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金融业与政府的关系

2009-01-08 05:27孔祥毅
金融博览 2009年11期
关键词:票号政府

孔祥毅

金融机构从商业中分离出来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由小到大,由简而繁,服务内容越来越多,对社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仅受到了商人们的欢迎,而且也引起了政府的关注。当然,货币商人稳定的经营环境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而政府也逐步发现民间金融机构有必要充分利用。特别是清代中后期,货币商人千方百计迎合官员与政府的需要,政府也先后经历官款存当生息,官办钱局管理调节货币、委托票号代理金融事务,以至自办近代银行的过程。

官款存当生息与钱商融资政府

隋、唐时期,就有官办的放款取息的一种金融机构“公廨”,收入归财政支配。不过隋朝公廨是地方官府直接经营,“回易生利,以给公用”,以解决地方政府公用经费不足。唐代的公廨,在诸州有“捉钱令史”,资金来源以税钱充本,全部高利贷给有偿还能力的“高户”经营,谓之“捉钱户”。官府不管具体经营,由捉钱户以公廨钱为资本进行贸易,质库、高利贷等经营。金大定十三年(1173年),世宗对宰臣说:“闻民间质典,利息重者至五七分,或以利为本,小民苦之。若官为设库务,十中取一为息,以诸官吏廪给之费,似可便民。”随后在中都,南京、东平,真定等处开设官办质库,称为“流泉务”,制定了管理办法,后推广发展为28所。元代也有官办当,质库,称广惠库或平准周急库,“轻其月息,以贷贫民”。明代商业发展,当铺,钱庄增加,盈利颇丰,政府对当铺钱庄征收税捐,以充财政。清初有将财政收入借给商人生息的事情,后来备省效尤,将税收存当生息,或直接开办官当铺。康熙三年(1 664年),政府向官办商办当铺收取税款,年税银5两。

商人对候补官员放款,不仅利息很高而且加收“扣头”,有时使得官员长期负债以至于贪污受贿。故乾隆十四年(1749年),政府禁止商人对选官放京债,但是实际上禁而不止。在外蒙古地区,按清朝定制,各王公要定期晋京纳贡和轮流值班,开支费用浩繁,远途携带也不方便,旅蒙商大盛魁等便为其提供信用贷款,其贷款的本息,习惯上由各旗按照所管辖地区人丁数目分摊。光绪十七至十八年(1891—1892年),外蒙古扎萨克图汗盟长阿育尔公三次向大盛魁借用现银8660两,全部分摊各旗牧民偿还。在王公晋京值班居留期间,其服饰、送礼、宴客、朝佛游览以及生活事务,都由随行的放印票账人员代为办理,大盛魁对此满足供应,也摊派给所属牧民,收账时一并回收。如果届时不能收清,转为印票账,按月行息,直到全部收回为止。因为这种信用贷款,借者要向资金提供者出具盖有王公或旗署印信的借款凭据,故称为“印票”。大盛魁印票庄除对蒙古王公提供信用贷款之外,还有信用贷货,即赊货放贷,商人驮着各种货物到各部,旗,把货物赊销给王公、贵族或广大牧民,按赊销货物的价款折成银两,作为放印票账的本金,按月计息,到期以牛羊马牲畜作价归还欠款。印票上写着“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死亡绝后,由旗公还”的字样,盟旗政府既已出具印信,商人的本利偿还当然不会有风险。

清代,民间金融业行会也千方百计取信政府和官员,希望得到政府和官员的支持,而业务活动又千方百计不受政府制约,通过自己的行会组织,管理行内事务,约束会员避免内部争斗,一致对外。例如清光绪十五年(1 889年),绥远市场上不法之徒私造沙板钱,冒充法定制钱流通,为维护经济秩序,当地银钱业各商会积极配合当局,整顿货币市场,在三贤庙设立交换所,让人们以同等重量的沙钱换取足值制钱,并将沙钱熔毁铸成铜碑一块立于三贤庙内,上书“严禁沙钱碑”,碑文写道:“如再有不法之徒仍蹈故辙,禀官究治,决不宽恕。”同样,南茶坊关帝庙内《整立钱法序》也记述了钱业行会宝丰社协助政府整理“短百钱”问题的历史。

票号承办政府金融

票号业务本以商号和个人为对象,但在19世纪50年代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其与政府的关系越来越密切,逐渐代理了政府金融。

