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9-01-07 03:06
中关村 2009年12期
关键词:区政府财政部门专项资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支持促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吸引国内外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及现代服务业企业聚集并投资我区,设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技术和产品创新、产业升级、融资环境改善、产学研平台搭建、相关中介服务组织建设、现代工业服务业等相关方向,系统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政府统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各项经济发展资金安排。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海淀园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科委、金融办、投资促进局、商务局等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的相关办法中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确保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奖励等。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发布年度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总体产业支持方向。

第八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具体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和受理时间,并由主管部门正式对社会发布。

第九条受理部门应认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预算数额较大且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论证。

第十条对经过评审论证后初步确定支持的项目,根据海淀区财政预算资金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同意后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除引进的重点项目可以同时享受行业政策支持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贴息、补助等区政府扶持性资金。严格控制同一企业多次申报区政府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财政拨款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每半年应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2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初审等工作;主管部门(或配合区财政部门)做好对申报项目的评审和论证工作,并对已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做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并于每年年终将绩效考评报告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区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区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由受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涉及到的各类政策中的区级财政贡献,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征收的税款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区级留成部分(不包括国家征收的非税收入,因违反有关税法规定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以及退税和按规定取得的返还性收入)。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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