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委书记的权力

2008-12-29 00:00:00吴其良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08年4期


  摘 要:党委书记在党内生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党委书记的权力清单主要包括八项权力;党委书记在党外不任职其权力只是一种党内权;党委书记与常委之间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因此,对党委书记权力的制约需要加强机制的建设。
  关键词:党委书记;地位;权力;权力关系;权力制约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08)04-0015-07
  
  在中国政治舞台上,党委书记的职位十分令人瞩目。作为一个政治符号,他在中国的主流媒体上出现频率高,公众的关注度高。作为一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他是代表一级党组织进行政治资源和组织资源配置的主要领导人和管理者。党委书记们是党的队伍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处在某一级党组织中就是领袖级的角色,是党组织的“人格化”的代表。因此,探讨和理清党委书记的权力①,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一、党委书记在党内生活中的地位
  
  总结党的历史经验,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对党委书记在党内生活中的地位都提出过明确的观点。毛泽东首先提出了“班长论”。他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党的委员会有一二十个人,象军队的一个班,书记好比是‘班长’,要把这个班带好,的确不容易。目前各中央局、分局都领导很大的地区,担负很繁重的任务。领导工作不仅要决定方针政策,还要制定正确的工作方法。有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如果在工作方法上疏忽了,还是要发生问题。党委要完成自己的领导任务,就必须依靠党委这‘一班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书记要当好‘班长’,就应该很好地学习和研究。书记、副书记如果不注意向自己的‘一班人’做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不善于处理自己和委员之间的关系,不去研究怎样把会议开好,就很难把这‘一班人’指挥好。如果这‘一班人’动作不整齐,就休想带领千百万人去作战,去建设。当然,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这同班长和战士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这里不过是一个比方。”[1]建国后,他在1955年为《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所写的按语中赞成遵化县同志们提出来的“书记动手,全党办社”的口号,说这是个完全正确的口号。可见,毛泽东十分看重党委书记的地位和作用[2]
  邓小平提出了“核心论”。他在1962年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时指出,在党委内部生活中,“一定要树立核心,不建立核心,处于涣散的状况,这个党委的工作是做不好的。”[3](P310)到了1989年6月他在同中央几位负责同志谈话时,进一步强调:“任何一个领导集体,都要有一个核心,没有核心的领导是靠不住的。”[4]邓小平这里所指出的“任何一个领导集体”指的不仅仅是中央的领导集体,也包括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集体。
  江泽民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提出了“关键论”。他在1997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党政‘一把手’既是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又在班子中处于关键地位,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方面工作做得如何,班子状况怎样,同‘一把手’关系很大,因而必须对各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是不是可以提出这样四句话,叫做:坚持原则,把握全局,团结同志,加强修养。”[5]
  关于党委书记在党内生活中的地位,“班长论”、“核心论”和“关键论”的主要观点可概括为:第一,党委书记是党的一级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需要带好党委“一班人”;第二,党委书记的地位和作用高于和大于其所在委员会的委员和常务委员的地位和作用;第三,在实施党委决议中,党委书记承担着比一般委员更艰巨的组织协调和督察、落实的责任;第四,党委书记在理论修养、政策水平、能力素质和工作方式上也应高于所在班子的委员和常委。
  
