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角度对黑龙江省农村金融的现状加以分析,并试从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贷款抵押担保机制、农业保险机制等多个方面阐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力求完善黑龙江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现状;对策建议
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重点试点地区,如何建立符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从而促进黑龙江省农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文章主要介绍了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对该省农村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农村各种金融机构及其活动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在我国主要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各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其他金融组织以及名目繁多的民间借贷所提供的商业性农村金融服务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服务。
目前,黑龙江省农户的贷款需求主要依靠以地缘和血缘为基础的借款(见表1),即是对个人(亲戚朋友)的借款。2007年黑龙江省人均借款额分别为838.0元,其中向个人借款516.4元,占61.6%,向银行、信用社的贷款额为273.8元,占32.7%。由此可见,民间金融的形式仍然是该省农户借款的主要来源,由于贷款成本较高,农户的资金来源十分受限,而商业金融机构的基础作用并不十分明显,由此造成农村信贷资金供应与各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势不适应。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于2005年改革后,把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负责,建立了省联社和县(市)联社的二级法人制度,通过实行增资扩股、产权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措施,极大地增强了全省农村信用社资金规模。资产总额由2003年末的306.6亿元提高到2005年的417.1亿元,截至2005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139.1亿元,比2004年增加57.5亿元,增长66.8%。农村信用社在增资扩股后资金实力得到加强,经营效益较好,但许多问题仍然很严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较快的发展,对构建产权多元、竞争充分、多层次、多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截至2007年年末,共有农村合作银行31家,从业人员350人,作为股份合作制银行对满足农民、农小企业的信贷需求提供了很大支持,是农村金融领域的新生力量。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商业银行的哈尔滨银行,2005年以来,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开展农户贷款业务,累计投放贷款22万户50亿元,直接帮助70多万农民实现增收,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又一支生力军。同时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2005年承保粮食作物面积2230万亩,实现保费收入2.28亿元,为5.8万户受灾农民支付赔款1.53亿元,保护了受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但其服务范围的狭窄仍然限制了其发展。在过去的几年里,虽然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
二、黑龙江省农村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为农户提供服务的正规金融机构单一
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仍然沉重,缺乏竞争。截至2008年,仍有资产损失和历年亏损挂账87亿元。其他的多种金融组织之间未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为唯一的正规金融机构,其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制。中央银行规定其可以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0-240%,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大多数农村信用社都使利率浮动至上限,使农户的贷款负担加重,加剧了农民“贷款难”问题。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撤并或撤离农村,造成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见表2)。自1996年银行商业化改革以来,商业银行机构收缩,交易成本过高、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使商业银行机构逐步离开农村,转向利润较高的地区——城市。与中国农业银行机构收缩相对应的是其农业贷款余额的急剧下降,从1999年最高时的317.78亿元降到2005年的177.34亿元,与此同时,中国农业银行的各项存款余额却从1999年的14.92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24.63亿元,中国农业银行经营业务已基本商业化和非农化(黑龙江统计年鉴,2000-200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支持缺位。作为政策性银行,农发行的主要任务应该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并不直接涉及农户。而现行的实际情况是,农发行的业务仅限于支持粮棉的流通,而其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经济活动并不能得到充分支持。
(二)各金融机构信贷动力不足,农业保险制度不健全
1、农村缺乏抵押物品和信用担保体系,而无法与正规金融相对接。一方面,无可抵押。由于金融机构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对于个人或者企业的贷款需求,一般要求有相应的抵押物或者担保。作为农村地区合适、重要的抵押对象——住房和宅基地,受相关法律的约束与限制,不可用作抵押物,不能有效发挥农村经济和正规金融间的桥梁作用。另一方面,无处抵押。农村担保机构规模小、数量少,根本不能满足农民的抵押担保需求。