清代财政制度规定,各省征收赋税,存入公库,在中央批准的开支内动用库款,所余款项由中央调剂,运解中央者称为“京饷”,运解入不敷出之省份者称为“协饷”。京饷、协饷的拨付一律装鞘运现,“不得假手商人胥役”。但是自太平天国和捻军运动爆发后,交通常常被阻断,京饷不能运现送达,政府不得不在同治元年(1862年)批准各省督抚将京饷觅殷实商号“设法汇兑”。当年有闽海关通过票号,汇兑三笔白银20多万两。次年又有粤海关、湖北、江西等十余省关汇款66万两。在同治元年到光绪十九年(1862~1893年)的31年间,票号为政府汇兑京饷6159万余两。继而各省协饷也照此办理,据不完全统计,同治六年到光绪十九年(1867~1893年)共汇兑甘,新协饷达460余万两。票号还为洋务运动汇解经费款项和海防经费、铁路经费轮船经费。自1 9世纪50年代开始,票号与清政府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步步升级,成为清王朝的财政支柱。此间,咸丰时期(1 851~1861年)为票号与政府的最初结托,同治元年到甲午战争前夕(1 862~1893年)是进一步结合,甲午战争到辛亥革命(1894—1911年)为票号与政府结合的顶峰。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度支部在京各金融机构存款中,仅存大德通、大德恒,义善源存义公几家票号的款项就达2064596两,占度支部在外存款的30%,而存入国家银行大清银行为61%,外国银行8%。票号吸收生息银两中,仅商部在上海合盛元票号就有53万余两。由于票号占有如此巨大的政府存款,不仅可以承办巨额汇兑和垫汇,同时又可以对政府放款。据《大公报》报道,宣统三年(1911年)十月,经度支部大臣绍英向内阁大臣袁世凯请示批准,“向京师各票庄借银五百万两,当外款(外债)议定后再行发还。”但当政府要员赴票号议商时,各票号均因“前欠各号之款已愈七百余万,归还尚无着落”,均裹足不前。

票号与政府及其官吏的最初结托,是通过三个门径一是资助穷儒寒士入都应试,以至走马上任。咸丰以后,“各省试子入都应试,沿途川资,概由票庄汇兑。川资不足,可向票庄借款。对于有衔无职的官员,如果有相当希望,是靠得住的人,票号也喜欢垫款,替他运动差事。既放外官,而无旅费赴任者,也由票庄先垫,寒儒穷士感激票庄济急,一旦发达,则公私款项尽存于票庄。”二是代办,代垫捐纳和印结。清政府从咸丰朝起大开捐纳,按虚实官衔等级定价,输银加封。“文官可至道台,武职可待为游击,京堂二品,各部郎中,鬻实官并卖虚衔,加花翎而宽封典。票庄乘机居问揽办,得利优于其他汇款。”票号为其打听消息,协助其打通关节。已放实官者,为了取得更高一级的职务,亦请票号代办“印结”(印结是一种签有印鉴的证明文书,官吏向上级办理印结,可以由票号代理,由代办捐纳发展而来,后成为票号的一种普通业务)。因为捐纳人直接向户部交款,必有若干挑剔,或层层关卡剥皮,而票号上结尚

书、郎中,下交门房、库兵,手续娴熟,分别等级行贿,逢年过节,必赠款送礼,自管事至老妈子都有名单,按名奉送。对王公大人,均在相公下处殷勤招待。当报捐者取得实官,自然对票号感激不尽,个人之私款,贿赂之横财,尽存票号,票号亦代守秘密。三是票号财东与经理人员直接捐纳报效,买取官衔和封典。咸丰六年(1 856年)正月初十咸丰皇帝对内阁指示:“山西太谷县议叙员外郎监生覌亿,着赏给举人……仍留员外郎衔,并赏戴花翎;伊子议叙守备职衔鱼不铺,着注销守备衔作为贡生,以道员分发陕西分缺先补用,并赏戴花翎,祁县后选郎中孙郅,着以道员不论单双月分缺先选;伊子监生孙中伦,着赏给举人……太谷县举人曹培滋,着以郎中不论单双月选用,并赏戴花翎。”日昇昌票号的财东李箴视,不仅自捐官衔,还给已经死去的父亲,祖父曾祖父捐衔,其兄弟七人及下一辈男子十二人均捐有文武头衔,李家的妇女亦均受封为“宜人”、“夫人”。据不完全统计,咸丰三年(1853年)五月初三到十月初十,山西各票号和账局捐资以“铸炮”共白银34万两,钱70000吊,同年十月下旬,日昇昌,天成亨等十三家票号又捐银6000多两。1 852—1853年山西票号商人捐款共达267万两。票号分号的经理,大都与所在省份的督抚交往甚厚,总号调任分号经理也很注意与官吏的调任相协调。协成乾票号驻广州分号经理无一任不与粤海关监督为磕头之交,所以能够长期经手粤海关税款存储及向国库汇解业务。从同治四年(1 865年)以后,票号业务重心由内地逐渐向边远和沿海开拓,尤其是对外通商口岸,已经发展成为清王朝的财政支柱,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代办捐纳汇兑公款。票号最初是充当政府捐纳筹饷的办事机构,后来争取政府公款汇兑和解缴税收业务。按照政府常规,公款上解,全系押运现银,票号代汇公款,政府内部争论不休,经票号多方努力,最终获得通过,其理由如此:第一,农民运动使道路不靖,汇兑比解现安全;第二,解现费用昂贵,汇兑相对费用低廉;第三,南省款项由水运上解经天津入京须支付海运保险费,保费大大超过汇兑时的汇水,又有海盗威胁;第四,地方税款所收银两成色大多不佳,不能上解,就地熔炼加工,又增开支,款项必有亏空;第五,由于地方税款往往不能按时收讫,常常不能准时起解,不得不向票号借贷,票号只同意借垫汇兑,不借现银上解。故咸丰同治以后,装鞘解现日少,由票号汇兑日增。据不完全统计,同治四年到光绪十九年(1865~1893年),鲁、赣、湘、鄂等各省及江海,粤海各关通过票号汇兑公款达15870余万两。同治元年(1862年)为10万两,光绪十九年(1893年)扩大为5250万两,32年增长到52倍半。

