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实施政府采购的问题及对策

2008-12-29 00:00:00陈太永
中国集体经济 2008年4期


  政府采购被誉为“阳光交易”,既是节约学校资金、保证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配制教学资源、提高采购质量的有效途径,又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有效办法。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公办中小学政府采购工作有了飞跃发展,集中采购行为呈逐年扩大趋势,逐步得中小学采购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也出现一些新的问题,比如,有些设备的购买化整为零,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很难从宏观上对采购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对于一些大宗项目或工程项目基本是长期固定的几家供应商,缺少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机制,即使实行“招投标”方式,也因缺乏配套的法规、制度及监督部门和监督机制,最后难免受“关系网”和“人情网”的影响,使采购行为缺乏透明度。这些现象都不利于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公办中小学政府采购市场。
  
  一、公办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管理不合理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
  
  (二)政府采购制度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出台后,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但大多侧重于政府采购的实现,监督制约方面还不是很健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漏洞,从而滋生一些腐败行为。虽然国外已有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但要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还需要不断探索。目前,从本地区实行的政府采购情况来看,政府采购工作基本上是由采购中心包办,使采购中心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从而容易引发一些腐败行为。同时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看起来有很多部门都可以进行监督,但反而导致没有一个部门能有效监督,往往无法将监督落到实处。
  
  (三)政府采购落实不得力
  政府采购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到许多部门的既得利益,包括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政府主管机构、定点供应商。各部门如果从本单位利益出发,对政府采购的认识模糊会影响采购制度的推进。比如,一些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在利益的驱动下,采取先斩后奏或先斩不奏的方式,把应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自行采购,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直接指定基层学校到某供应商公司采购;再如基层学校将大宗采购目标化整为零,规避政府招标采购,或者不从实际出发,自行提高采购标准,采购的商品都要高档配置,浪费了大量的财政资金,从而使政府采购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四)政府采购信息不够透明
  制度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原则,是达到采购效果的基本保证,同时也是有效限制权力滥用的必要手段,能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达到预期目标。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单位在政府采购中“暗箱操作”,比如,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不招标,而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信息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人为缩小受众媒介的范围;对有投标机会的信息故意加以限制,使供应商不能平等获取;将机密的竞争信息向特定的供应商提供等等。
  
  二、加强公办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建议
  
  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是节约成本、治理腐败、规范管理。目前,公办中小学的办公经费是按学生人头拨付的,政府采购中如果不能杜绝政府部门采购官员与经销商之间的腐败现象,造成采购单价超过市场价格,只会导致学校经费更加窘迫。
  
  (一)加大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力度
  政府采购是一项牵涉面很广的工作,它涉及到学校的正常运转与许多部门关系的协调,如果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对政府采购的认识模糊,甚至抵制政府采购,或者不明白政府采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就会影响采购制度的推行。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领导层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宣传,使他们明白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的必要性,以及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另一方面要转变学校领导的思想观念,使他们自觉地站在市场经济的角度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
  
  (二)规范政府采购的过程操作
  一要建立审批制度,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向教育局主管部门申报采购计划,财务部门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意见,上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二要建立规范运作,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规范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即公开招标、网上定购或合同定购、验收、付款、核算、决算岗位,工作人员明确分工,严禁串岗、代理,预防采购风险。三要建立核算制度,设立集中支付专户,将批准人员与执行人员分开,执行人员与会计人员分开,会计记录人员与出纳人员分开,有效堵塞管理中的漏洞。
  
  (三)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首先,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政府采购的三个当事主体(即管理者、操作者、使用者)三方分离;保证招标人、使用人与定标人相分离;保证采购、付款、验收三环节分离。通过以上三项制度,逐步形成有关各方内部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制衡机制。其次,应进一步强化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不定期地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还可以主动介入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如对招投标进行监督等。再次,逐步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加快建立政府采购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