,贸易可以对减缓气候变化起到有利的作用。还有一点是贸易自由化会引导一个国家或者是一个地区更多地生产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如果比较优势集中在能源节约型的产业,那么这个国家的贸易整体上对于减缓世界的气候变化就会做出贡献,反过来也是这样的。这是我对于贸易和环境关系的简单的看法。但是既然存在双重的作用,所以我们要做的是争取实现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的协调,而不是加剧它们的对立和对抗。

谈判中的环境产品不能具有多功能性

我第二个问题想讲一下WTO的环境谈判。大家知道现在WTO在进行一个多哈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环境议题是其中的议题之一,但并不是一个最重要的议题,最重要的是农业和工业品的谈判。在这个环境议题里,它的目标是削减和取消环境产品的服务关税和非关税的壁垒。这个谈判到目前为止没有什么进展。

中国的谈判立场有以下几个要点:第一,中国认为环境产品的主要目的必须用于解决环境问题。因为环境产品谈判的目标是要保护环境,所以只有符合这个目标的产品才能叫做环境产品。第二,我们同意为真正的环境产品制定一个清单,但是反对“搭便车”。根据有关的研究,只有很少的产品能够真正算得上环境产品,大部分都是具有多功能型,既可以起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同时也可能污染环境。如果有多重目的的就不符合这个标准。第三,环境产品谈判的结果应该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自己生产环境产品的能力。发展中国家有能力的可以进口一些环境产品,但是靠进口环境产品是不能解决他们国家所面临的环境问题的。所以,只有提高发展中成员自身保护环境的能力,才能真正促进世界环保事业的发展。

谈判未来的走向我们还很难预计。也许目前的几个谈判方式混合在一起可以成为一种折中的解决办法,比如说“清单+项目”的方式。对于大家公认的纯粹的环境产品,比如说风力发电的设备,可以用清单的方式进行谈判,协商如何降低关税。但是对于具有多重功能的产品,就可以通过项目的方式解决。在谈判的最后阶段,也不排除用讨价还价、要价出价的方式作为一个补充。这就是我向大家介绍的WTO目前关于环境谈判的情况。

碳关税不符合WTO规则

第三个问题我想介绍一下碳关税的问题,现在一些发达国家正在酝酿征收碳关税,这个例子可以证明WTO和环境的关系。发达国家主张收取碳关税的人有两个基本的理由:第一,他们认为采取了减排的措施会增加国内碳排放的成本,从而降低了竞争的优势。第二,由于采取了这样的措施,他们的成本会向没有碳排放的国家转移,从而成碳排放泄漏,因此有必要采取边境措施,包括碳关税。

我并不是律师出身,但是并不妨碍我用WTO的规则检验一下这个碳关税是不是符合多边贸易的规则。

WTO的基本原则要求WTO的成员对进口产品和国内的产品给予同样的待遇。如果征收碳关税,就需要为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一个排放的标准和计算排放的成本。而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者是排放的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是一个基本的要求。但是在实践当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不同产品,即使是同类产品它的碳排放量都是千差万别的,现在所谓的碳追踪技术还远远不能达到。只为某一个产品制定碳排放的标准和成本计算是不现实的,结果只能是制定一个平均的标准,比如说对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使进口国的产品受到歧视。

WTO里面有一个环境例外的条款,允许为保障人民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者是保护资源而采取例外的措施,但是实施这个环境例外的条件也是不能受到歧视。为应对气候变化所采取的措施,很容易把情况列在这个“环境例外”里面,但是要证明这些进口产品没有歧视,就又不可避免地回到了刚才提到的排放标准的问题上。坦率讲,如果这种标准是单个国家单边的措施,是不可能实现的。

法国总统萨科奇说,到目前为止,碳关税还不过是一种威慑,是发达国家用来压制发展中大国的手段,迫使他们作出减排的承诺。但是发达国家自己非常清楚,如果他们开征碳关税,发展中国家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标准对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比如人均排放的标准,美国的平均排放标准比中国多4倍,那么我们对所有美国的产品是不是可以征收400%的税?但是这样的结果就是全球范围内的贸易战,这样做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而且对缓解世界气候变化的问题没有任何的帮助。

所以要真正解决世界的气候变化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哥本哈根的谈判达成一个多边的协议。在此之后,多边的气候变化协议和WTO的原则以及潜在的问题和冲突,都可以通过新的谈判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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