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研究

2009-01-04 09:59郝志军韩伟爱
关键词:税收政策所得税增值税

郝志军 韩伟爱

摘要: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一国的科技水平高低和自主创新能力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和增加科技投入的积极性,而企业的自主创新动力和增加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又取决于其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和可观的经济利益,其中后者有赖于建立税收优惠援助制度和税收激励机制。我国政府应该改革现行税制,提高税收效率,切实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关键词: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税收激励

0引言

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一国的科技水平高低和自主创新能力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和增加科技投入的积极性,而企业的自主创新动力和增加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又取决于其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和可观的经济利益。其中,前者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科技投资风险机制等相关制度予以满足:而后者则有赖于建立税收优惠援助制度和税收激励机制。为此,我国应尽快改革现行税收政策,建立健全有助于鼓励和推动科技创新的税收法律体系,切实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改革增值税制

虽然我国已经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但经济危机背景下加大力度实施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已刻不容缓。应允许企业对引进高科技设备的增值税双倍或加倍抵扣;企业购入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比照免税农产品的做法按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准予扣除进项税额;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技术受让费等与科技创新相关的间接费用,允许按产品的实际摊销数额,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据实扣除,不计增值税。

确定增值税扶持、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目标。制定适合国情的高科技发展计划,将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分重点鼓励与一般鼓励,分别对其实施不同的增值税政策予以扶持,同时考虑科技创新基础理论研究与技术运用开发的阶段性,针对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或许这样做有违税收中性的原则,但税收中性并不是税收效率含义的全部。建议结合我国税制改革的整体方向,首先降低所有高科技产业增值税的税率,再进一步分析税收对科技产业内部不同项目和不同投资阶段的影响,制订更体现区别对待的地方税收政策。这样,尽管对国家税收收入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但其影响是有限度的,因为经济决定财政,在高科技产业不断发展壮大之后,能够对加强国家的综合国力产生积极的作用,当然也可以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

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和“国民待遇”的立法原则。目前我国高科技企业中绝大多数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是大规模企业,也是由小企业发展壮大起来的;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发票不被客户所接受,因此,其业务发展深受限制。我国在鼓励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时,应逐步修正根据企业规模、经济成分等标准给予差别税收待遇等带有歧视性的法律规定,放宽高科技企业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限制,鼓励中小科技企业发展。

2完善企业所得税制

降低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助于企业增加科技投入,而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则有助于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的主动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对高科技企业有税率优惠,但税收优惠基本体现在所得税后的鼓励,而对投入的鼓励体现不足。所以,应该在放宽减免税期限的同时,根据国家产业导向的要求,对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必须在成本列支、快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方面予以鼓励,其最终目的在于形成鼓励高科技投入的一种良性机制。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可按照以下思路完善

2.1调整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及标准,允许企业将用于技术开发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和改良的有关费用从总收入中一次性扣除,提高企业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可借鉴韩国的做法,对企业支付的技术及人才开发费,按纳税年度给予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减免;应允许把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其他投资的资本收益;企业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股权,在持满三年后可以抵扣其一定比例的应缴未缴税款。

2.2提高企业的职工教育基金提取比例,允许按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费金额在税前扣除:取消企业对教育事业捐赠的数量限制,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教育投入。

2.3建立健全有助于科技创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制度,明确规定加速折旧方法的适用范围。对用于技术创新的先进设备,或专供自己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使用的设备与建筑,允许实行加速折旧,以加快设备更新,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2.4实行所得税投资抵免制度。我国可以对科技企业实行所得税投资抵免制度。在投资抵免的形式上,可以分别采取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该比例可以根据需要鼓励的程度不同,而采取高低不同的比例,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从设备购买年度起连续抵扣五年;另一种类型是再投资退税,即对用前期税后利润再投资的部分,按投资数量全部退税。在投资抵免的方式上,可以采取前抵和后抵两种方式,前者是抵免已经实现的利润,后者是抵免将要实现的利润,更能体现政府鼓励的导向,尤其是对政府鼓励的项目,建议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分别冲抵后三年或后五年将要实现的利润。

3改进个人所得税制

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免征额过低和扣除项目有限,同样的收入水平,我国的税负水平要高于欧、美国家税负一倍以上,因为我国税法中有关生计扣除、保险扣除等都没有考虑。何况国内的收入水平要大大低于欧美国家的水平,因此,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对科技人员实际上在起逆向的作用。为体现对科技创新的鼓励,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应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思路是:一是要根据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变化,及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其具体标准的确定,可以依据各个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幅度;长期来讲,国务院应建立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长效机制。二是必须考虑相关费用的扣除,尤其是家庭生活费用、住房、保险等经常性费用的扣除,扩大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前费用扣除范围并适当提高扣除标准,允许个人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费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的主动性,提高其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三是对因为科技创新而获得的投资收益,要从“效率”出发,给予税收优惠。为此,应适当降低个人转让专利、非专利技术取得的所得的税率:降低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取消对个人因提供高科技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实行加成征收的规定。对特许权的转让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以鼓励科研成果的转化;对个人获得的科研奖金和科技发明的提成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进行科技创新的投资给予所得税抵免,个人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股份,在持满两年后可以抵扣其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款的一定比例。

以上主要就我国几个重要税种探讨了如何完善税收政策以激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际上,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财税环境的改良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除了这几个税种以外,营业税、财产税等税制也需要完善。更重要的是,应该建立起税收、财政、投资等多方面协调统一的政策体系,建立起激励企业自主科技创新的全面和长效的机制,促进我国经济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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