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储蓄动机的理论分析

2008-12-29 00:00:00王祥瑞方建武
人文杂志 2008年4期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既有理论的回顾,从个人投资选择与金融制度、金融产品的内在联系分析入手,对个人的储蓄动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进行金融投资选择实际上就是与社会其他个体达成一种全社会的动态利益均衡,其最终目的是保证个人利益不损耗和一定程度的增值。储蓄作为个人初级的、低风险的投资方式,个人投资选择目的是保证生存的可持续性、个人资产需求的合理配置以及个人社会位置的稳定和向上迁移。巴曙松博士指出,金融技术也是生产力。从历史的视角分析,中国金融技术滞后的负面影响远大于中国科学技术的落后的影响。理论研究的目的是为实践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了解个人储蓄动机的目的,是向金融产品的设计者和供给者提供一种参考,使未来的金融产品更加符合市场的需要,满足个人的金融需求,提升金融业的服务层面和服务竞争力,推动我国金融技术的进步与创新。
  关键词 动机 选择 产品 制度 位置消费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8)04-0084-05
  
  1996-2006年间,中国人民银行已连续数次调整储蓄利率。尽管储蓄利息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但我国的居民储蓄率却节节攀升,每年以0.5个百分点的速度稳步上涨。2006年我国居民存款额达到16158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0536亿元。2007年,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快速攀升,引致银行储蓄资金向股票市场流动趋势明显,但是,随着国家金融宏观调控力度的增强,央行在本年度内的6次加息,使得居民储蓄增长的趋势依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末,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17253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967亿元。
  个人为什么要储蓄?储蓄的动机是什么?作为一个最原始,最基本的投资方式,它的出现到底对个人影响是什么?要挖掘出个人储蓄的真正动机,就必须寻找个人投资选择与金融制度、金融产品之间内在的联系,由此而来才能从根源上对个人的这种投资方式动机做一个较完整的阐释。
  
  一、既有理论对储蓄动机的解释综述
  
  (一)生命周期理论
  生命周期理论是由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弗朗哥˙莫迪利安尼创立的。他通过对生命周期模型的建立,提出关于消费与储蓄相互关系的理论,从该理论中揭示了个人、家庭储蓄的动机。生命周期模型是建立在下述理论之上:一个具体时期的消费取决于人(家庭)一生收入的预期而不取决于当前时期的收入。它的主要观点如下:.消费在消费者的一生中保持不变。b.消费支出是由终身收入加上初始财富来融资。C.每年财富的1NL-T部分将被消费掉,其中(NL-T)为个人的预期寿命。d.当前消费取决于当前财富与终身收入。(注: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五次印刷,1998年。)下图有助于对生命周期理论的领会。
  
  这里WR表示实际财富。在工作期间(持续WL年)、个人进行储蓄从而积累资产。在工作期结束时,个人开始靠这些资产为生,在随后的(NL-WL)年进行负储蓄直到死亡。消费在整个生命周期内保持在水平C上,所有资产在生命结束时全部耗尽。生命周期理论揭示出人的一生消费的路径,明确储蓄发生原因和动机。同时,随着对该理论的进一步扩展,由个人对自身终身收入的将会是多少,不可能准确掌握,因此,生命周期消费计划的制定就不得不依赖对未来劳动收入的预测基础上。另外,老年人的消费遗产问题等又对生命周期理论发生了疑问,认为人们不仅仅为自己的一生储蓄,而且同时也为子女遗留财富储蓄(如父母在世时,为子女接受大学教育而支付学费这样的转移支付)。
  
  (二)资产需求理论
  资产需求是个人面临诸多资产选择时,所内生的一种需求。资产需求理论是针对个人面对资产增加,如何有效地配置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要实现个人的资产偏好,如何决策的重要理论;也是研究银行资产负债管理、货币资产管理、金融创新、货币需求以及金融市场行为的重要理论。(注:米什金著:《货币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四版,1998年第8期。)
  
