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产权制度创新探究

2009-01-08 05:27张晓燕
金融博览 2009年11期
关键词:保险业产权制度法人

张晓燕

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在市场转型过程中累积起来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露。保险业存在的问题具有系统性,但核心问题是产权问题。

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产权的含义,理论界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具体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来理解产权的内涵:产权的载体,即“经济物品”或“资产”可以是有形的;产权的归属和拥有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规则予以确认,产权可以“用于交易或让人暂时使用其某些方面”,这表明产权是可以分离的,产权清晰具有重要意义,产权必须得到制度保障。激励和约束是产权的基本功能。

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制度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减少不完全合同的不确定性,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增进社会和经济秩序有序运转,从而提高企业效率。产权制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企业效率:构建良好的激励机制,提高经济行为主体的经营效率,促使外部性内部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可以减少不确定性,提高经济效率。

产权理论对保险业改革的指导意义在于,判断保险公司的产权结构是否合理,可以从三方面衡量:产权的“事实主体”是否明晰,产权到底被谁实施和控制,产权的保护和维护机制是否健全,包括产权保护法律,公司治理结构产权交易市场(如金融市场)是否完善,能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与产权相对应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配置是否一致,即权利和义务是否一致。

我国保险业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国有保险公司股权过于集中,产权主体之间力量对比失衡不能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国有保险公司是典型的委托——代理经营模式,这种模式需要委托者具有很强的约束能力,以及良好的市场约束机制。在我国,由于所有者“虚位”和多层次的委托——代理环节,资本市场还不成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产权交易市场,经理人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等原因,导致保险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不能对经理人形成有效的选择、激励与约束,容易诱致和滋生各种寻租、逆选择行为。国有保险公司成功地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初步实现了产权主体的多元化,但由于国有股仍占绝对控股地位,其他法人主体和散户投资者难以与之抗衡,使得国有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仍存在较大的难度。

二是股份制保险公司委托——代理问题突出,治理结构效率低下。我国现有的几家股份制保险公司虽然较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较早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但是由于大股东多为国有企业,这种单一性质的产权结构影响了产权配置的效率。之所以产生这种与人们常识相违背的现象,关键在于没有形成有效的产权约束。即使股份制保险公司在产权主体数量上实现了多元化但由于产权主体的性质过于单产权主体对经营者仍难以形成有效制约,实际上起不到股权分散应有的功能。如果单纯进行主体形式上的改造而不注重产权主体之间能否形成有效的分权制衡机制,也无法达到改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

我国保险业产权制度创新的实施策略

第一,合理配置股权,优化产权结构。由于制度变迁存在“路径依赖”,容易陷于“制度锁定”状态。简单地通过上市引入分散的股东无助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因此,保险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关键不在于是否国家控股,而在于通过股份制改造,其他的投资主体能否形成对控股方的牵制力。由于分散股东存在“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国有股东产权主体虚置的天然缺陷,分散的散户投资人和国有法人主体并不能产生对国有控股方的实质性牵制作用。因而,在引入一般投资主体和国有法人投资主体的同时,可以考虑引入有经济实力且运作规范的民营投资主体及境外投资主体。

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一定要注意合理配置股权,优化股权结构,以有利于股权的相对分散和形成多元产权主体制衡机制。这就要求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促进产权流通,合理配置股权。通过资本市场的有效调节和相关制度安排,促进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以及外资股进入国有保险公司,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种性质的股权比例做出安排。二是切实加强股东大会的职能。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具有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审批董事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分配方案等职能。以往这些职能由于股东大会被架空而得不到有效执行,以致公司治理结构严重失衡,“内部人控制”严重,今后在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必须切实加强股东大会的职能。

第二,必要的外部约束条件。一是市场约束。这就要求在市场机制既不受到行政干预又不受到单个公司垄断的条件下,保险公司要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对市场信息做出灵敏及时的反应,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而不可能再寄希望于通过垄断经营或不规范性经营等途径追求超额利润。二是制度约束。只有完善相关的保险去律法规,建立起高效的保险监管体系制度,惩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才能真正确立包括国有保险公司在内的各家保险公司的法人地位,使各家公司以法人资产切实承担起自负盈亏的责任。同时必须制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保证各家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全部重大信息,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财务真实性等信息,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保险活动的透明度,促进保险公司诚信经营,充分发挥产权配置的积极作用。

第三,合理设计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这套机制应着眼于激励利益相关者为公司长期绩效的提高而努力。当前在我国,许多利益主体不注重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这固然与市场经济意识薄弱法律体系不完善有直接关系,但除此之外的一个重要原因却是缺乏对他们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激励。因此,必须提供整套合理的激励机制,促使利益相关者实现相互制衡,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才能够实现共同治理,推动公司长期绩效的提高。

第四,培养职业保险企业家。职业保险企业家的素质对法人资产的高效率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法人资产制度下,企业家分为两类类是以董事身份出现的企业家。董事会一旦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后,他们就能独立行使法人财产权,追求资本增值和企业扩张,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另一类是以经理人员身份出现的企业家。他们在经营过程中实现自身人力资本价值最大化和个人货币收益的同时,使企业资产不断增值。职业企业家的形成必须通过市场的孕育与培养,而不能依靠行政指派,这本身也是产权制度不断完善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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