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野是现代生活的一个基本状态,健康发展的公共领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它对我国的现代化进程、政治文明建设、公民文化形成意义重大。公共领域的主体由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公众构成,而克服臣民意识,培育现代公民意识成为构建现代公共领域的重要途经。
关键词:公共领域;臣民意识;公民意识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08)04-0069-06
作为当代政治哲学的重要学术热点,公共领域就是指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它不仅是一个公共生活的世界,也是一个承认个体性的世界,作为公共领域的主体,公民实际的社会地位、他自身的状态、素质和观念、价值等等,与公共领域有着复杂的联系。“公共领域是专供个人施展个性的,这是一个证明自己的真实的和不可替代的价值的唯一场所。正是出于对这种机会的珍视,同时也出于对国家的热爱(离开了国家,任何人都不可能获得这种机会),每一个人或多或少地愿意承担司法、防卫和管理公共事务的负担。”[1]也就是说,作为公共领域的主体的个人,除了具有自身的个体性之外,还应该具有公共精神,他应该是具备现代公民意识的个人。
一、公共领域的内涵界定
公共领域,英文为public sphere。字面上讲,它是指公众可以进入其中进行公共活动的空间和场所,具体地说,它是指现代社会中,由各种独立的社团、各种社会运动和公共理性构成的社会领域。哈贝马斯指出,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2]在他看来,公共领域是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公众在这个空间中的言论自由不受国家的干涉,即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在理想的民主政治下,国家在法律制约下只能承担公共领域的担保人角色。
现实的公共领域既不包括在主要由家庭和经济交往关系构成的纯粹私人领域之中,也不包括在主要由公共权力构成的国家领域之中,而是指涉一种特殊的社会空间和特殊的社会生活方式,即“公众的意愿与理念得以直接表达的一种合宜的空间——由社会媒体、因特网、公众会议、全民公决、示威游行以及民意调查等活动构成”[3]。可以说,公共领域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副产品,是契约性原则在非经济交往领域中的一种延伸和升华。
关于公共领域的概念界定,大致有两种路向:一种观点认为公共领域是一个处于公共权力之外与之对立的、主要由公共舆论和公众意见所构成的领域,对公共权力的批判性是其最明显的特征。如哈贝马斯认为,“有些时候,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众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相抗衡。”[4]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公共领域是指处于个人、官方两者之间但又不隶属任何其一的社会领域,它是一个由官方和平民共同承担、公开的、公众主动参与的中间舞台。中国近代史学研究者玛丽·兰金指出:“实际上,公共领域的舞台往往十分狭窄,最好设想成为国家和社会活动两个圈子相互渗透的巨大交叠,而不是国家和个人两极之间的一条界限。”[5]第一种路向下公共领域被放在一个与公共权力对立、抗衡的地位,在二元对立的背景下,凸显其批判功能;而另一个路向则体现了公共领域与公共权力的合作互动,意味着治理的主体的多元化,这是现代社会治理理论的重要体现。
综合各方观点我们认为:公共领域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定:(1)公共领域位于公共权力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张力带,行使着对公共权力批判监督的责任;(2)公共领域是由尽可能多的人参与、表达社会意愿的一个公共空间,各种观点和意见能在其中相互碰撞、展开理性讨论;(3)公共舆论是公共领域的核心,公共领域以公共舆论为媒介发挥自己的作用。
二、从臣民意识走向公民意识
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公民仅代表一小部分有特权的“自由民”,广大奴隶根本没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在中世纪,公共权力更是扼杀了个性自由,它所衍生的更多的是一种“群畜意识”和“臣民意识”。资产阶级通过革命把自己从封建政治国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种“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6]在资本主义社会,公共领域获得了独立、充分的发展,公民获得了政治共同体和公共领域的双重组织生活,真正摆脱了王权、神权的附庸和狭隘的群体本位以及政治社会一体化对人的束缚,个性获得了空前的解放,主体自由得到了一定的确认和发展。公民广泛地参与政治生活并主张自己的政治权利,这培育了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人们通过公共领域维护自己的私人利益,弘扬个性自由和自律精神,在此基础上,现代公民意识得以逐步形成。因此,从古典公共领域到现代公共领域的形成过程,同时也是个体逐渐摆脱臣民意识、获得政治解放和人身解放、确立公民意识的过程。