2、农业具有弱质性,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由于农业发展的影响因素较多,一般的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意贷款给农业经济主体。2008年以来的冰冻灾害和地震灾害,给农业和农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进一步凸现了农业的脆弱性,而中资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农业保险的多数险种。2005年l月11日,黑龙江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正式揭牌营业,但由于受经济、法律环境的制约,缺乏充足的财政资金支持和再保险支持,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使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
(三)作为新型金融机构的农村合作银行、资金互助合作社,问题突出
信誉积累薄弱、客户认同度低;基层网点少、开办成本高,业务处理不方便;汇路不同,没有通存通兑网络,缺乏竞争优势;资金来源严重不足,法律支持缺失,内部管理不规范。
(四)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与现行的服务供给相矛盾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贷款需求主体的需求逐渐呈现多元化、个性化、层次化,有些农户因教育、住房、医疗等因素导致的助学贷款需求、住房贷款需求、疾病贷款需求逐渐增加,同时也提高了对金融机构结算、汇兑、金融咨询、信托、保险、信用卡、有价证券发行的多个方面的金融服务的需求。而目前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的主要是储蓄、抵押类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等服务,与多样化的农户金融需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三、完善黑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一)构筑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主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1、鼓励农村资金返还农村,发挥其对国有金融的补缺作用。在积极发展农村合作银行、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同时,避免政府主导包办化,在组建过程中充分尊重商业银行和民营资本的意愿,避免业务层次高端化,要将业务重点放在支持三农,服务三农;在人才招聘方面更具灵活性,但应该严格避免近亲效应,重视对员工和管理层的金融教育;在经营过程中,严格秉持严谨诚信的作风,严格按照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在社会和客户中树立良好的诚信稳健的形象;加快农村金融通存通兑的网络的建立,扩大存款规模。
2、农业发展银行应以政府为主导,实施农村金融政策,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努力扩大业务经营范围,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允许其发放农业产业化贷款、农村基础设施贷款,承办农村的市场债券代理、兑付,向农村其他金融机构批发资金。提供长期农业开发资金,支持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3、在农信社的改革方面,引导合适地区的农信社向农村商业银行方向发展。完善农村信用社的内控机制,强化统一法人治理结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规范其管理人员的职责,完善高管人员的聘任制度。在增资扩股中,尽可能吸引满足条件的农民、农村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依法合理设置股权结构。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增强和完善金融服务功能。立足辖区,重点面向三农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种类,增加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的机构网点优势,更好地为农业经济服务。
(二)建立健全农村信用担保机制
一方面,可以采取多种经营模式化解农民“贷款难”问题。可以由政府出资建立政策性的信用担保机构,为农村地区的融资主体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分散农村金融的融资风险。2007年6月18日由苏州市政府全额出资的苏州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正式挂牌,为黑龙江省开展农业信贷担保提供了宝贵借鉴。也可以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上,以其为担保媒介,促进农户的信贷增长。合作社可以充当贷款人的担保机构,由合作社对贷款金额进行派发,合作组织协助金融机构按农户经营行业、规模、效益、信用状况的不同合理确定信用额度。另一方面,拓宽有效抵押品范围,继续探索林权、渔权和土地经营权等权利以及农房作为贷款的抵(质)押物,提高贷款抵(质)押率和有效保障程度。
(三)加快建立政策性保险,尽快对农业保险进行立法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显著加强对粮食主产区的农业保险支持,加大保费补贴比例,提高保障水平;依据国际经验,建议政府在补贴主要粮食作物保费25%的基准上,另外设立20%的补贴比例;按国际通行的做法,建议国家按保费收入的10%给予公司大灾准备金补贴,按保费收人的7%给予公司业务经费补贴,足额补贴公司的农业防灾减灾支出,确保农业保险试点的稳定发展;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我国目前对这项涉及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因此,国家应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尽快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使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走上一条法制化的道路。
(四)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信用合作活动树立了政策依据。可以将农村专业合作社作为整体授信主体,将贷款带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按照一定利率加一定程度的浮动利率的基础上转贷给农民。在合作社内部建立农户贷款信用证、农户信用档案,记录和监督农户的信用状况。同时,政府应该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促使合作组织在农村信贷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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