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荀子继承孔子正名论的主旨,强调语言文字必须规范化、标准化,提出了比较可行的规范原则和规范标准的推行办法。在继承前人的语言文字规范理论的同时,荀子又提出了“循旧作新”的思想,这是对前人语言文字规范理论的发展,同时也是荀子语言文字规范理论的核心。荀子的语言理论代表了先秦诸子研究语言的最高水平。
关键词: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循旧作新
先秦时期(含秦王朝)还未产生专门的语言学家,语言学也还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但是,当时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乃至中央王朝都已经很自觉地关心语言文字问题。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家老子、孔子、墨子、庄子、尸子、申子、尹文子、公孙龙、管子、荀子、韩非子等都对语言文字问题发表了看法。他们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于语言文字的起源、“名”与“实”(即名称与内容)的关系、语言与逻辑思维的关系等方面。其中最有代表性、影响最大的当属荀子的语言学理论,其中有一些是从语言文字规范化角度来谈问题的。
春秋末年,中国古代社会正在发生重大变革,新生事物层出不穷,旧的名分与新生事物发生了不少矛盾,出现了“名存而实亡”的情况。荀子继承孔子正名论的主旨,强调语言文字必须规范化、标准化。并且是由国家以行政干预的方式加以实施。他在《正名》这篇文章中强调了语言文字规范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了比较可行的规范原则和规范标准的推行办法。他主张“名定实辨”、“道行志通”,即治国者在给事物确定名称时,名称定了,就要让人清楚事物的实际内容(“名定实辨”),如果用名称来表示实际事物的定名的原则推行了,人们的思想就可以相沟通(“道行志通”),于是国家就谨慎地率领民众来统一使用这些名称。即制定了规范,大家都要遵守。反之,对于那些违犯国家法令,玩弄离析辞语,擅自创造名称以扰乱正确的名称,使民众疑惑不定,使人们增多争辩,那就称之为极端奸诈的人,他的罪过同伪造符节和度量衡的罪过一样。这样,人们就不敢乱名改作,生造词语和文字,破坏国家规章制度了。“正名”则是主张对名实不符的现象要加以纠正。重视语言文字的规范功能,强调语言文字在王道统治、风俗教化中的重要作用,认为“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荀子的这一思想与孔子的“正名”思想一脉相承。体现了中国传统语言文字规范思想的精髓。
在继承前人的语言文字规范理论的同时,荀子又提出了“循旧作新”的思想,这是对前人语言文字规范理论的发展,同时也是荀子语言文字规范理论的核心。他针对当时社会“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是非之形不明”的语言失控状况,寄希望于新的明王贤君:“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语言具有继承性,前后相继的两个时代,其语言系统内部各个结构层面上总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语言中的词汇,有些基本词汇亘古不变,如日、月、山、水、人、牛、马……,荀子指出:“后王(对当时理想人君的理想化描述,在‘后王’身上,凝聚了新时代发展的一切要求,‘后王’成为礼法、王霸、义利等品质的表征或当代形势剧变时期各国变法自强的一些帝王——当世之王)之成名,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商代刑名大盛、周代爵名齐备,荀子主张这样做一方面使前代文化得以传承,另一方面又保证了语言在社会生活中的继承性。正因为语言有继承性,所以我们今天才能读懂几千年前的古书。但是语言还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认识的深化,有些词已经不再适合社会的需要,这样的词将逐渐被淘汰,另外,社会发展了,一批新生事物也随之产生了,这些新生事物也需要命名,这样,语言中就会产生一大批新词语。“循旧作新”这一语言规范化主张,一方面纠正了孔子因循守旧、只求语言稳定不顾语言变化的偏颇,另一方面又避免了孟子只见语言变化、取实予名而不顾语言稳定的失误,全面辩证地处理了语言的继承和发展的关系,使语言的规范不再是教条的僵死的模式,而是随世损益、应适时调整的柔性原则。“旧名”要由“王者”来循,“新名”要由“92c9oMv2JCbv6VEqwoNw2eeRgiHUwOsEoqw1Jl0mp6M=王者”来“作”,对语言进行规范(这种规范的内容主要是词汇,特别是有关社会制度方面的词汇),在当时的条件下,荀子只能寄希望于自己心目中的理想的“王者”了。