  二、个人投资选择与金融制度的形成
  
  布坎南的立宪经济学的二个基本假定是:一是建立在作为分析基本单位的个人选择之上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二是把价值的最终源泉唯一地归结到个人。这二个假定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是立宪经济学的基础。所谓方法论个人主义,主要是意指:只有个人才能做出选择和行动,集体本身不选择也不行动,社会总体仅仅被看作个人做出的选择和采取行动的结果。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角度出发,个人的投资选择具有较大的自由空间,投资什么,不投资什么,如何投资,完全由个人决定。个人从自身出发,考虑到自身的投资目标和目的,选择合适的金融工具进行投资。不同的个人有不同的投资动机。就同一种金融工具的投资选择来讲,个人对参与投资实际上无法确定将会对他发生影响,因而他们之间只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进行讨价还价,最终的投资决策则是对各个投资者利益协调的基础上产生的。个人投资者最终的投资决策的形成,实际上是一个通过个人之间的讨价还价,从而最终达到一致同意检验的结果。“投资项目对个人投资者要发生的成本包括:一是他参与投资这一集体决策要发生的费用,上银行存款、购买股票、债券等都要占用他的时间和精力;二是他了解关于该项投资的全部影响的信息所花费的成本;”个人在进行投资选择时,总是要通过对所投资的对象——金融工具,进行成本——收益计算后才能做出投资决策判断。
  个人投资选择过程中这种表现是个人的风险意识,按照个人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将个人投资者分为风险厌恶型,风险中性型、风险偏好型三类。个人投资者的不同的风险意识代表其不同的利益。依据个人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意识,相应提供不同金融工具,则是对个人投资者不同利益的协调。“在立宪性一致同意规则下,投资决策过程中对于一致同意规则的贯彻,是通过赋予投资者个人具有充分的投资决策权利来实现的,每个投资者以同意其他投资者具有独立作出投资决策的权利来换取其他投资者对他的权利的尊重。”因此,个人投资者之间要达成投资这一集体决策,就必须通过一致同意的检验。虽然不同的金融工具的选择使用,体现和代表了个人投资者的不同的利益,但是由于无法形成一致同意的结果,一意孤行进行投资,则会给个人投资者带来损害,其显性表示为个人金融资产的损失。为了促使个人投资者之间达成投资这一集体决策,他们之间要形成各种协议,这些协议是对他们各自利益相互协调的结果,并且通过制定各种相应的规则来加以保证,这样,就形成了种种金融方面的制度。由此可见,金融制度的产出与形成,是个人投资者之间,通过对各自利益协调,完成一致同意检验的结果,也是个人投资者选择的结果。“在现实社会中,投资决策贯彻立宪性一致同意规则的情形则对应于行政性体制的情形。”从这个意义上讲,由个人投资选择,通过立宪性一致同意检验所达成的投资的集体决策,最终所形成相对应的各种金融制度,应该是市场制度。在这个市场制度下所形成的投资,就理应是个人投资者之间依据相应的规则制度所达成的符合市场需求与供给的投资协议。具有市场特性的金融制度,代表个人投资者的意愿,同时,也受个人投资者的监督。当影响个人投资者利益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后,个人投资者通过成本——收益计算就会做出新的判断。因为个人投资者的利益关系格局发生改变后,调整投资决策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原有的制度将不再适用。个人投资者一旦对原有的一致同意结果下的选择发生异议,个人就必须承担对一致同意选择偏离的风险;如果个人投资者能够承担这种风险,做出新的投资决策,说明个人已有了做出新的投资决策的能力,这个能力称为创新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二种可能性:“一种情况是个人投资者中某一集团强行施加某种干预,使影响既定利益格局的因素不再发挥作用,从而使原先的利益格局得以继续维持,这样,原先的制度规则又可以继续实行。另一种情况是,个人投资者对原先的制度规则进行修正,以适应新的利益关系格局。”对于新的一致同意选择的结果,就必须通过与其它个人投资者重新就利益关系进行协调,讨价还价,最终达到对原有制度的修正,从而新的一致同意的选择结果出现。而随之而来的便是新的各种协议的达成,个人投资者之间投资的新的集体决策产生,新的金融制度通过选择诞生。
  
  以上分析表明,金融制度是个人选择的结果,个人选择是金融制度产生的主要因素。金融制度是一个市场制度,金融制度的变迁是个投资选择,在新的利益格局背景下创新的结果。金融管制是个人投资者之间经过协议而制定的各种金融制度。金融制度的市场性,说明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个人投资选择的刚性约束下,会朝着完善的方向发展。
  
