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辉
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以下信息: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纳税数额,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其实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讨论,已经持续了若干年,有关个人信息法的研究也早在2003年就已经开始。由于在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以及侵害个人信息的主要行为界定等方面存在着很多争议,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法》一直“悬而未决”。本次出台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个人信息明确作出了细化,对保护的具体内容也作了清楚的界定,如果加以实施,不但可以规范征信管理部门的行为,也可以说是我国在对个人权益进行实质保护方面很重要的一步。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很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目前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上还有明显的差距。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来说,或许只能算“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但不可否认,却是十分有意义的一步。
个人信息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可谓是切身相关,也是每个人隐私的一部分。由于长期以来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公民和社会的个人信息意识普遍缺乏。于是,遵照“习惯”,即便初次见面的寒暄,年龄、职业、收入、家庭情况等等,也几乎是“必谈”的内容:老友重逢,家庭情况、收入、职业问题等还是彼此咨询的焦点。一个人不对人公布自己的“个人情况”,似乎就是不够意思,难免不被别人所待见。个人与个人之间如此,个人与部门之间也是如此。无论是去办理银行卡还是去用人单位应聘,每个人的个人信息都是必须事先提供的,不提供这样的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各种类型的表格,预定的个人信息栏里,姓名、年龄、民族,宗教信仰、党派、健康状况,婚姻状况等等,应有尽有。这些信息的收集尽管有“工作需要”的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也会因为个人隐私泄露而被“挡在门外”,尤其是对于各类有疾病或病史的人而言,往往会造成一种人为的歧视。乙肝歧视所引发的社会争议,至今还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它所反映的问题,某种程度上正是由于个人隐私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所致。
不仅现实世界中的这些个人信息因为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容易受到侵害,网络世界里个人信息的情况也是让人忧心忡忡。大名鼎鼎的“人肉搜索”,就曾经使很多人“心神不宁”,而网上各类抛售个人信息的例子也比比皆是。这些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以及被滥用的情况,对于当事人所造成的后果难以估量。尤其是一旦利用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凸显,外部约束又缺乏的情况下,个人信息的被侵蚀就会变得十分普遍,“谁动了我的个人信息”的抱怨也会越来越多。更为令人苦恼的是,有时候你根本不知道怎样去抓住那个“动了”你的“黑手”。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国际交流的增多以及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性,已经是一个刻不容缓的话题。但对于一些公众人物例如官员或明星,有些信息老百姓还是需要有知情权的。如果都不分青红皂白地以“个人隐私”加以保护,就难免会给一些贪腐分子或偷税漏税者可乘之机,而这当然不是公众所愿意见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