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保护动力何在

2008-12-29 00:00:00褚松燕
人民论坛 2008年15期


  褚松燕(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当前,政府对弱势群体予以保障的路径和改革开放以来行之有效的路径一样,即各地创新,时机成熟后由国家推出相应的政策、制度。政府创新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着弱势群体的弱势。
  政府创新的动力机制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政府官员的政绩追求;第二,满足社会需要的责任;第三,解决具体困境的必然;第四,顺应时代潮流。简言之,有的政府创新虽然基于公共利益,但更多是基于政府本位的以官员为主体的公共利益的维护。
  从目前已有的大量实践看,地方政府创新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政府自身直接提供的制度和政策保护,这也是弱势群体能够得到的最直接的保护;第二个层面是政府提供制度环境,鼓励社会组织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第三个层面是提供能促性制度和措施,使弱势群体知晓和使用相应的保护渠道。当然,知晓和使用保护渠道的前提和目标都是弱势群体对政府的信任。
  在这三个层面当中,第一个层面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范畴,同时也直接与公民权中的社会权利的落实相关;第二个层面与公民权中的民事权利相关,特别是其中的结社权。因为社会自发组织起来对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是人们利用结社自由权的结果,换言之,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权利得到广泛的实现;第三个层面则与公民权中的政治权利密切相关,公民的知情参与是关键。
  弱势群体的弱势如果要实现根本的转变,仅仅依靠政府创新是不够的,政府创新也并不是弱势群体得到保障的动力,真正的动力在于弱c439f61d0f4706955306d359613701a5e64c43f7c90b4916dd0dc0e027b68873势群体和整个社会对公民权要求的提出。因此,尽管在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政府仍然发挥而且必须发挥主导作用,但是,公民个体和社会力量的行动也越来越重要。因为弱势群体保护的动力机制已经开始由政府主动创新向公民和社会主动保护转移。这种转移反映着公共利益的公民主体基础的凸显。
  公民权的实现要经历从要求到权利的过程,这个过程的结果是公民的某些权利上升为统一的国家法律法规条文。但这个使某些权利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本身是充满着公共权力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的。知情与参与已经成为公民权和公共权为之间互动的基础,进而也成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利器。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重点已经转移到权利的保障,那么,就需要抓住公民权从要求到权利的转变,通过各地政府的不断创新,探索出弱势群体保护的权利保障路径。
  
  现场点评
  广东行政学院政治学系副主任 文小勇:我们要将弱势群体的问题与具体的解决措施紧密结合。各地要树立符合各自特点的地方问题意识。要树立正确的方法论意识,以便于理性看待当前的社会背景,分析问题。我认为,超越“为人民服务”这一概念并不是在否定我们的价值观,以前在“为人民服务”的价值主导下,道德责任和政府责任被混为一谈。超越“为人民服务”就是要解决到底是“为民做主”还是“由民做主”,只有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才能摆脱以往的错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