二是借垫京饷协饷。票号为各省关借垫京饷协饷,解救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危急。诸如“西征薪饷”、伊犁协饷乌鲁木齐月饷,奉省捕盗经费等等,本由户部指派各省关将税款直解用款地点。但因各省关收入困难,用款单位则“急如星火”,各省关不得不向票号借款汇解。据部分清档统计,粤海关从同治三年到光绪十六年(1864~1890年)先后请协成乾,志成信、谦吉升、元丰玖,新泰厚票号借垫清廷指派“西征”军费、洋务经费等款项142万两。其他如闽海、浙海、淮安、太平各关与广东,福建,四川等省,均大量由票号借垫。光绪十年(1884年)福州将军兼闽海关负责人穆图善给皇帝的奏折说:“历年所以无误饷款者,全赖各号商通挪汇解。”云南省历年镇压乌索、景东、开化、腾越、顺之各处少数民族起义“紧急军需……先后向各商号借用银39.81万两,填给库收,令付各省分拨归还。”“滇省库藏空虚,住特此商号二三家(天顺祥云丰泰、乾盛亨票号)随时通融,稍免溃之忧。”据左宗棠说,从同治五年到光绪六年(1866—1880年)的十四年中,其军队在湖北、上海、陕西向票号借款8323730两,支付票号利息达到499591两。

三是筹借汇兑抵还外债。据史料记载,阜康票号财东胡光墉为清政府镇压捻军和西北回民起义,向怡和洋行、丽如银行等外国商人借款,从同治六年到光绪七年(1867~188t年)先后六次,共计1595万两,均在上海办妥,由票号汇往山西运城或西安,转左宗棠军队提用。所借款项,以海关税作抵,仍由票号经办将各海关税收汇往上海外国银行还本付息。《马关条约》签订后,对日赔款2亿两,接着又增加赎辽费3000万两,当时清政府全年财政收入尚不足8900万两,为筹还赔款,被迫三次举借外债,先后向俄,法,英、德四国借款,折合白银1.12亿两,以苏州、松沪、九江,浙东货厘及宜昌、鄂岸盐厘担保,每年计还本付息1 200万两,加上清政府的其他外债还本付息和开支,每年需还2000余万两。户部将所增开支按省分摊,不管是用盐斤加价还是地丁货厘附加,必须按时将白银汇往上海还债,由几家票号包揽了各省债款汇兑四川省由协同庆,天顺祥票号包揽,云南省由同庆丰,天顺祥包揽,广东省由协同庆票号包揽,广西由百川通票号包揽,浙江省由杨源丰、源丰润票号包揽,安徽省由合盛元票号包揽,江西省由蔚盛长票号包揽,湖南省由乾盛亨,协同庆,蔚泰厚、百川通票号包揽,陕西省由协同庆票号包揽,福建省由蔚泰厚、源丰润票号包揽,河南省由蔚盛长,新泰厚,日异昌票号包揽,山西省由合盛元,蔚盛长、日昇昌,协成乾票号包揽。

