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1998年在我国建立了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制度模式有其优点。但制度建立伊始便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须负责偿还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所产生的隐性债务。所谓隐性债务就是国家承诺偿还的对实行新制度前就已经退休人员和就业的人员的一笔债务。我国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实行个人缴费,企业也不为职工缴费。按现在养老保险金的模式,已退休的人员和在此制度建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没有为自己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积累。从而形成了养老保险的“缺口”。这种债务在实行从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向部分或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转变的国家普遍存在。它数额巨大,有的国家隐性债务的年支出可高达GDP的200%以上,这真是新制度的一个沉重负担。因此,对隐性债务规模的从整体到局部的预测是关系对隐性债务进行有效控制、评价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优劣,甚至关系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成败的大问题。以前的预测偏重于理论和宏观上的分析,细节考虑的不周全,难以为养老保险经管部门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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