关于制作新名的方法(“制名之枢要”),荀子提出了6种方法:同、异方法,单、兼方法,约定俗成方法,径易不拂方法,稽实定数方法。具有相同本质的事物用同名去指称,对不同本质即不类的事物则分别用不同的名去指称,这就是同异原则;在词语表达方面,有时用一个汉字即可表达如马、牛、羊、山、川之类对象,称单名;有时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表达一些对象如白马、黄牛、黑羊、高山、大川之类,被称为兼名,这就是单、兼原则;某个实际事物用某名去指称、反映,某名反映或指称某个事物,都要有一个使社会的人习惯、认可的过程,即经过约定俗成的过程,社会的约定俗成是命名的关键。荀子在名家、墨家研究的基础上,唯物地解释了“名”的起源的问题。他说“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意思是说,名称与其所表示的事物合适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是由取名称的人决定的,约定俗成就是合适的,违反了约定俗成就是不合适的。他提出的“约定俗成”论在中国语言学史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他第一次阐明了语言的社会本质,正确地说明了词的意义和客观事物之间的关系。荀子指出:名称和事物之间本来没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名称仅仅是某一特定的社会人群为客观事物所取的一个代号。但是,这个代号的获得不是以某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是全社会成员约定俗成的结果;而且,一旦这个名称被社会所承认,其他任何人都不能随便改变它,如果一定要“异于约”,要“指鹿为马”,那就是“不宜”。荀子关于语言本质的约定俗成论,在今天看来,仍然是非常科学的;名称被约定俗成,为社会所接受又是有条件的,要做到径易不拂原则,即好懂、易记,又准确清楚,不易引起误会的好名、善名才会被社会所接受;而“稽实定数原则”则包括了调查研究和数量的分析统计。所谓“稽实”就是考察客观对象的实质,相同的归为一类,不同的区分为不同的类;而“定数”则是通过数量的统计分析考察客观对象的同异、相互关系的变化来分析论述名的相互关系和变化。
荀子还提出语言文字规范的原则和推行民族共同语的方法。他主张专名从旧:“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因为它是前人所创,习用已久,义界固定,且各有其所,故加整理而用之。荀子法后王,极力推崇战国末期已经成熟的中央集权制度,但是在“制名”这样的事情上,荀子并不否认先王在礼乐刑法方面的贡献。刑名指法律名称,因商朝法律比较完备,故而荀子主张沿用其法制刑名。周朝制定了公、侯、伯、子、男等诸侯的等级以及五服、六官等种种等级的名号,直到荀子时代变化不大,故而荀子主张“爵名从周”;文名指各种礼仪之名,周礼最为完备,据说有3300条之多,故而荀子主张“文名从礼”。商代刑名大盛、周代爵名齐备,荀子主张这样做一方面使前代文化得以传承,另一方面又保证了语言在社会生活中的继承性。散名(各种各样的名称——物名,世上万物所取之名)从俗:“散名之加于万物者,则从诸夏之成俗曲期。远方异俗之乡,则因之而为通。”物名用约定俗成的名称,其中的人事名则从新分析义界,制作新名,统一用法,然后以华夏民族共同语,影响周边“异俗之乡”,共识共享。诸夏指的是当时居住在中原地区的夏族,他们说的话就是夏言(雅言),也是当时流行区域相对广阔的一种方言,是当时汉民族共同语的基础。以诸夏之言为标准规范诸戎之语,荀子的这一主张已经蕴涵了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思想,这在当时可以说是具有远见卓识的,实际上,直到今天,规范汉语方言、推广普通话仍然是语言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对于语言文字规范的作用,荀子认为,名不正其结果必然是“贵贱不明,同异不别。如是则志必有不喻之患,而事必有困废之祸。”贵贱不明是说社会地位的高低分不清楚,甚至贵者不贵,贱者不贱,尊卑颠倒。尊卑不清,自然治乱不定,这无疑会危及封建等级社会的统治秩序。这是从政治方面讲名不正的危害。从社会日常生活来看,名实混乱则会造成同异不别、是非不清。彼此之间的交流或者辞不达意,或者张冠李戴,相互之间的了解十分困难;这样自然不能使自己的意志付诸实践而取得预期的效果,大家所从事的各项事业必然会陷入困境,归于失败。从政治方面,用以区分贵贱;从社会生活方面,用来辨别事物的同异。贵贱分明了,同异区别了,这样表达思想就没有相互不了解的困难了,而大家所从事的事业也就不会陷入困境、归于失败了。荀子的语言功能观是荀子语言哲学思想的出发点。另一方面,荀子也深刻地认识到当时名实相乱的社会现实,并指出名实相乱的后果,“今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是非之形不明,虽守法之吏,颂数之儒,亦皆乱也”。面对这样的现实,荀子认为只有做到“贵贱明,同异别”,才算是“迹长功成,治之极也。”这里说的是语言在维护国家统一和维持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历史证明,荀子的这一观点在后世得到了响应,其中尤以秦代的“书同文,车同轨”以及清代推行的八旗子弟“通汉语、习汉文”运动为甚。毋庸置疑,共同的语言是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基础之一。
荀子的语言文字规范理论,既尊重社会对语言的约定俗成性,可避免王者制名的主观随意性,同时又强调了人,特别是明王圣贤干预语言生活、因实制名的能动性,王者所制之名是那些因社会某种默契习俗而已经流行的名,就可避免社会约定俗成的某些片面性。因为语言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就趋向规范化,至于能否规范还在于人的因势利导。荀子的语言理论代表了先秦诸子研究语言的最高水平,经过他的学生李斯的努力,在秦朝统一中国后得到实践,“书同文”、“语同音”的规范制度为其后封建社会树立了楷模,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韩德民.荀子与儒家的社会理想[M].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