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兵 项海容 兰京晶
摘要: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使得企业对共性技术的需求越发旺盛和多样化,但以政府、大企业和行业协会等为主导的共性技术合作研发,由于缺乏足够的动力、约束和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无法形成规模。文章认为应设立共性技术风险投资基金,形成以政府牵头,风险投资为资金供给和主导协调方,高校、科研院所等为技术研发方,企业为市场载体的多层次共性技术供应体系。
关键词:高新技术;共性技术;风险投资;资金供给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1-0175-04
一、引言
共性技术,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产业内都需要应用的技术,比如广泛应用在各领域的节能技术等。由于共性技术是在基础研究或者基础科学之上的集成性创新和自主创新,对于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意义重大,将为企业后续的自主技术创新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共性技术供给体系的建设对于我国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和提升非常关键。然而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多渠道的共性技术经费投入机制,政府财政是经费的主要来源,出现了严重的资金缺口;产业科研院所转制成为科技型企业后,与其他企业构成了“竞争对手”的关系,也缺少了研发共性技术供全行业共享的义务;在实践上,大企业合作研发屡屡因为利益分配问题陷入僵局,而地方政府主导的共性技术研发体系则由于过多的非市场化操作导致“寻租”和“搭便车”行为的发生。从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速度来看,它保持平均每年30%的发展速度,截止2006年,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产业规模和出口规模都已经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但共性技术供给也制约着我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因此,解决共性技术供给问题,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是今后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任务。
二、共性技术的概念、意义和特点
(一)共性技术的概念和意义
共性技术是指具有技术上的早期先进性,能够支撑后续应用研发活动的技术。现阶段,共性技术在我国的高技术产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共性技术研发是我国产业升级的关键。共性技术的转移和辐射可能对产业集群产生重大影响,有重大影响的共性技术可能引起产业的升级换代。目前在我国存在众多的产业集群,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将成为产业集群升级的关键因素。其次,共性技术研发是我国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共性技术与技术标准有密切关系,广泛使用的共性技术是技术标准的基础,而技术标准又是专利表现的最高形式,能否占据国际标准的制高点是一个行业在全球竞争中成败的关键。
(二)共性技术的特点
共性技术的研发成功通常具有战略意义,甚至能够带来技术生命周期的阶段性跳跃。共性技术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商业化前期的技术,具有技术和市场前景不确定的特点,面临巨大的前期投资风险,单个企业很难承受。共性技术处于竞争前阶段,介于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之间,具备巨大的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其成果很难专利化。
2.共性技术靠近基础技术,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具有强烈的外部性,开发成果很可能会大量外溢出去,企业缺乏创新的动力。共性技术作为一种基础性的技术,不具有竞争性,因此其外部性特征明显,具有准公共品的性质。准公共品的特征和外部性的存在,可能导致共性技术开发面临较严重的市场失灵和组织失灵。
3.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投入高、市场较大,需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此类技术的开发仅依靠产业集群中的个别企业是无法完成的。虽然其一旦开发成功,市场前景不可限量,但是前期的投入较高,必须整合各方面的资源才能完成整个开发以及商业化过程。
4.共性技术广阔的适用性。共性技术是科学知识的最先应用,为商业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打下科研理论的基础,具有广阔的适用性,是企业产品技术开发和创新的先导。共性技术的广阔的适用性使得它有可能在多产业中得到应用,一旦与市场需求进行良好结合,共性技术就能够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共性技术的这些特点就决定了其开发的成功与否关键取决于合作创新能力的形成。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安排和激励机制,企业是没有动力达成合作的,共性技术的开发必然陷于市场失灵。而以政府、大企业或行业协会等为主导的共性技术合作研发,由于缺乏足够的动力、约束机制、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及充足的后续资金支持,无法形成规模,面临困境。
三、我国共性技术供给体系的现状和国内外经验分析
(一)我国共性技术研发途径
我国现有的共性技术供给途径包括:(1)科技计划,包括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等;(2)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研究中心;(3)国家工程实验室,已被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初首批启动了3个;(4)地方共性技术供给,随着高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和地方产业升级的需要,地方政府比如广东、浙江等地针对本地区特色的产业发展需要,着手建立满足地方产业发展和升级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从上面可以看出,我国的共性技术研发主要集中在关键性和基础性共性技术,以政府财政投入居多。
(二)我国共性技术供给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为了解决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科技经济两张皮”的问题,1999年我国开始国家产业部门层次的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改革后的科研院所成为科技型企业后与其他企业成了“竞争对手”,科研院所也没有了共性技术供给的“义务”,由此带来共性技术无人供给的现象,出现了“制度空洞”。我国产业共性技术供给体系存在以下弊端:
1.由于缺乏有效的国家共性技术政策和发展战略支持,现阶段承担共性技术研发的主体(比如科研院所)和企业处于分割状态,企业的多样化需求得不到反映,共性技术供给短缺现象非常严重。在共性技术研发经费方面,政府没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经费投入机制,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随着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企业对共性技术的需求越发旺盛和多样化,而像计划经济时代仅仅依靠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由高校或科研院所研发无疑是杯水车薪。WTO对政府补贴科研有明确要求,有关“反补贴”条约允许政府对产业研究的补贴不超过合法成本的75%;对竞争前的开发活动,政府补助不得超过合法成本的50%(所谓产业研究,本质上就是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因此,依靠政府出资进行共性技术研发不是出路。
2.共性技术创新的产出和扩散效率不高。由于共性技术创新主体缺位,共性技术的组织和研发处于空白或缺位状态。同时,计划体制下的技术路径确定方式不能充分反映企业对共性技术的多样化需求,共性技术向企业扩散特别是向高技术中小企业扩散效率不高。我国由于共性技术的合作研究得不到发展,企业不参与共性技术研究,就难以实现所谓的“干中学”,不能深入了解共性技术研究成果,也就会导致研究成果的转化率较低,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也是极其不利的。
3.合作开发主要是产学研之间的合作开发,企业之间联合进行共性技术开发相比国外要少得多。由一个企业或科研院所承担一个产业的共性研发的现象在我国非常普遍,甚至“习以为常”,认为理所应当,合作研发没有受到鼓励。实践表明,相对于产学研合作创新而言,中国企业间的合作创新微不足道,这和国外(如日本、美国等)企业间合作创新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相比,是一个相当大的反差。
4.在项目选择上,计划体制下的共性技术研发路径确定方式仍占主导地位,无法充分反映企业对共性技术的多样化需求。由此导致有些研究脱离企业现实需求,使成果产业化面临很大障碍。在这种体制下,政府组织共性技术研发只管出钱,缺乏监督,问题也随之而来。
5.我国创新体系中间环节出现缺位,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主要是针对基础研究投入,国家多数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和企业投入则主要是针对产品开发,而介于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之间的共性技术研究和技术转移扩散成为我国技术创新链上最薄弱的环节。
6.当前的科技计划对共性技术的概念不清、评价标准不明。没有对所支持的共性技术提出统一、具体的要求,如技术特征、社会和经济效益、所处研发阶段以及申请单位的组织形式等,导致政策目标不明确,项目选择标准不一,直接影响了政策效果。
(三)国内外共性技术供给体系建设的经验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后,共性技术政策在发达国家的技术政策中确立了地位,发达国家普遍加大了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宏观调控与支持力度,对研发活动的投入体现出一种规范化、系统化的国家行为。基于各国国情,不同国家的学者对于共性技术研发理论有着不同的观点,从而在实践上也采取有差异的方式。比如日本学者认为由政府牵头的大公司合作研发或由大公司(母公司)主导的子公司之间的合作研发是共性技术的主要供给方式,在实践上也形成了以政府牵头主导的,公司合作为主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德国由于中小企业众多,他们认为共性技术的研发应由专门的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国外的共同观点主要有两个:第一,共性技术研发应该采取合作创新的形式,在实践上出现了以美国、加拿大等国为代表的政府引导型共性技术供给体系建设模式和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共性技术供给体系建设模式;第二,政府应发挥合理作用来推进共性技术进步,因为共性技术对一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内对于共性技术研发的理论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产学研合作依然是我国共性技术供给的主要方式。李国杰院士(2007)认为,在发展共性技术上,要强调竞争前合作,对竞争前的企业合作要有一套共享成果的机制。卜庆军等(2005)通过对浙江的产业集群研究后认为,应由集群内大公司出资建立专门的共性技术风险投资基金,政府给予政策上如税收上的支持。夏振华(2007)提出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应有利于中小企业集群的发展和整个行业竞争力的提升,而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建设是基础,政府要在这个平台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上海市政协“2006自主创新与上海发展论坛”上,谁来承担共性技术研究的重任成为一个焦点话题。专家提出,转制院所经过国家数十年的投入和培育,曾长期致力于为行业开发共性技术和先导应用技术,与高校和企业都有着紧密的联系,不应该把它们视为一般性的企业。应该提升这些研究院所在技术自主创新中的地位,建议政府把对转制院所的考核调整为两项:资产保值增值和为行业提供共性技术。
四、风险投资主导的共性技术研发供应体系
由上述可见,政府对共性技术研究的支持不只是一个投入多少的问题,而是如何以更合理的组织形式,在最大程度上促进共性技术的研究、扩散和应用。
(一)重视风险投资在我国共性技术研发的作用
正如前面讲到,我国共性技术研发目前面临困境,政府主导的共性技术研发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巨大的需求,而大企业之间的联合开发总是因为利益分配等因素,加上搭便车行为,常常无果而终。我国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部分大企业都拥有强大的共性技术研发实力,但由于缺少有效的制度安排,对竞争前合作缺乏一套共享成果的机制和足够的激励措施,对不同体制下的主体合作(比如产学研)缺乏规范控制和充足的资金投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设立共性技术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不仅仅带来共性技术研发急需的资金,更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有效的知识共享和合理的共享成果机制。这些风险投资可以是大公司附属的,政府背景的引导基金和国外成熟的风险投资等,它们将在不同类型的共性技术研发中起到不同的作用。
1.与政府和其他中介机构相比,风险投资的优势在于对某个专业领域敏锐的判断力、广泛的网络资源和与企业的天然利益联系。第三方的风险投资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如股权激励、金融期权和增值服务等),能促进各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一个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