  二、党委书记权力的清单
  
  党委书记权力运作内容和类别的模糊性,必然导致权力行使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没有幅度与边界。党委书记的权力从民主制度的规范要求来看应当是一种有限权力,不是一种无限权力。然而,在党组织的一些规范性文本中却没有对党委书记权力行使的内容与类别进行较为完整地界定,即没有明晰地列出党委书记权力的清单。“负全责”实际上给了书记几乎是无限制的权力。历史和现实都已表明,这样全方位的权力会给执政党造成严重危害。为此,必须依据党章和地方党的委员会工作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党内文件的原则要求,考察和研究党委书记在一级党组织中权力运行的实际情况,厘清权力的清单,才能保障党委书记的权力行使有序、有界且有效。
  (一)召集主持会议权。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有关常委或有关部门准备。“书记要敏锐地发现重大问题并及时将其提到党委会上讨论;在主持党委会时书记要启发委员们积极参加讨论,畅所欲言;在决定重大问题时,书记有责任并善于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将大家分散的、比较粗糙不够完善的各种观点和意见提炼成比较系统、完善的思想和方案,进而通过表决使之转化为党委的集体意志。”[6](P128)当然,在党委会内,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为了提高常委会的决策质量,深圳市党委常委尝试“书记末位发言制”,在会议规则中规定了书记末位发言条文,让每位常委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可见,书记召集主持会议权的重要作用是要集中意见,以便形成党委的决定。
  (二)首席执行权。书记作为一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和领导者,是执行党委决策的“首席执行官”,具有首席执行权。其他的常委委员必须接受和落实其指令。在党委作为执行机构贯彻决议时,党委书记类似首席执行官,起着指导、支持、协调各方的作用,并且对党委工作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在党委工作过程中,真正重大问题的决策是非经常性的,执行与管理工作是经常性的和日常的。所以,在地方党委及其他处于领导核心地位的党委,把履行执行机构功能时的党委书记称为“一把手”,还是比较客观的[7]
  (三)协调统筹权。在执行党委决议过程中,书记负责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邓小平指出:“‘班长’的事情很多,谁也不能说样样事情就处理得那么周到。”“而‘班长’本人既然知道不容易当,那就要遵照毛泽东同志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所讲的,要学会‘弹钢琴’。……哪一天都要学会弹钢琴,学会当乐队指挥。‘班长’不勇于负责是不行的。有一些问题,‘班长’不负责出面处理也是不行的。有些事情,你不出面处理,推到哪里去呢?”[3](P311)很显然,这里的“弹钢琴”和“乐队指挥”是对书记协调统筹权的形象比喻。其要旨在于,书记应根据班子成员的各自分工,加强日常工作调度,协调各方关系,及时解决特殊问题和难点问题。
  (四)检查督促权。常委必须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坚持集体领导,并不是降低和否定个人的作用,集体领导必须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要明确地规定每个领导成员所负的具体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8](P418)在党委书记负总责的情况下,书记有权过问各位常委执行什么、怎么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必要时常委要向书记汇报执行的情况,以便提高督促的效率。书记要围绕党委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工作进展情况,了解决策执行进度,组织各项富有推动力的督促检查活动,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持续不断地推动决策的落实。
  
  (五)讲评总结权。这主要是指书记在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上的权力。书记对开好党委常委民主生活会负有主要责任,对班子成员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被追究领导责任。民主生活会前,书记有权同班子成员分别谈心,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在会上,书记对班子成员要逐个进行讲评;在会终,要进行总结,提出希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9]
  (六)文件签发权。“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的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10](P246)这表明,如果没有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的签字,一级党组织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将不能发送或被视为无效;一级党组织的书记担负着重大的领导责任。
  (七)事项批示权。党委书记的批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权威性,其内容带有指示性、指导性和指挥性。如果一级党组织的业务部门就有关宣传、组织、统战及政策研究工作进行请示或下级党组织在党的建设中就需要解决的事项进行请示,那么本级党委书记需按照制度规定的职权范围进行批示,给予政策上和人财物上的有效供给,从而达到事情的合理解决和目标的实现。
  (八)临机处置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10](P246)这里所谓临机处置的对象,是指那些本应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如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政治经济事故等突发事件,来不及召集会议的特殊情况下,为避免或减少损失,书记有代表党委临机指派或解除相关人员职务的权力。但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或上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组织程序和作出正式决定。
  