公民意识是公民对于自身角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包括公民对自身的社会地位、社会权利、社会责任和对社会基本规范的认知、信念、观点、思想以及由此而来的自觉体验。公民意识首先表现为自主自律、自由自觉的主体价值取向;其次表现为平等、开放、个性、参与的行为模式;最后表现为高度的角色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公共精神。简言之,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在现代民主法治中的民众意识,是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觉认识。公民意识强调公民与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突出政府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提倡和鼓励公民通过各种渠道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积极主动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公民意识要求具备完整的独立的人格和理性精神,这是公民意识区别于臣民意识的第一个特征。所谓完整的独立的人格指公民意识到自己的人格尊严,意识到自己的自由、独立,人们崇尚独立思考和批判精神,逐渐摆脱直觉化和情绪化的思维方式,摆脱无所作为的依附心态,能够进行主观能动的认识和批判。只有具备完整的独立的人格和理性精神的人,才能有效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
积极主动的公共参与热情是公民意识的又一重要特征。积极有效的公共参与是现代国家民主政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具备公民意识的民众有较高的政治参与热情,他们不是游离于政治之外,而是积极主动地介入政治,能够对一系列的政治行为和政治事件进行独立的思考,作出独立的判断,就国家方针政策进行评议、质疑,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影响政治决策。一旦权力执行者的行为越出了权力的范围,民众就有权利、有义务进行质疑、抗议和申诉,要求制裁滥用职权者,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规范的严肃性。
最后,公民意识还要求民众必须具备神圣的法律规则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传统政治与现代政治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信奉的是权力,敬畏的是人,后者信奉的是法律,敬畏的是规则;前者是人治,而后者是法治。一个社会要营造一种民主、自由、和谐、健康的生存环境,必须制定一整套全体成员都应该遵守的游戏规则。这个游戏规则在民众心目中具有无限的权威性、不可侵犯性,谁破坏这个规则,谁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承担由此带来的一系列严重后果,这个规则表现为法律、社会道德规范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民众不仅迫于法律的威严而不得不遵守法律,而且还应从内心敬畏法律以及道德规范,认识到各种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无形的外在压力转化为内心的信服。
三、现代公民意识的主要内容
关于公民意识的构成,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文化背景对之加以概括,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说明。不同领域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公民意识的内容做了阐述,“具有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与公共精神三元内在构成”[7],这是从法学领域对公民意识所作的论述。周鸿陵先生在答《工人日报》记者提问时对公民意识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分类:(1)权利、责任意识;(2)法治意识;(3)纳税人意识,由此又可引导出参政、议政、督政意识;(4)科学理性精神;(5)道德意识;(6)生态意识或可持续发展意识;(7)健康的心理素质;(8)不断学习、与时代共同进步的能力;(9)世界公民的意识。我们认为,作为公共领域的社会意识基础的公民意识主要由权责意识、交往意识、批判意识、参与意识等构成,因为这最能够体现公共领域中的公众精神状态和社会意识特征,也最能体现公共领域的运行机制及其本质。
(一)权责意识。权责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最基本的区别。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既要有权利意识,通过权利的争取与实现,实现个人自由;还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在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责任的履行中,彰显其作为公共领域主体的价值和意义,权责意识是公民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统一。
权利意识是指人对自己作为独立主体的利益和自由的认识、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同样的认识、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8]。公民的权利意识应当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公民知晓自己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宗教信仰权利,以及其他各项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这是公民实现自己权利的认识前提;二是公民在法定范围内主动追求、行使、并勇敢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是公民实现个人权利、达至自由的关键;三是公民对他人一切合法的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认同并履行自己依法对他人、对国家、对社会承担的各项义务。
