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马克思地租理论论集体土地国有化及问题

2008-12-29 00:00:00张晓华邢宝恒
中国集体经济 2008年9期


  摘要: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对农民而言更是安身立命之本。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过程在不断加快,其中由城市发展而引发的集体土地国有化问题尤为突出,为解决集体土地资源供给与市场配置间价格矛盾,文章以现代产权经济理论为主线,阐述了马克思地租理论,据此提出集体所有土地地租价格构成,提出了现行征地制度的主要矛盾,分析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展开表现的问题和冲突,最后提出了改革我国征地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马克思地租理论;土地非农化
  
  一、总论
  
  土地是由地球陆地部分一定高度和深度的岩石、矿藏、土壤、水文、大气和植被等要素构成的自然综合体。土地资源不仅是人们物质生产生活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还是一种供给弹性非常小的资源,它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土地资源既有自然因素的一面,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土地又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独特资源,这是与其他资源类型相比最为突出的一点。对于我国人民来说(特别是农民)土地是安身立命之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过程在不断加快,其中由城市发展而引发的集体土地国有化问题尤为突出,近年来,我国土地资源供给能力与经济快速发展需求的矛盾更加突出。伴随着土地性质的转变,农民的补偿、就业、生存保障都面临着极大挑战。本文以现代产权经济理论为主线,阐述了马克思地租理论集体所有土地地租价格构成,提出了现行征地制度的主要矛盾,分析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展开表现的问题和冲突,最后提出了改革我国征地制度的建议。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及集体土地价格构成
  
  (一)地租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租就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所谓地租,就是指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交付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地租从形式上划分有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地租理论认为绝对地租的原因是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是资本主义的土地经营权的垄断。根据级差地租形成条件的差异可以把其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两种类型。等量资本投入等量土地,由于土地的肥力、位置不同形成不同生产率,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地租称为级差地租Ⅰ;在同一土地上连续追加等量投资后,因劳动生产率不同而产生的地租称为级差地租Ⅱ。
  (二)集体土地价格构成
  在我国,由于形成地租的客观物质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依然存在: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同所有者的存在必然导致绝对地租的存在。经营权的分离又导致级差地租的存在。一般而言,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级差地租分配原则如下:级差地租Ⅰ是由土地的肥力和位置差异产生的,所以主要应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级差地租Ⅱ是由土地使用者集约经营、追加投资形成的,所以主要应归土地的使用者所有。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不仅可通过出租土地获得地租,而且还可以通过出卖土地获得高额土地价格。原始土地本身是自然物,不是劳动产品,因而是没有价值的。但是在商品关系普遍化的情况下,一切物质商品化了,土地也可以买卖。土地价格表现为资本化的地租,而不是土地价值的货币表现。它相当于这样一笔资本的价值,如果把它存入银行,每年的利息收入相当于这块土地地租的收入。它实际上是用利息率计算的地租的购买价格。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国家作为社会管理的代表所拥有的土地终极所有权都应在经济上得以体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位置优劣具有先天性,集体经济组织理所当然应拥有级差地租;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使土地的级差地租提高,因此国家也应拥有部分级差地租,前者可称为级差地租a,后者可称为级差地租b。同时,集体土地入市的收益问题还涉及到土地投资的回收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投资的回收(可称为土地资本1)是理所当然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也会辐射到农地上,因而国家也应对其投资进行回收(可称为土地资本2)。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观点——集体土地入市中国家和集体逐年收取地租的构成公式如下:
  土地价格:Q=S(P)=集体年租金+国家年租金=绝对地租+(级差地租a+土地资本1)×年利率+(级差地租b+土地资本2)×年利率。
  其中:集体年租金=绝对地租+(级差地租a+土地资本1)×年利率。
  国家年租金=(级差地租b+土地资本2)×年利率。
  正如马克思所说:“土地的购买价格,是按年收益若干倍来计算的,这不过是地租资本化的另一种表现”。实际上这个购买价格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它是按普通利息率来计算的要使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充分发挥作为稀缺资源的作用,必须使土地的经营和使用通过市场来配置。那么,在我国现行征地过程中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三、农转非用地现状
  