  三、党委书记权力的范围
  
  党委书记的权力“无所不包”、“无所不管”和“无所不能”[11],造成党委书记的权力边界不清,是导致党政职能不分、权责分离,权力运行成本上升、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的主要根源。
  (一)党委书记权力党内党外不分的成因及弊端
  在严格意义上,非经法律的程序和人大的授权,任何一级地方党委书记是不存在党外权力范围问题的。当下党委书记的党外权是其党内权衍生、递延的产物。在我国政治权力体系结构中,党的系统在行政系统、司法系统、军队系统,以及工青妇系统等诸系统中居领导地位。党的系统通过各种政治、组织渠道,分层次把这些系统稳定地掌握起来,使它们主要是通过作为同级党委这条主线上的一个纽节,介入和参与政治过程[12]。通俗地讲,就是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而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13](P328-329)由此,社会对党的认同转换为对党组织人格化的体现者党委书记的依附,即执政党领导经济社会事务的权力转移到了过去的第一书记和今天的党委书记身上。
  这种发端于革命年代的递延权力在革命胜利后并没有主动谢幕,反而在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培育下不断强化。从企业单位的产供销,到事业单位的人财物,乃至重大经济决策和政治决策,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各级党委一般通过政府、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内的党组织,直接发布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事务的具体指示、命令;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以至人民团体实际上成为党组织系统的执行机构[14]。这样,在党政分工不明确、职能不确定、工作程序化程度低、约束规则无从落实等制度缺失前提下,党委书记事实上控制了各种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源的配置权以及社会的各种组织力量。作为一级党组织的最高领导,其权力覆盖面的过于宽泛,还使其深陷具体的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而不能集中精力于党的自身建设。
  此外,在省(市)、地(市)、县(市)、乡(镇)的纵向公共权力行政系统中,尽管法律明文规定了行政首长负责制,但其绩效大打折扣,在基本运行模式中,党组织的副职兼任行政正职;党委为主,行政为辅;党委书记为主角,行政首长为配角。所谓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变成了党委书记负责制。于是,对党内负责与对党外负责在书记角色中形成内在冲突,尽管他负总责,却不担任行政正职,一旦出了问题,按行政法显然无法追究书记的责任。
  (二)党委书记在党外不任职其权力只是一种党内权
  党委书记的权力,属于何种性质?究竟是党内权还是党外权?党委书记的权力是党员和党组织赋予的权力,不是公民和政权机关赋予的权力。党委书记若没有在国家机构和政府中担任职务,那么只有党内权,没有党外权。他没有公共行政权,没有行政审批权,没有人事任命权。他可以发号施令的只能是所在的党组织内,就党内设立的党组织机构进行领导和作指示,如对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党委办公室,党史研究室、政策研究室等机构的请示、材料、汇报等,进行批示与处理;也可就上级党组织下发的文件提出执行与落实的要求并作出指示。这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党委书记要把党的建设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党的建设上。”[15]
  党委书记没有党外职务,对党外文件就不应有批示权。然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比如一个县委书记对县政府和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进行管理和干涉,从表面上看,这体现和加强党对政府和国家权力机构的领导,但从实质上看,这是曲解了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和组织的领导。这样的领导对于党内是直接性的,而对于党外则是间接性的。地方的某一级党组织只能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所在地区的实际相结合,将党组织的意志或决策经过人大、政府上升为法律或规定,从而在社会中推行和实施。党组织推荐重要人选出任党外职务、充当政务官也须经过人大选举和政府任命。况且党组织和书记还存在着集体与个人的领导方式、功能及职责的区别。这说明作为一级党组织的领导者,党委书记无权直接插手政府与其他政权机关的事务。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地方的党委书记走上权力腐败的绝路,与党内权和党外权不分有着极大的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一种党内权,党委书记的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影响与管理、领导与作用,是间接的不是直接的。这体现在他可以充分利用党内一级组织的领导权,召开党委常委会,对若干常委所分管的政府和其他政权机关的工作进行建议和干预,从而使偏离党的宗旨、路线、方针、政策的行为和做法得以纠正。若党委就某一常委分管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该常委就必须执行,一旦违反,就要遭到违反党纪的处分。
  
  四、党委书记与常委之间的权力关系
  
  从党组织的集体领导原则出发,往往存在强调党委书记与诸常委之间的平等关系,否定党委书记对常委在党内权力上存在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倾向。如有学者认为,党委书记不能被称为“一把手”,称“一把手”是违反党的集体领导原则的。“我们党实行的是严格的委员制或集体领导制、集体负责制,党内的权力只能由党委集体来行使,而绝不能由书记个人来行使。或者说党的领导只能是党委有组织的集体行为,而不能是书记的个人行为。”[16]另有学者也认为,“在实行集体领导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内,书记和委员是平等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把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当作党组织内部的”排座次“,当作书记是”一把手“的理由,不符合集体领导原则,是对书记和委员之间平等关系的否定。”[17]其实,上述观点忽视了组织管理需要“一把手”的规律,混淆了党委集体决策权与党委书记领导权和执行权(包括执行中的决策权)的区别。
  
