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评估机构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尤其是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案,为评估机构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评估机构;社会责任;执业责任;个体责任
评估机构是指发挥着服务、沟通、协调、公证、监督等作用的社会中介组织,它服务于社会和经济的各个领域。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评估机构有了较快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评估机构在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强调和重视评估机构的社会责任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
一、评估机构所扮演的角色决定了评估机构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评估机构的产生和发展源于一定的市场需求,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如今评估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不仅中外合资、企业改组改制、国内联营需要评估,而且抵押担保、企业纳税等也在呼吁评估。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以其专业知识为市场提供智力性的专业服务,从而为不同的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之间信息的交流与服务提供了一个便捷的平台,正是由于评估机构这种媒介作用的发挥,使其社会地位日益显著,也使其承担起了一定的社会责任。
同时,由于资产评估机构在本质上属盈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一方面,它要生存和发展就要有维持其运行的资金,因此盈利是资产评估机构的基本目标之一;另一方面,评估机构还要向社会提供服务,这主要表现在他所提供的评估报告上,提供客观、真实、合法的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的另一目标。因此,评估机构的这种双重目标性使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远不同于仅以盈利为目标的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
二、评估机构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
本文所指的评估机构的社会责任是指评估机构在执业中的责任、对员工和委托人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以及对政府和公众的责任。下面从评估机构在社会宏观经济运行中所面对的几个主要层面的利益关系来确定社会责任,具体分为:
(一)执业责任
执业责任是指评估作为一种专业服务的合同行为,评估师作为专业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要求,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为客户提供满意的评估服务,并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和所提供的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的责任。
(二)个体责任
个体责任是指评估机构对其员工和委托人的责任,一方面,评估机构对其员工的责任不仅包括给予他们的报酬,对其进行的后续教育和保障,而且包括对其执业的监督与管理和必要的辅助性服务;另一方面,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承担坦诚的对待客户,向客户介绍本机构的执业能力,不作虚假宣传,不向客户收取评估费用以外的利益,尽最大努力,竭诚为客户服务,提供与评估相关的专业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对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并与客户保持相互信任关系的责任。
(三)对同行业的责任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做好与同行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以诚相待,共同维护和增进本行业的执业信誉和形象。其具体内容包括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不以任何方式诋毁同行,不损害同行的利益。
(四)公共责任
这里主要是指评估对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责任。一方面,各级政府作为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全国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与管理,并随时掌握其保值增值情况,而评估机构最初的产生也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的,所以评估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为政府管理资产的责任;另一方面,评估机构所提供的评估结果往往成为社会公众进行投资和决策的依据,所以评估机构不应迁就客户,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为了客户的利益而损害社会公众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目前我国评估机构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评估机构自20世纪80年代末兴起以来,短短十多年的实践取得了初步进展,但仍然属于新兴行业,同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一样不是十分成熟,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从而导致了其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估机构对社会责任认识不清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社会责任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由于缺少一部独立、全面的评估法律或法规,不仅使各级政府、司法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责任认识不清,甚至连评估机构本身和评估师也对此问题认识模糊,不仅极大地影响了评估行业的形象和公信力,而且使一些评估师和评估机构认为违规或不合理的行为很难追究其具体责任,出现为了自身利益出具虚假报告的现象。
(二)评估机构之间的社会责任划分不清
评估机构对自身社会责任的认识不清,直接导致了评估机构之间责任的不明确,主要表现为评估机构之间在互用评估结果时所出现的责任不清问题上。比如,对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既涉及到流动资产又涉及到土地的评估,这就要求不同的评估机构同时对不同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最后资产评估机构在各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出具总评估报告。如果在这当中土地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不真实,就会直接导致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报告具有不真实性,那么,对于这种不真实的评估报告应该由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责任还是应该由土地评估机构承担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社会责任与盈利目标的冲突
评估机构的社会中介服务性质要求其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为交易双方确定合理的价格提供依据,这是其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点,也是评估机构不同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所在。同时,评估机构又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是一个理性的“经纪人”,按其性质来讲,应当属于企业,盈利是其生存的基本目标,在这一点上讲,评估机构与一般企业并没有什么不同。评估机构通过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评估费用,为其提供客观、公正的结果,也就是评估机构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向社会利益相关者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当评估机构为了收取委托方的评估费用而随意满足其高估或低估资产的要求时,评估机构的盈利目标就会与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发生冲突。
(四)评估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亟待强化
评估机构和人员在职业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此前提下,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国注册资产平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应具备一定的职业理想、良好的职业态度、具有职业责任感和专业胜任能力、遵守职业纪律等方面的素质。但是就目前评估机构和人员来看,尚不完全具备以上素质,有的评估机构服务意识淡薄,只要赚钱什么都干,丧失了客观、公正的立场,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了同行业的形象和声誉,社会责任感严重缺失。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评估机构正处于一个不能够很好地担负起自身的社会责任、履行其应尽义务的状态中。因此,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督促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是目前的一件大事。
四、促使评估机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对策
(一)加强立法,健全准则,规范评估机构的活动
行业要发展,首先应该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指导和约束。我国的评估机构立法现状与评估实践迅速发展的要求相比,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滞后现象,因此,为使评估机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家应结合我国评估实践,加强评估立法,完善评估准则,明确各评估机构的社会责任。
(二)实行分工专业化与合作,加强不同评估机构之间的交流,促进评估机构健康发展
我国现在的评估机构大致可分为资产评估机构、土地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加强它们之间的协作。特别是在评估上市公司的整体资产时,更要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以使不同评估机构之间了解评估报告的依据和可靠性,在互用评估报告时更加慎重。这样也为互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因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提供了依据。当然,这只是针对企业整体评估而言的,在各单项资产的评估中,各评估机构仍应对自己所出具的报告负全面责任。
(三)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并用
评估机构虽然是服务性的社会中介组织,但其主要目标仍是盈利,所以给予评估机构和人员物质上的奖励是增强其社会责任感的重要途径,但获得物质奖励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并不是零风险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要求每位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签署一份《执业承诺书》,其上载明违反承诺书的惩戒办法,并在相关部门记录备案,以此来约束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营造良好的执业氛围。
(四)强化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诚信教育
评估机构各自隶属部门或行业协会可以强制规定每年评估人员接受教育的时间,严格职业道德,明确惩戒办法,宣传诚信原则,不乱收费,使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做到过程不违法、行为不违法、结果不违法,保证评估结果的质量。
从根本上来说,我国要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摆正评估机构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承担的角色,以明确评估机构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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