  我国工业化必然会发生经济要素从传统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大量转移过程,合理的产权制度是保证土地资源转移和配置效率以及社会公正的基本条件之一。现阶段农村土地向非农建设用途转移只能通过国家征地方式实现,而现行征地过程中出现了大量问题。
  (一)关于集体土地的产权问题
  产权是包含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权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就是以村为单元的所有农民共同所有,其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明晰集体土地的产权问题,是规范集体土地入市的基础性工作。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严重的弊端,集体土地所有权名存实亡,表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与国有土地权属划分不清,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不明确,其法定代表人难以确定,且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点不明确;集体土地管理体制不健全,表现为忽视集体土地的规划利用,对集体土地的管理部门和管理权限不明确,集体土地的价值得不到实现而致使集体土地所有者丧失了对土地保护和利用的兴趣。
  (二)关于农民补偿不合理问题
  1、补偿标准太低。依据1986版《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以及安置补助。其中“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目前城市土地归国家、农村土地归集体,将集体土地转为城市土地或工业用地过程中目前还是计划经济的算法,过去可行,因为政府将安排失地农民到非农业部门就业。计划经济时期城乡差别很大而现在向市场经济转变,不再解决非国有部门就业问题,25年快速发展供给弹性低的土地价格增长最快,其级差地租相应大幅上涨,农民放弃了其对土地的占有;而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深远和广泛的意义,它不仅是农民生产经营的基础,在目前农村社保体系尚未建立、劳动力转移又诸多困境的情况下,更具有重要的保障功能和归依功能,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存在广泛的潜在影响;按传统的粮经作物来测定前3年的农业产值,没有或较少顾及现在的城郊农业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而是集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的现代都市型农业,土地的产出价值已不是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价值可比的。因此,这样形成的土地征用价格当然不能反映被征占耕地本身的产出价值,是偏低的价格。
  2、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25年快速发展供给弹性低的土地价格增长最快,其级差地租相应大幅上涨,农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的改变通常会导致地价的飙升。但是,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却没有考虑增值因素。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级差地租可以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形成的原因之一是土地位置的差异,级差地租Ⅱ是由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资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造成的。同时,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当由土地所有者和征地者共同所有。而当今土地征用后之所以会产生增值,是由于土地的位置差异、国家规划和开发投资两方面造成的,增值部分当然就包括两种形式的级差地租。因此,在对增值部分的分配上应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
  
  (三)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目前,在各地的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和相关土地制度的滞后和不足,广泛存在着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的现象。2006年全国非农建设用地清查资料显示,到2006年底,全国已有各类开发区4210个,其中省级以下的3082个,有73.2%属于滥设的开发区。开发区的土地绝大多数来自于农地的征用;在一些不具备投资条件或投资环境比较差的地区,出于政绩工程等原因考虑兴建的开发区,在建成后就长期处于闲置状态,有的甚至由于后续资金不足,建设尚未完成就已停工,导致大量耕地抛荒浪费。而在一些投资环境较好的经济发达地区,在引资过程中也往往凭借征地的低廉成本降低投资门槛,滥用优惠政策,导致土地利用的集约度低,并为产业结构的升级设置了障碍。
  (四)政府硬性干涉
  由于在现行土地征用中,地方政府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广泛存在;政府以低价征用土地后,一经出让,增值高达数十倍,利益分配的巨大失衡,很容易引发失地农民的不满情绪。不少地区为搞“形象工程”,滥占、滥用耕地,盲目搞项目开发,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生产性投资的积极性。有些政府官员在征地中利用权力寻租,剥夺农民的利益,进一步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同时,在有些市政工程建设中,由于补偿标准低于非市政项目,也在现实中导致了纠纷。
  
  四、征地制度改革建议
  
  (一)严控征地范围,慎用征地权
  建议国家从法律、法规上确认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利。为做到既保证发展又珍惜土地,应当调整使用征地权的项目,先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退出征地范围,条件成熟时再将工业用地及各类开发区退出征地范围,逐步缩小征地范围,最终严格限定在必要的公益事业范围。其他建设用地,要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和价格决定中的基础作用。
  (二)适当提高征地补偿费用,改变投资理念
  建议征地补偿费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基础上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为基础,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最终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确定。征地补偿除了要考虑土地被征用前的价值之外,还应考虑土地的区位、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政府的宏观政策等造成得级差地租因素。
  (三)着眼于长远,将安置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建议各地由政府、村、户共同出资,实行符合当地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适当提高征地费用在项目建设投资概算中的比例,提高的征地费用可以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注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此外,被征地集体的经济组织也应从本集体的积累资金或土地补偿费用抽调一定的资金注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
  综上所述,对集体土地国有化的研究,尚需运用多学科资料,探寻集体土地改革的理论依据,重点比较、分析各种实践模式的利弊,充分论证集体土地改革的社会效应及其现实可行性。
  
  参考文献:
  1、王传杰.我国农地产权市场的均衡分析[EB/OL].www.jjx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