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业储值卡的发售和使用在目前的零售消费中越来越广泛和普遍,但它的发售和使用业务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加强对商业储值卡的法制管理和监管力度,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维护人民币的权威性及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商业储值卡;问题;对策
商业储值卡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客户交付的货币金额,制成供客户凭卡到发卡机构进行购物消费或服务的一种电子支付卡,目前商业部门尤其是城市超市发售、使用较为普遍。人民银行保定支行通过对辖区内商业储值卡发售、使用等情况的调查发现,商业储值卡发售、使用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加强对商业储值卡的管理,对于维护人民币的权威性,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情况
(1)发卡企业以零售超市为主,并呈逐年增加趋势。据调查,2005年、2006年、2007年10月末,保定市全辖区发售商业储值卡的企业总数分别为66个、91个、124个,同比增幅分别为25.6%、36.2%,发卡企业数量逐年增加。保定商业储值卡发售企业包括大中型商场、零售超市、餐饮店、娱乐场所、洗浴中心及其他商业机构,2007年10月末分别为14个、58个、16个、12个、15个、9个,占比分别为11.2%、46.7%、12.8%、9.6%、12%、7.6%。发卡企业以零售超市为主,2005年、2006年、2007年10月末,零售超市占发卡企业总数的比重分别为43.9%、43.9%、46.7%。
(2)储值卡由企业自行发售,发卡种类多样。目前发卡机构发行的储值卡全部由服务提供商供应软件及相应设备。储值卡的所有业务,包括卡的发行、充值和回收等全部由发卡机构独立操作。各商业企业发售的有“贵宾金卡”、“金卡”、“银卡”等各类不同的储值卡。此外,还有的发卡机构发卡有不同程度的折扣率,如预存100元优惠5元,预存200元优惠15元等,预存金额越多,优惠幅度越高。
(3)储值卡面额呈增加趋势,发售规模也逐年扩大。调查显示,储值卡面额呈增加趋势。2005年,一般储值卡的金额为50元、100元,最大为500元。而到2007年,储值卡面额一般达到300~500元,千元卡不再罕见,最高金额达万元。储值卡发放的规模呈逐年扩大趋势。2005年、2006年、2007年10月发卡数量分别为58231张、83368张、113648张,金额分别为1851.26万元、2712.5万元、3519.6万元。
(4)储值卡使用用途及消费人群越来越广泛。储值卡主要用于单位职工福利,也有用于馈赠。使用储值卡在发卡企业内等同于现金使用,可以购买任何商品,包括:日用品、烟酒食品、衣帽、家电等,使用范围不受限制,但只限于在发卡机构使用,不具有通用性。商业储值卡的发卡对象有个人也有单位,卡内金额可以一次消费完,也可以多次消费,不限次数,刷完后由发卡单位收回。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反法律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危及人民币的权威性。《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储值卡应是银行发行的,商场发放储值卡行为违反了国家法规,其发售的储值卡在某种意义上实际上就等于代替人民币进行流通或者发挥了一种准人民币的功能,一方面动摇了人民币国家法定货币的地位,另一方面也扰乱了整个社会的金融秩序。
(2)监管部门不确定,发售卡管理缺位。目前,对商业储值卡的管理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商家发售储值卡没有明确的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监管条例,商家发售储值卡较为随意,储值卡的发售使用基本处于自由混乱状态,对储值卡的管理缺乏牵头部门和部门联动,隐含较大风险隐患。
(3)商业企业发售储值卡随意,安全保障差。据调查,在储值卡运行环节中,缺乏规范的行业标准,随意性太大。协议、使用规则都由发卡方单方面制定,不记名、不挂失,并兼有解释和修改权,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储值卡在整个运行过程中涉及发行、消费、清算等诸多环节和机构,出现欺诈、非法集资、经营不善倒闭、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等行为,除持卡人蒙受损失外,还将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
(4)逃避现金管理和国家税收。按现行规定,从单位账户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5万元以上,应加以备注,而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商家,不受转账金额的限制,大量资金绕过现金管理的关口流进个人名下。调查显示,商家可根据客户需要,发行面额高达10万元的储值卡。另外,如单位利用储值卡方式发放超过个人所得税起点收入,商家可为单位开发票用来抵冲费用,致使单位职工少交个人所得税,企业少交企业所得税,发卡商户偷逃税。
三、政策建议
(1)加强储值卡业务的法规建设工作。对《中国人民银行法》提及的“代币票券”作清晰界定,明确储值卡发行的范围。针对储值卡发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人民银行应会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金融管理体系中。并结合现阶段储值卡的使用情况,对储值卡的概念、功能、使用范围、对象等内容进行重新定义和规范,修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尽快对储值卡的概念、功能、使用范围、对象等进行重新定义,以便有关部门更好地监管,维护人民币的权威性。
(2)建立储值卡发行市场准入机制。建议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联合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储值卡发售及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查明其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其经营行为;严格储值卡发行市场准入机制,对发售储值卡的商户信誉程度、发卡数量、发卡资金规模进行管制,确保储值卡使用者的利益。
(3)完善储值卡市场管理规则。央行会同有关部门一方面制定统一的市场运行规则,界定各方定义及其对应的权利责任,规范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加强对储值卡的管理,制定行业管理制度,规范储值卡的发行和使用,防止储值卡对货币发行、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央行还应制定对储值卡的资金清算管理规定,保证储值卡资金清算的安全。
(4)加强对储值卡业务的监管。政府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对储值卡的发行、流通、清算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加强税收管理、加强财务审计、加强权力监督。严禁发卡单位利用沉淀的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储值卡监管当局可以强制要求电子货币发行者提取最低比率的准备金。对沉淀资金采取封闭式管理方式,由储值卡公司选定托管银行进行资金管理。储值卡发行主体对于储值卡的资金,在消费者使用前,须在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待消费者支付后,从托管银行专户划付款项,以防范储值卡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作者单位:于爱英河北保定学院
崔会强河北保定雄县人民银行
参考文献:
[1]胡昌苗.储蓄卡——百姓理财的好帮手[J].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