2.风险投资的参与能解决研究脱离企业现实需求的弊端。美国著名投资家摩根泰勒先生指出,风险投资家并不开发开创性的技术,他们的专长是应用开创性的技术开发新产品。风险投资的长处就在于处理技术和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它的参与将会使共性技术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变得确定和容易些。
3.风险投资的参与促进了企业的合作创新,有助于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与日本等国相比,我国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合作研发的很少。企业没有参与共性技术研发,就无法在合作中学习,从而实现企业的知识积累,也即所谓的“干中学”。企业无法参与共性技术研究还会导致研究成果的转化率较低,即使一些共性技术研究成果被转化,企业也往往是被动地接受,转化的时间较长,往往错过市场机会。在风险投资参与的共性技术供应体系中,企业通过风险投资联系起来,企业之间的互动性强,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4.风险投资参与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是风险投资、高技术企业和政府的多赢选择。对风险投资来说,风险投资参与共性技术研发能带来巨大的利润升值;对高技术企业来说,不但可以解决其研发资金不足的问题,也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产品成本,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对于政府来说,可以推动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也能避免政府非市场化操作导致的“寻租”和“搭便车”行为。
5.共性技术风险投资公司会设有一套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利益和责任约束机制以及严谨的风险投资操作程序,控制风险投资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以保证真正把资金用于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共性技术产业化项目(卜庆军等,2006)。
(二)我国共性技术供给体系的整体构建
共性技术供给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推进本国、本地区共性技术的创新与扩散而构建的组织、制度和网络。以往的失败多数是因为政府对共性技术研发的利益分配、组织安排等处理不力,采用非市场化操作,政府和企业资金又有限,使得共性技术合作研发有名无实。在风险投资参与的共性技术供应体系中,风险投资、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各自承担不同的角色来共同推进共性技术的研发,从而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共性技术供应体系。
1.政府背景风险投资参与的横向产业集群共性技术供给体系。横向产业集群中企业规模小、研发能力薄弱,单个企业一般不具备从事共性技术研发的能力。笔者认为对于地方横向产业集群,可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门的风险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与集群内企业出资相结合,成立独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当然也可以与国内外成熟风险投资公司合作),这样可以避免大量的非市场化操作,政府本身要逐渐从直接干预的功能中退出,不再担任主角。
2.以大企业附属风险投资为核心的纵向产业集群共性技术供给体系。在纵向产业集群中,笔者认为应由大企业出资成立专项风险投资基金,形成一个产业集群内的创新网络。与横向产业集群不同,纵向产业集群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或几个大型企业,这些大型企业承担了集群中绝大部分的技术研发,是共性技术供给体系的主导力量。其他众多的中小企业围绕着这些大型企业进行技术分工与协作,大企业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为与协作的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从而使技术创新的成果扩散到集群的大部分空间,推动了整个产业集群的技术进步。政府则在政策,如给予税收优待等方面提供支持,知识产权归合作大企业共同所有,并通过专利措施实现收益内部化。地方政府的政策目标不局限于产业集群中某一企业的发展,而是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促进产业集群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在重大共性技术攻关项目中,政府出资占一定比例,但占比例不是要企业给政府部门回报,而是规定要将这项技术给其他企业共用。
3.一般产业间共性技术研发体系。对于某些产业间共性技术(外部性较弱,商业化难度较小)可以政府出资设立专项风险投资基金或与国内外成熟风险投资合作,形成风险投资参与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
4.政府主导的基础和关键性产业间共性技术供给体系。对涉及国家和区域重大公共利益的共性技术即关键性和基础性共性技术(这些共性技术由于外部性商业化难度往往较大),这些技术往往跨学科甚至跨产业,基于深厚的科学基础和最新的科学知识,一个企业难以攻克。风险投资不易介入,因此产业间共性技术的供给可通过组建国家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来解决。获得的技术成果,政府可以通过委托、特许等方式,由研究开发方按政府意向控制成果使用权。
五、结语
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对于风险投资和共性技术研发的结合仅仅停留在资金支持上,文章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认为,根据不同类型的共性技术,应由政府、大企业等设立共性技术风险投资基金,发挥其善于处理信息问题、广泛的网络资源和与企业的天然利益联系等优势,构建一个多层次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填补我国共性技术供给上的“制度空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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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郭兵(1985- ),男,安徽阜阳人,同济大学法政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技术经济学,风险投资;项海容(1971- ),女,安徽庐江人,同济大学法政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复旦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企业管理和公司金融;兰京晶(1982- ),女,河北保定人,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社会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