四是代理地方金库。票号代理财政金库,最初仅仅是少数省关,以后互相效尤,大多交由票号代理。当时《申报》评论说:“无论交库,交内务府、督抚委员起解,皆改现银为款票,到京之后,实银上兑或嫌不便,或银未备足,亦只以汇票交纳,几令商人掌库藏之盈亏矣。”后来票号直接为中央政府融通资金,据档案记载:“倭韩事起,征兵购械,需款浩繁。本年(1894年)八月间,当经臣部(户部)解派司员,向京城银号,票号借银一百万两,备充饷需。”接着户部又要各省息借商款,解部备用,并订有《息借商款章程》,日昇昌票号汉口分号曾为湖北省提供借款140万两。源丰润票号广州分号也为政府提供借款10万两。在江西,这种借款,“随收随交蔚长厚,天顺祥两票号汇数存储,另立清摺计数”,听候藩台文批,发交该二号汇解。票号还为政府认购和推销“昭信股票”,1 898年,清政府以盐税担保,发行“昭信股票”,规定认购10两以上者给予奖励。清政府把办理股票推销业务的任务,交给了票号和几家满族人开办的钱庄承办,其中有百川通,新泰厚、志一堂(志成信),存义公,永隆泰5家票号和恒和、恒典、恒利、恒源4家钱庄。当时在京城的48家票号每家认购股票1万两,共计48万两。由于流弊太多,社会抨击,被迫在同年停止了这种股票的发行。庚子事变中,票号承办皇帝太后西逃财政事务,经太原时住山西巡抚衙门,慈禧宴请驻太原各票号经理,并请求借款。大德恒票号太原分号经理贾继英带头,慷慨应允借银40万两,事后贾继英被召入京,赐穿

黄马褂。

五是借垫汇解庚子赔款。光绪二十九年(1901年)九月,清政府与外国侵略者签订《辛丑条约》,规定付给战争赔款白银4.5亿两,年息四厘,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余两。为支付赔款,除从国家财政收入中腾挪出一部分款项外,其余则全部摊派各省,要求各省按年分月汇解上海集中,以便交付外国侵略者。票号仅汇往上海归还“四国借款”和赔款就达9400万两,占到66.30%,庞大的赔款汇解、垫借汇兑,全部由票号承办,由驻上海的票号集中交付汇丰银行,德华银行、华俄道胜银行、法兰西银行、日本横滨正金银行等外国在华银行,转到外国侵略者手中。

由于票号商人与政府的密切关系,票号盈利迅速增加,如大德通票号四年一个账期进行一次红利分配,光绪十四年(1888年)每股分红850两,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每股分红4024两,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每股分红17000两,利润是甲午战争前的20倍。

政府创办官钱银局和近代银行

清初,虽然官办钱银号已经开始,不过与后来的官钱局和官银号是不同的。史料记载,康熙六十一年(1 722年),议将“平粜官米钱交五城市易以平钱直”。“康熙六十一年,大、宛两县设立官牙,议平钱价。”雍正九年(1 731年)上谕,“朕思钱价之不能平减者,因兑换之柄操于铺户,官府不司其事,是以小人图利,得任意多取以便其私耳。若照五城减价粜米之道,将搭放兵饷之钱文,令八旗于五城各设一局,兑换于民,照铺户之数,多换数十文,以银一两换制钱一千文为率。如此,则钱价不待禁约,自然平减,干民用似有裨益。”可见,当时只是为了平抑银钱比价。乾隆十年(1745年)“以钱价渐减,奸民每以在京贱买之,官钱运至近京钱贵之地,兴贩射利,议将官局停止。”嘉庆年间,为倾熔银锭事务的检查,不使“稍滋弊窦,粤海关等曾设立官银号”。“道光年间所设官号钱铺五处,分储户,工两局卯钱,京师俸饷照公费发票之案,按数支给,以钱代银。”政府对官钱局的开办,停止的交替变化,看得出其主要目标在于平抑钱价,调节货币流通。至于放款生息问题,康熙到乾隆中期虽然为增加收入,奖励旗兵,但并没有制度化。在乾隆中期以后则明显地为了盈利而“发商生息”,甚至没有本金向商借钱再发商生息。但是在太平天国运动以后,清政府中央与地方均开始设立官办金融机构,不仅名称有某某省官钱局、官银号,而且官银钱局职能和业务也发生变化,它们发行纸币,兑换银钱,调节银价,熔铸银锭,代理省库,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贴现,汇兑,买卖生金银等等,一步步趋向近代银行。

鸦片战争以后,外国银行陆续进入中国,到清末先后在中国设立机构的外资银行不下40家。国内商人亦引进西方商业银行的经营技术,于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在上海成立中国通商银行,综合办理存款、放款、汇兑、结算等金融业务。在此之前,清政府统治集团内部,也有人提出创办官银行,但是直到1 905年才有户部银行正式成立。军机大臣主持财政处的奕勖在给皇帝的一份奏折中说,“中国向无银行,各省富商所设票号,钱庄大致虽与银行相类,特公家未设有银行相与维系,则国用盈盈之大局,不足资以辅助……现拟先由户部设法筹集股本,采取各国银行章程,斟酌损益,迅速试办银行,以为财币流转总汇之所。”两年后又有交通银行成立。大清银行和交通银行发行货币代理国库,管理外汇,是中国最早的政府的银行和发行的银行,同时均从事普通银行业务。

到清末,中国人无论在民间或者在政府,已经将金融业视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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