  (一)党委书记与常委之间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管理学原理认为,在任何组织内,人员之间区分等级是实施有效管理的基本条件。没有等级就没有管理,就没有组织活动的运行秩序。每个组织都有一种职权区分的等级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职责承担制度,这种等级划分是普遍的。等级的建立是进行组织工作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党的常委会作为一种组织形态也不例外。书记和其他常委委员之间具有等级划分是符合管理规律的必然选择。党的一级组织的执行需要最高的首长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党内的管理和指挥同样需要首长(即“一把手”),党委书记就是这样的首长。在执行党委集体所通过的重大决策时,党委书记当然拥有领导权和首席执行权。
  从权力来源和责权利相统一的授权法则看,书记的领导权是党员和党组织依照党内章程和程序授予的,具有合理性和权威性。作为党的一级组织的领导人,书记不是“光杆”司令,否则党员和党组织赋予其领导权就失去了意义,他的直接的被领导者就是所在的党组织常委中的委员。书记对常委委员具有领导权和管理权。作为党委书记,无论是党的一级党代表大会产生的党委会的选举授权还是上级党委任命授权,这两种授权的实质就是要赋予书记比一般常委更加重大的职权和责任。江泽民强调,党委书记“作为‘班长’,如果带不好‘一班人’,那就不称职”,“党政‘一把手’负有特别重大的责任”[18]。笔者认为,“带”就是领导和管理;同时,按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重大的责任”就意味着重大的权力。我们不能因为强调集体领导而否定这一点。
  (二)科学处理书记与常委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1.正确理解集体领导的定义域。有诸多论者引用《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的一段话“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8](P418),以此为据,论证书记不是常委们的领导者。这是一种误解,即把集体领导泛化,以为党委的决策与执行都是采用集体领导。其实,党委的集体领导最基本的是体现在决策的过程中。党的集体领导是“一切重大问题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组织原则。”[6](P127)“真正的集体领导,应该是经过集体讨论之后,重大的问题进行民主投票表决。在民主表决中党的各级领导第一把手和一般成员是平等的,每人都有一票表决权,表决的结果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这才是集体领导。”[19](P15)《准则》中的这段话应明确它的定义域——“在党委集体决策时”,否则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
  这里,强调书记的领导权和领导作用,与集体领导原则并不矛盾,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定义域,集体领导强调的是常委会(或党委全会)全体成员在作重大决策时享有平等MAmHzrJ/yzeGl7busK0PWA==的表决权,承担对集体决定的共同服从义务。而在该定义域之外,对集体决策的执行等方面,党委书记具有对常委的领导权,“在分工负责中,书记或第一书记担负着组织党委的活动和处理日常工作的主要责任。不应借口集体领导而降低和抹煞书记或第一书记在党委会中的重要作用。”[8](P418)
  2.明确规定党委书记的领导权。无论是追溯历史还是考察现状,书记拥有超过其他委员的职权或领导权,是一个未加界定的客观存在。书记与党委常委权力关系的处理,关键在于界定好各自的权限,特别是界定好书记权力运用的边界。若从反映客观现实出发加以明确规定,就能使书记真正的负起比其他委员重要得多的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就较易判断书记的职权是否“缺位”、“越位”或者“错位”。也可避免在集体领导名义下,有人滥用职权,却无人承担责任的状况。应当把书记的这种权力加以明确并写入地方党的委员会工作条例[20]
  3.适应组织变革需要调整党委书记的领导方式。从2006年底到2007年初,地方党委换届按照中央要求发生了组织变革。换届前,党委书记要面对分管工业、农业、政法、宣传、教育、文化等工作的副书记或常委;换届后,只设两名副书记,一名行政正职任副书记,一名专职党务副书记。常委主要由行政副职、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政法委书记和公安局长等组成。这种变革既“减副”又取消“书记办公会”,党委书记要直接面对众多常委,扁平化领导方式需要提升。一方面,“改革后的常委领导班子赋予党委书记在决策中的两重职责:充分了解各常委的重要意见,集思广益;最终形成高效的集体决策。”[21]另一方面,在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的新机制下,常委对常委会负责,需要直接向书记汇报工作。书记有了解情况,听取汇报的权力。党委书记要推进相对扁平的党委班子有效运作,不仅要求各常委独立负责,还要注意一定程度的放权,使每个常委能够有职有权地独立开展工作。党委书记作为常委会决策(包括全委会决策)的首席执行官,即作为执行党委决定的“总管”,管理、指挥和协调各位常委委员的执行。
  