按照现代契约论的观点,公民权利在国家社会生活中是神圣的,具有不可侵犯性,国家必须提供各种设施和条件去保障和促进公民权利的实现。而公共权力机关所行使的权力是人民大众赋予的,是由公民权利派生的,因此要服从规范的制约。一旦权力的执行者越出了权力的范围,公民有权利、有义务进行质疑、抗议和申诉。维护和保护公民权利是政府的重要功能,公共权力不但不能随意逾越其界限而侵入公民的权利领域,相反,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当公共权力超越界限、运行失范时,公民通过诸如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结社权、参与权、知情权、检举和控诉的权利等,可以迫使公共权力回归正常轨道。公共领域由于其具有协调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机制,而成为公民的权利意识践履的舞台,公民也可以通过公共领域发挥对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判功能,实现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权利意识不但包括对自我权利的认识,也包括个人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责任和贡献,这实际谈的是公民的义务问题。权利和义务具有对应性,公民的权利意识与责任义务意识是密切联系的,犹如一架马车的两个轮子,缺少任何一个,另一个就无法独担重任。
责任意识是指公民对自己作为主人而应该对国家、社会、他人所尽的基本义务的认可与担当,包括交纳赋税、服从法律法规等。责任意识要求公民自觉调整、处理自己与国家、社会和他人的相互关系,要求公民个人走出一己之狭隘局限,切实担负对国家、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并做出贡献。责任意识反映的是一种公民的自觉和理性,包括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对个人权利的自我限制、对权利冲突的平衡与协调,其实质是强调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的统一,目的是保障社会有序运行。
权利的获得不会从天而降,要靠每个公民去争取,去维护,每一个公民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只有当公民普遍具有责任意识时,才会有负责任的政府与负责任的政治。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并能在实践中自觉地遵守法律,使自己的行为理性化和有序化,是现代公民意识的重要体现。
(二)交往意识。交往是一种最能体现人类生活之自由本质的一种活动方式,本质上说,人类社会就是通过人们的交往活动而形成的,人类的一切信息传播的历史,都是交往活动的结果。交往产生了一个公共意见的领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公共意见存在的地方”,即超出了需要的物质性限制而进入文化精神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具体地说,公共领域就是指独立的个人和由他们所组成的共同体进行自主交往的领域,它包括一切以言论、出版和结社自由为基础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之间通过交流、争论、融合而逐步趋向于共同的价值观和认识。在这一领域中,人与人的交往表现为个人之间的相互承认和自由表达,并形成一种真正能够独立于并制约着公共权力的社会力量。
哈贝马斯把人的行为分为工具行为和交往行为,工具行为遵循技术规则,而技术规则又是以经验知识为基础的,它是工具性的,策略性的,它涉及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交往行为则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它以语言为媒介,通过对话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一致。人类奋斗的目标不是使工具行为合理化,而是使交往行为合理化。但是,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随着科学技术成了第一生产力,生产力高度发展,工具行为越来越合理化,人的劳动越来越符合科学技术的要求,人变成了劳动的工具,失去了本质的存在,被异化了。
抵御政治和经济体系的工具理性,恢复生活世界的交往理性,就成为修复或重构理想公共领域的必要前提和解决国家合法性危机的关键。“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像整个生活世界一样,公共领域也是通过交往行动——对于这种行动来说,掌握自然语言就足够了——而得到再生产的;它是适合于日常交往语言所具有的普遍可理解性的。”[9]从哈贝马斯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公共领域是开放的、可渗透的交往结构,它所蕴含的公共性是在多元互动的现代性视野中生成的。交往行为是主体间以语言为主要媒介的,人们以真诚的“对话”来处理社会矛盾、解决社会争端和消弥冲突,以“对话”的方式来加强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在相互理解基础上达成共识,取得一致。
阿伦特也肯定了言语和行动在交往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言论和行动,人们可以把自己的人格特质完全绽露出来:一方面,言行会使一个人的特性以他自己不完全意识得到、控制得住的方式流露给他人;另一方面,它也可以帮助一个人有意识地去与他人沟通,使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共同构成一个公共空间。政治生活的可贵正在于行为者彼此愿意给予对方说话、表达的权利和地位,任何人不能随意以真理之名阻遏意见的表达,正是由于各种意见的交流、沟通,公共领域的共识才得以达成。