  三、个人投资选择与金融产品供给的均衡
  
  金融制度既然作为个人投资选择一致同意的结果,那么在这个范式下,金融产品的供给就受到个人选择的刚性约束。同时,金融产品的供给均衡也不例外,会与传统范式下供给均衡的达到相区别,但必是有一定联系。根据传统经济学供给与需求的基本原理,我们知道,当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时,交点所反映的经济含义是供给量与需求量相等,此时所反映的状态为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状态,或者说是市场出清状态。在这点上,供给量与需求量的相等,反映了市场既不存在供过于求,也不存在短缺,是市场参与者均满意的状态,因此不会出现价格的进一步变化。但这种均衡是一种局部均衡,随市场的状况的变化而变化,会不断打破均衡,同时又走向新的均衡。(注:唐寿宁:《个人选择与投资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布坎南的立宪经济学将人们的行为分为两个层次,即:立宪层次与执行层次,这是立宪经济学
  建立的前提。正统经济学所在的层次属于执行层次,因此,对均衡的定义,注重要求变量相等。参与交易的每一个行为主体,要求对于交易结果都感到非常满意,即实现了所谓最大化问题。在立宪层次的均衡的定义为:“当参与交易的行为主体都接受交易结果时,这种状态也应称为均衡。”立宪层次的均衡与执行层次的均衡有什么相互关系呢?在立宪层次下的均衡,“每一行为主体都接受交易结果,可以是在每一行为主体都得到最大满足的背景下,也可以是在只有部分人得到最大满足,但得不到满足的人无法改变这一结果背景下。后一定义可以包容前定义。”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立宪层次的均衡并没有否定执行层次的均衡中变量均相等的意义。相反,在交易为连续的前提条件下,规则的调整与选择是根据变量均等的结果来进行的。这是变量均等所带来的数据标准,是个人进行规则与调整的成本收益分析的依据,也是个人选择最终合成为集体决策的依据与判断。
  那么在立宪层次的均衡定义条件下,金融产品是如何完成它们对个人投资者的供给,又是如何达到供给均衡呢?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目的是通过对规则的选择,来维护投资者个人的权益。而要维护个人投资者的权益,则需要各种不同的金融产品对个人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进行满足。根据金融产品对个人投资者提供的合作广度不同,将金融产品分为,间接形式或直接形式提供;一般形式与特定形式提供;个别形式与全体形式提供;现时形式和未来形式的提供;实质形式与权利形式提供。个人投资者从维护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会利用金融产品的特征,对金融产品不间断提出需求,以满足个人多样化的需求意愿。那么金融产品,则会依据个人投资者对于金融市场的产品的参与深度与合作广度提供供给。由此可以看出金融产品的供给,应该是一个投资组合的供给,应该是一个投资组合的供给,而个人投资选择则是对这种投资组合方式的选择。根据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参与深度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广作度,将金融产品供给的投资组合分为以下三类形式的组合。第一种类型的组合是直接投资者组合。“个别投资者的投资(独资)可被看作投资者所需要的一种金融产品,这是投资者自己供给给他本身所需求的金融产品”这种组合类型具有参与深度最高,合作程度最低的特点。因此投资者在投资方向的选择与决策时,享有充分的自由,同时对投资者较高需求,要求投资者具有创新能力。这类投资者一般通过创新来规避风险,减少未来的不确性,从而最终维护投资者个人的权益。创新会打破既有的利益格居局。对新的规则的选择意味着对旧有规则的“扬弃”。通过创新会将风险落在其他投资者身上,创新成功的投资者没有风险,相反对于其创新所带来的风险还有较高的收益,这是对投资者风险的投资回报与补偿。第二类型的组合是间接投资者组合。该组合的特点为合作广度高于直接投资者组合,但仍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参与深度要求较低,甚至无参与深度要求,注重的是稳定的收益;没有创新的迫切需求,是以失去参与投资与决策权利为代价的,因此对于投资者权益维护方面将有较大损失。从委托——代理角度来看,存在委托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