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十七大提出的重大命题。文章剖析了我党关于这个重大命题从萌芽到逐渐清晰准确的演化过程,较为准确地概括了“财产性收入”的内涵和外延,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演化;意义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一重大课题以来,很多学者开始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笔者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立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剖析了我党关于这个重大命题从萌芽到逐渐清晰准确的演化过程,较为准确地概括了“财产性收入”的内涵和外延,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重大意义。
一、“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文献来源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在肯定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及外资企业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
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个体劳动所得以外,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权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以上这些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
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这是第一次把“其他分配方式”写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指出应当允许“利息、股份分红、非劳动收入”等合法收入,实际上就是指要允许财产性收入。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的提法与十三大相一致,再次肯定:“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报告不再提“补充”,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按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按资本参与分配是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我们党已经认识到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带来问题的严峻性。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增添了生产要素中劳动与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02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上升到0.447。这时,我们党开始更加关注公平问题。“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为了实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2007年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一战略性方针,强调“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为此,要求“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要求“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等。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正是“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具体体现。这句话一经胡锦涛同志提出,随即成为2007年最受关注的十大财经语录之首,可见人们对“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关心和拥护程度。
二、关于财产性收入概念的一般界定
关于什么是“财产性收入”,目前还没有比较公认的概念。
据国家统计局专家介绍,“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现在统计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按照占比大小分别是: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位置较小,占比大约在2%左右。卖房的收入目前还没有记录在财产性收入里,财产性收入是指房子的出租收入。关于财产性收入的标准问题,国家统计局正在进一步制订标准来确定。实际上,这个定义并没有指出财产性收入的本质特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认为,所谓财产性收入,是指除工资之外的收入,一般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屋、车辆、土地等,以及由此所获得的收入。具体而言,财产性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及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物权法》中实际规定了三种收入:劳动性收入、储蓄投资和其他即财产性收入、继承的收入。“财产性收入是流通性的收入,是财产在流通过程中增加的收入。”
综合以上观点,所谓“财产性收入”是指通过已经拥有的财产而不是通过直接的劳动获得的收入。通俗地说,也就是用钱生的钱,它是财产在流通过程中增加的收入。这是“财产性收入”与其它收入的本质区别。具体而言。财产性收入的外延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及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卖房的增值收入应该算财产性收入。
三、“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提法的重大意义
提高群众财产性收入近年来一直被许多经济学人所呼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在党的十七大文献中被提出来,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发展为了人民、发展造福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发展理念。
(一)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之一体现在能够更有效地配置市场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资本是构成社会生产的基本要素。增加群众的财产性收入,通过市场化方式使城乡居民拥有的超过正常消费需求的财产转化为资本,服务于社会生产和生活,这有利于推动资本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金融等行业的发展,让资源配置到更有效率的地方和行业。
(二)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消费、投资、出口”是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我国经济一直受消费不足的拖累。要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就要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尤其是要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因为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比较低,而中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则比较高。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获得财产性收入,势必促进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提高,进而促进国内消费需求的扩大。而且,更多群众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又可能将部分收入用于投资,直接拉动投资需求的增长。
随着国内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双双扩大,必将逐步“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增长格局”,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三)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共享共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004年9月19日,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和谐”的理念要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价值取向。我们要构建的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
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我党的一贯主张,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大任务。“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提出,是改善民生和缩小贫富差距过大的需要,充分反映了人民分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必然要求。由于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是富裕阶层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工资性收入是普通阶层的主要收入来源,提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可以使广大群众逐步改善收入状况和收入结构,逐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降低低收入者所占的比重,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既是国家强大和人民富裕的必然结果,也是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近30年,中国实现了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的迈进。1978年中国人均GDP只有160美元,到2007年人均GDP达到2460美元。中国人民先摆脱贫困实现了温饱,继而又从温饱实现了总体小康,现在正在向全面小康迈进。在这个过程中,早先在贫困时期,绝大多数家庭入不敷出,在基本生存线上徘徊,经常欠债;而在温饱时期,绝大多数家庭衣食无忱,没有多少节余;只有向全面小康社会迈进的阶段,除去其它必要的开支,家庭有了越来越多的节余,才会产生财产性收入。
与其他一些国家一样,在人均GDP突破2000美元、人民手中积累了一定财富后,财产性收入就会逐渐成为我国国民新的重要收入来源。实证分析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经历了一个居民财产快速积累的时期。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明显改善,我国还将进入一个居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时期。当人民手中积累了一定财富后,迫切需要找到投资的有效途径,实现更好的保值增值。这就需要创造一个获得财产性收入的良好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符合我党的宗旨,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是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