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下金融工具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化

2009-01-09 04:52杜凯龙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09年1期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金融工具

摘要: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首先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文章对新、旧准则中关于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的会计确认、计量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对更好地理解新准则有所帮助。

关键词:新旧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公允价值;长期股权投资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1-0149-02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首先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相关应用指南。新准则中涉及投资业务的准则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与2001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对投资问题的规范在许多地方有不小的变动。本文将对新、旧准则中金融工具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确认、计量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更好地理解新准则有所帮助。

一、公允价值成为金融工具的重要计量方式

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资产。不同形式的金融工具具有不同的金融风险。金融工具又称交易工具,它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并据以进行货币资金交易的合法凭证,是货币资金或金融资产借以转让的工具。对于我国金融工具会计计量来说,在新准则颁布实施之前,无论是在初始计量还是后续计量方面都没有达到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

新准则明确提出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双方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这个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完全相同。公允价值作为一种新的计量属性,最大的特征就是来自于公平交易市场的确认,是一种具有明显可观察性和决策相关性的会计信息。新准则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公允价值的运用。首先对金融资产四分类的原则,改变了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投资采用长、短期分类核算的做法,减少了金融企业利用长短期分类调节利润的行为,将价值计量与持有金融工具的动机有机结合,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对金融负债采用两种分类的方法也与现行做法不同,使得对负债的计量更加公允。同时新准则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提高了公允价值确定的“公允性”。按照规定,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后续计量中,对于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的部分),如果该投资归类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则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归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按照历史价值计量,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该投资归类为“持有到期投资”,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显然新准则大大扩大了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采取更能反映金融工具本质属性的计量方式,必将大大提高金融工具的信息质量。

二、新旧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

旧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即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新准则对初始成本的确定分为企业合并取得和非企业合并取得,分别作出以下规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投资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即以付出的资产等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基本一致,也是以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新旧准则下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一般地,根据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当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低于20%普通股,采用成本法;持有20%~50%普通股时,采用权益法核算。但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决定采用何种方法。

新准则规定,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由原先采用权益法变更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界定,增加了限定条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同时,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这一规定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适用范围不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而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失。特别是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先看有无剩余股权投资差额,再分别进行处理;如有剩余借方股权投资差额,应先冲减,如仍有减值,再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有贷方股权投资差额,应先冲减,再冲减“投资收益”,并且,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恢复时,可以转回。

新准则规定,企业期末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先冲减商誉,商誉减为零后,再作长期投资的减值。在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四)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计量

在旧准则下,确认股权转让损益应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处理;成本法比较简单;权益法则应考虑股权投资差额的不同情况。

新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不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而变得相当简单;新准则规定,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在新旧准则的处理中,成本法基本一致,而权益法新准则要简单得多。

参考文献

[1]张志风东澳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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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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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6]赵柏基.普华永道.2007年新会计准则讲解[M].

作者简介:杜凯龙(1973- ),男,山东人,贵州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供职于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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