随着社会的全方位进步,人们的交往手段日益增多,交往领域和渠道得到不断的拓宽,尤其是互联网下的网络公共领域的产生,更使人们的交往形式得到革命性的发展,人们的交往意识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三)批判意识。批判性是公共领域的本质特性。作为社会公众自由表达以及沟通意见、达成共识的公共舆论领域,公共领域秉承的是启蒙运动所确立的理性批判精神和通过言语、对话、协商解决问题的宽容、妥协性格。首先,公共领域中的交流是非官方的个人言论,它不以政府的是非标准作为言论的取舍对象,而是在理性支配下形成独立的分析和判断。其次,“公共意见”(共识)的形成实际上也是一个批判、否定的过程:私人聚集在某一公共空间,就某一个或几个公共事务问题进行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大家发表各自的见解,在异见纷呈的言说、商谈中,通过“异中求同”或“求同存异”的方式形成带有普遍性的“公共意见”。最后,公共领域的最重要成果——公共舆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构成政治体制之外的一种监督力量,对公共权力施以有力的批判和监督,有利于社会文明的发展。
在公共领域中,有理性分析能力的公众摆脱了权威或传统教条的束缚,进行公开自由的讨论,并把公共权力的实际运行状况作为其批评的主题,通过讨论和批评促进政治问题的解决。公众以自由人的身份处理共同关心的问题,完全不受任何商业利益或强制性权力的束缚,因此,他们的对话和讨论是自由的、理性的和批判性的,可以使用各种传播媒介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
当前,我国公民意识发展中面临一个重要的困境,即批判意识的缺失问题,承担社会喉舌的公共舆论有时监督不力,理应作为公众代言人的知识分子有时堕落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一些学者、技术专家本应该具有的批判精神和公共情怀,却迷失于自私的物欲追逐之中。可以说,出现在西方的“批判的公共性”被“操纵的公共性”所取代的趋势,在我国也有了一些苗头。康德所提倡的理性的公共利用出现了异化的某些征兆,这对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四)参与意识。公民的权责意识、交往意识、批判意识最后落实在参与意识和参与活动中。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积极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共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权利的意识。公民应该意识到自己有权参与国家权力的运作,包括立法、行政决策、司法监督等等。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渐形成独立的理性判断。积极的公民参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积极的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哈耶克指出,“所谓政治自由,乃是指人们对选举自己的政府、对立法过程以及对行政控制的参与”[10]。在现代民主社会里,缺乏公众的参与,政府行为往往陷入缺乏合法性或合法性不足的困境。积极的公民参与,缩短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距离,加强了政府与公众、社会之间的联系和互动,使公共管理者能随时感受到服务对象的存在及其需求和压力,并形成实实在在的激励和监督,从而提高公共管理的敏感度和回应性,强化公共管理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促使公共管理者着眼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目标。
政治参与是多种多样政治行为方式中的一种,指的是公民依法通过一定的方式和一定的程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制定决策和执行决策的政治行为。良好的政治参与不仅是衡量一国民主化水平的指标,而且是公民自我提高民主素养与民主能力的现实途径,参与政治生活不仅是保护个人利益的需要,而且是发展、完善、塑造公民自身的需要。政治参与可以增加公民对政治的关心程度,从而提高对政治体制的归属感,提高对现存政治体系的认同并增强政府的威信。
在政策生成过程中,方案的产生、论证也离不开公共参与。公共政策方案的提出、论证、讨论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政府与公众的互动过程。公众,包括公民个人及社会组织有能力就公共政策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方案供决策者参考,必要时与之协商,使政策的制定过程充分考虑到公民的诉求和愿望,尤其是一些专业团体有可能提出完善的可供操作的政策方案。公民的参与和监督有助于提高政府决策能力,有助于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当前,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相对于经济的发展明显滞后,在公共参与方面存在渠道过窄、参与水平较低的情况,同时政府官员主观认识上的偏差、官僚主义作风等又成为公共参与的障碍。我们必须从思想上重视,并在行动中给公众参与提供切实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建立、健全积极有效的公民参与机制,拓宽公共参与的方式和渠道,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如电子政务、听证会、公共咨询与质询、协商对话等等,积极促进公民参与到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去。
