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解除主体的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和单方解除,而单方解除又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文章明确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充分阐述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解除方式的特征,以及不同解除方式的适用条件,规范劳动合同的合法解除,达到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主体;解除方式
劳动合同起着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纠纷、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并有效成立之后,未履行完毕前,由于双方或单方的意思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使劳动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于解除主体的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表示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和行为;而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作出的解除意思表示,单方解除进一步又可以细分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一旦生效即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效力,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表现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它必须具备双方自愿与平等协商两个要件。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权,体现了合同自治的原则。这种情形下,需要表现为双方协商一致,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不能单方任意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将要承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已承诺的用工条件、福利待遇及报酬,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用工中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许多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权,可以增强用人单位保护人才、重视人才的意识,从而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劳动者单方解除表示为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行使,同时也使得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配置和经营行迹受到影响。为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些条件成就时赋予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在一些条件下,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不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一)期限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法定条件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立即解除
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只要出现相应的法定情形,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可以增强劳动者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积极性。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表现为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同时也使得劳动者丧失在该用人单位的就业权。由于在立法上严格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可解除的法定情形往往还要满足相应的法定解除程序要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一)法定条件解除
法定条件解除是在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期限或额外补偿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经济性裁员解除
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因经济和经营条件的客观变化,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但用人单位与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而被辞退的劳动者则受到巨大经济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从而解除与被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在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而且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限制,但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劳动者实施了法定解除条件行为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期限或额外补偿解除、经营条件变化解除两种解除方式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的解除使得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因此解除后对双方将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时劳动者不须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经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劳动者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用人单位先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的法定解除条件和立即解除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具有劳动贡献补偿、社会保障以及违约金三方面的功能,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情形。
在劳动合同解除时,除劳动者自愿、主动辞职或者劳动者有严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文献:
1、宋敬湧.规范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J].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