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全世界都把目光盯向了耶路撒冷。一个名叫阿道夫·艾希曼的德国人正接受以色列法庭的审判。他被指控犯有反人类罪、反犹太、参加犯罪组织罪等十五项罪名。艾希曼曾是纳粹德国的高官,是纳粹对犹太人大屠杀“彻底解决方案”的负责人。200万犹太人的死,与这个屠夫有直接的关系。
在法庭上,艾希曼并不否认针对他的指控。但他为自己辩护道,他只是在执行纳粹那个制度和领导人的命令,完全是在恪尽职守,因此,他本人不应对大屠杀承担责任,因此无罪。他的逻辑是:开枪的人只是在执行命令。就像杀人的枪一样,你不能认为是枪有罪。
这一辩护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反驳。人毕竟不是枪,具有自由意志,能够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从而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有些事大家都知道,它们是人永远不应该做的,无论他以什么理由,比如屠杀。不是所有的命令,人都应该执行。这一命令必须通过人类的道德法则的检验,通过人内心的良心论证,证明为正当才具有让人执行的资格。否则,人即成为罪恶的制度与命令的同谋。纳粹之所以造成了人类如此巨大的灾难,并不是希特勒一个人所能干的。而是在“恪尽职守”的幌子下,得到了像艾希曼这样的无数人的参与。
1962年6月1日,艾希曼被处以绞刑。这一判决斩钉截铁地说明:当一个人犯了“反人类”等罪时。从来无法用“我只是在执行命令”来为自己辩护,哪怕他所在国家的制度、政府、法律命令他及允许他这样做。现代政治有一个普遍性理念:政府、制度和法律要求人服从时,必须先证明它们的存在是正当的,而不是建立在侵犯人的自由、剥夺人的权利基础上。
如果说对艾希曼的审判告诉了我们服从是一种错误甚至犯罪,那么,苏格拉底则告诉我们,在有些情况下,服从是公民的一种义务。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人控告犯有不敬古希腊雅典城邦所敬的神和败坏青年两项罪名,从而遭到500人陪审团的审判。苏格拉底经常衣冠不整地游荡在雅典的大街上,到处与人争论,得罪人不少。另外,总有一帮青年跟着他招摇过市。这当中既有柏拉图等青年才俊,更有一帮反民主的贵族子弟。而曾经推翻过雅典民主制度的“三十僭主”,有些就是他的学生。无论于公于私,他被人控告似乎都不奇怪。在法庭上,苏格拉底为自己进行了辩护。不过他的态度激怒了陪审团,最终以多数的优势判他死刑。
苏格拉底的学生和朋友便想营救他,帮他越狱逃往他乡。有一个朋友,还亲自跑到他被关押的牢房里,苦口婆心地劝说他。然而他拒绝了。他说他必须服从民主制度下500人陪审团对他的死刑判决。
苏格拉底认为,他必须考虑一下他的朋友和学生叫他这样做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如果没有,则他们越叫他越狱,他越不会这样做。他说,人真正重要的不是活着,而是活得高尚、正直。那么,如果他越狱逃跑了,他还活得高尚、正直吗?
苏格拉底很清楚,如果他逃跑了,等于是不服从这一判决,等于否认雅典城邦法律的权威。他想象,如果他真的这样干了,那么,雅典的宪法和法律就会跑到他面前发问:苏格拉底,你想败坏法律和整个城邦吗?如果法律可以随随便便被私人取消破坏,那么,法律和城邦还能存在吗?
现在看来,这个服从的理由并非理由,因为照这样来说,艾希曼服从纳粹高层的命令就是正当的了。但且听苏格拉底还怎么说。他说,因为他生长在这个城邦,城邦的法律保证了他的生长,间接地给了他一切,他从城邦的法律中得到好处。怎么能当城邦的法律有利于你的时候。你不说话,而当它不利于你的时候,你就要反对它呢?
当然这个理由仍然不充分。父母给了我们一切,但他们仍然没有权利虐待我们。苏格拉底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他继续说,雅典给了每个公民一切,而它允许人们公开这样说:每个已经成年的雅典人,如果了解了城邦的政治组织和法律,觉得不满意,随时可以带着他的财产离开。因此,如果一个人不想离开,而且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履行了义务,便可以视为他同意了法律对他的要求。也就是说,他已经与城邦订立了一个契约。在民主政治下,一个不愿离开,也不愿被判处驱逐的公民怎么可能撕毁这一约定呢?
苏格拉底以死体现了他作为一个公民的服从。而他的死暴露了雅典的政治与法律制度的缺陷,这实际上是一种伟大的“不服从”:以死来表示对民主的“同意”和对有弊病的制度与法律的“抗议”。他也因这一思想(当然不仅仅因为这一思想)而流芳百世。
编辑 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