四、培育现代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现代公民应该具备的核心素质。良好的公民意识不仅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动力,还是个人实现社会化的基本途径。目前我国尚处于从人伦社会逐步走向法治化社会的起步阶段,公民意识的普遍确立是这个转型的关键。培育现代型的公民意识,应该从以下几项工作入手: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筑公民意识发展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的平等交换和自由竞争原则反映在政治上就是平等、自由的诉求和公共参与的热情,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只能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市场经济预示着市场交换主体独立平等的经济地位、等价交换的市场规则以及竞争与合作、自由与平等的市场秩序。它有助于塑造独立性的人格和自治自主的精神,进而使公民明确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使命和责任。政府要继续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以经济发展为动力,促进物质文明的繁荣,在此基础上塑造现代型的公民意识。
(二)继续健全公众监督制度,为公民意识的塑造提供制度上的保障。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构建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众监督体制。但是从总体来说,我国公众监督的制度化水平较低,不少制度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当前,必须建立和完善直接体现公民主体地位的公众监督制度体系,比如积极发挥媒体的公共舆论监督功能;完善干部的选任机制,扩大公民的选举权和罢免权;深化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政策制定、落实过程的监督;扩大公民的自主参与等等。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为公民意识的培育提供制度保障。
(三)强化公民参与意识,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政治文化渗透着国家本位、官本位的思维定势,个体从来就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人格,只是皇权高压之下的顺民,臣民意识、青天意识深深嵌入民众心理底层,至今仍挥之难去。在当前政治文明建设进程中应强化公民主体意识的培育,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国家在制度上要继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相关制度建设,保障人民参政议政的渠道顺畅,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四)大力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奠定公民意识发育的文化基础。文化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民众的价值取向和知法懂法的能力,决定他们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决定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为人民参与公共政治生活提供了制度和法律的保障,也对公民素质、参政能力等方面有了更高的期待。针对我国文盲、半文盲人数较多的情况,发展基础教育是必由之路,在基础教育的教材中加入更多有关公民教育的内容。通过系统的公民教育,使公民真正意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培养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兴趣与习惯,意识到公民身份就是去做、去要求、去享有、去完成的一种资格,是积极地去做公民,而不是消极地充当公民。
(五)努力培育独立性的社团组织,培植公民意识发育的社会土壤。现代市民社会是公民意识得以产生的土壤,是形成公民价值观的摇篮,也是公民意识保持新鲜活力的现实根基。市民社会中独立的社团组织不仅是推动社会多元化、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力量,还可以利用组织化的形式培养社会成员民主参与的热情和积极进取的公共精神,这也是培育我国公民意识的重要途径。
总之,公民意识展现着公民在国家和公共领域双重组织生活中的个性与共性、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和谐统一,因而根本上呈现的是一种主体自由自觉的现代文化。它表现为自主自律、自由自觉的主体价值取向,彰显了现代公共生活的开放、参与、创造与开拓精神,因而是高度的角色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公共精神的合一。当前,必须构筑现代公民意识的基础,从主体层面推进公共领域建设。
参考文献:
[1][美]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M]∥汪 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2005:73-74.
[2][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1964)[M]∥汪 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2005:125.
[3]甘绍平.论公民社会[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