  五、党委书记权力的制约
  
  (一)强化思想道德教育,以道德制约权力。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党委书记们遭遇腐蚀力、诱惑力、滥用权力的可能性要比其他领导大得多。新形势下加强对党委书记权力的制约,最基础的工作应当是提高党委书记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自制力。一方面,要坚持好学习与教育的制度。不断深化党的创新理论的学习,切实做到“真信、真学、真懂、真用”,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和权力观的问题。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制度,在学用一致上下工夫,保证学习的效果。上级机关和领导应当加强对党委书记的教育,提高书记的内控能力,逐步养成见贤思齐、从善如流的道德操守。另一方面,要始终加强道德修养。恪守社会公德,以公民的身份要求自己,杜绝特权思想;强化职业道德,消除“官本位”意识,清醒认识到职务是一种神圣的、实实在在的责任,是付出和奉献;发扬家庭美德,为家人负责,保持良好的生活作风。
  (二)完善权力的组织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系统内必须有可行的制衡机制才能保证权力的有效运行。“因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非到了限度,决不停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用权力约束权力。”[22]面对党委书记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可以借鉴西方以权制权思想,推动权力配置科学化、权力范围清晰化、权力结构合理化、权力运行程序化,从而形成不易腐败的权力制约机制。一是提升纪检权制约书记权力。在党内权力制衡主要是决策权、执行权、纪检权的相互制约。而制约的前提是这三种权力要具有完整的独立性,否则就谈不上相互制约。在我国党委领导体制实行的是“议行合一”模式,这就造成党委集决策权、执行权于一身。而党委的权力又特别集中于党委书记,因此“一把手”大权独揽,自己决策,自己执行,无人制约。按目前体制,地方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置于书记之下的纪委就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效能。如果实行党代表常任,使党的决策机构——党代会由虚变实,并将党的纪检机构置于上级纪委和同级党代会领导之下,同级党委不再领导,就能对党委书记进行有效的权力制约。二是用选举权制约书记权力。要切实实行党委书记的差额选举,对“一把手”权力的赋予与收回由竞争性选举来解决,任届不满不能调走。为稳妥起见,可在一些区县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和完善制度基础上逐步推开。与此相适应,大大减少委任书记的数量和范围,使委任成为一种非常规性制度,只起解决特殊人事变动的作用。对此要作出制度性的安排与规定。
  
  (三)健全各项制度,以制度制约权力。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3](P333)完善和健全各项制度,是加强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的当务之急。一是要实行任期目标制度。坚持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进一步明确书记的工作职责与范围,以目标为牵引,实施目标管理,进而促使书记把主要精力都用于规划和安排工作,最大限度地调动班子其他成员和部属工作积极性。二是要健全廉政管理制度。权钱交易是党委书记权力失控的一个重要方面。为确保权力的良好运行,要建立完善分类审批、财务项目管理等制度,防止党政职权和责任不分,超越权力边界滥用权力,减少权力运行的随意性;要完善党委书记任职期间的经济审计制度,把离任经济审计与在任定期经济审计结合起来;要实行个人财产公开制度,尤其要增强其子女亲属财产的透明度。三是要完善对党委书记的考核制度。在考核内容上,要建立和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合理全面有重点地制定考核指标,不能唯数字论。在考核方法上,要加大平时考核的力度,使平时考核走向经常化和规范化。在考核组织上,要加强对考核的领导,健全考核机构;参加考评的人员应由上级考核部门按照民主公正的要求来确定,并进行定期轮换,防止形成腐败共同体;对考核的结果要在其组织内进行公示并与其是否升迁挂钩。
  (四)尊重党员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首先,要在理论上认清党员的权利具有本源性,党委书记的权力具有派生性。换言之,党委书记的权力是党员权利行使和运用的产物和控制物,是实现党员权利的工具。两者的关系不可颠倒和逆转。正是这种政治逻辑,决定了党员权利监督党委书记权力的法理依据。其次,要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权利主体地位。权力是权利的让渡[23]。党委书记的权力是广大党员给的,给与不给正是党员运用民主权利的核心内容。党员在党内拥有广泛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批评权、监督权等等,党委书记的权力不能侵害这些权利。着力维护好党员的这些权利,对于书记滥用权力会起到有效的阻碍和制约作用。第三,要完善党务活动公开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让书记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党员作为党内主人拥有知晓权的必然要求,是党内权力监控和制约体系的重要环节。为此,必须解决书记权力行使在哪些主要方面、在什么范围、以什么方式在一级党组织内公开的程序问题,必须消除书记权力行使的隐蔽化或神秘化,让权力拜物教在党内失去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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