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娟
[摘要]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转型机制的发展,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后,大量农民的流动及其在非辖区(非户籍地)的生存与发展,进城农民工在城市社区队伍的壮大及其对城市建设作用不断显现,农民工城市生存能力及其生活现状也产生了极大的变化。从发展的视角出发,笔者认为,理论研究视角如何定位今天的农民工群体?是我们将农民工真正市民化、公民化首要思考的问题,本文试图从社会建构视角探讨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建构;社会排斥;弱势群体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08)03-0015-06
中国体制转型造就了农民工这样一个社会阶层,农民工群体的出现成为了推动中国城市化进程不可或缺的力量,以往理论界对这个群体的研究视角,更多的是从农民工进城初期的那个历史时刻,其权益与传统二元结构下形成的制度政策、主流意识等相碰撞下给农民工造成的边缘化而将其定位为弱势群体的,从历史的审视看,这种研究视角及其成果无疑对改善农民工的社会处域是有贡献的。然而,被社会主流的声音呼喊了20年弱势群体的城市农民工,仍以一股不可阻挡的力量在发展,城市农民工现实力量提醒了我们,是否应该重新审视以往对农民工的研究取向?重新审视的意义不在于批判与推翻,而是试图与同仁尝试从当下及未来的视野重构对农民工研究取向的探索。笔者认为这种研究取向的探索和发展会有利于引导社会主流对农民工新的认识和社会定位,从而影响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对农民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一、社会排斥视角下的农民工的界定及其研究
社会排斥是在理论界研究贫困问题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概念,社会排斥理论被中外学者广泛应用于政治、社会变迁及社会政策、贫困群体、弱势群体等多问题的研究中,并成为这些研究领域的核心概念。众多学者对社会排斥概念赋予了不同的定义:认为“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本意是大民族完全或部分排斥少数民族的种族歧视和偏见,这种偏见和歧视是“主导群体已经握有社会权力,不愿意别人分享之”(戴维,1999);社会排斥指的是某些社会群体因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被排斥于社会认可的一般生活状况之外,从而处于边缘和劣势的社会处境(古学彬,2003);社会排斥主要是指弱势群体如何在劳动力市场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挤,而日益成为孤独、无援的群体(李斌,2002)。社会排斥可说是某一个人、家庭或群体缺乏机会参与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活动,这些活动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可以看出不同的研究取向赋予了社会排斥概念不同的内涵。
国内很多学者对农民工群体更多的是在社会排斥视角下的研究和界定,郑功成曾指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之所以被称为农民工,则是他们在现行制度框架下不能取得与拥有城镇户口身份的劳动者平等地位并享受相应权益的标记,它揭示着传统户籍制度及附加在这种制度之上的其他相关政策所具有的非公平性乃至歧视性。尽管这种非公平性是计划经济时代典型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一种延续,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显得格外引人注目。学者卢海元在对农民工的分析中也曾提出,社会歧视祖抑了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认同和靠拢,农民工在求职、生活、交往、教育等许多方面都常常受到来自城市的歧视。他认为,各地时常发生的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侵害都是缘于城市的社会歧视。“农民工遭受的歧视不仅来自一般的城市居民群体,也来自于制度性的歧视”;学者丁开杰认为,农民工进城受到严重的社会排斥,包括就业岗位方面的歧视;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生活待遇上的歧视、执法歧视;日常生活与社会交往中的歧视等等。他从社会分层的视角提出城市对农民工的歧视性。他说,“城市对农民工实际上是‘经济吸纳,社会拒入,从而使农民工形成了城市中的‘无根社会阶层”;王星认为农民工来到城市里,但是无法摆脱早已内化了的与城市主流文化格格不入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他们的生活方式、行为习惯等等都达不到城市人的规范要求,因此会受到城市主流群体文化的歧视和排斥。他同时引用何乘材等学者的观点指出:“歧视的存在阻碍了农民工经济、社会地位的提升,歧视行为是城市主体对农民工的排斥行为,这既是城市主体和农民工行为方式、价值体系冲突的产物,同时也根源于城市主体独占城市资源而农民工无权享受的权利不平等意识”。学者们研究中的一个共性:即农民工来到城市受到了城市及其制度意识的排挤和歧视。因此,理论界对农民工界定达成的一贯共识是:农民工,即是农民工人,从身份说并未脱离农民而又暂时离开土地进入城市(或城镇)从事工人职业、通过劳动取得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农民工的显著特征,在于他们的身份和职业的双重性。具体说:从职业看,农民工从事着城镇工人的劳动,但他们的户籍身份地却是在农村,这种传统的身份阻碍着农民工真正融入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户籍制度及与其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所排斥;从身份看,农民工并未摆脱农民特性,他们大多数仍拥有土地却又离开土地甚至居住地而在城镇从事着非农产业的职业人群,从而亦形成了与传统的、真正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因此,农民工事实上处于游离或边缘状态,既非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亦非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居民。
理论界对农民工的研究视角更多的是运用社会排斥的理论来分析农民工群体自身特征以及社会制度、社会城市主体对农民工在政治权利、国民待遇、市民生存权利、就业权利、教育权利、社会保障、卫生服务、住房、教育、政治参与权利等方面是被排斥、甚至是被剥夺。城市农民工虽然人数众多,但是他们在城市社会整体上是处于被社会排斥的地位,国家在一些最基本的社会、政治、经济、保障、服务等政策上没有给予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对待,反而却往往给予农民工不公平的待遇,因此农民工在城市里缺乏进入主流社会生活空间的资源、能力和获得相应的社会权力,呈现着被边缘化的状态。他们在城市里从事着脏、乱、累的、城里人不愿干的工作类别,面对的却是城市繁荣的诱惑,而又体会着被户籍等制度及由此带来的身份差别的拒斥。社会排斥理论研究的视角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改革开放初期为农民在城市呼吁权益、争取资源、适应城市生活并在相对缓解农民工在城市尴尬的处遇方面做出了贡献,这种理论呼声带领了社会主流始终将农民工放在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分层中,因此,倡导社会各界对遭受社会排斥的农民工群体给予关怀和帮助。
二、社会建构视角下的农民工的社会排斥
从社会建构的研究视角看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的被排斥的社会处遇,其实是一种社会建构。
社会建构的基础主要来自于两个层面,一个是物质层面的,一个是意识层面的。从物质层面来看,主要
是城市社会资源缺乏,资源的人均拥有量及其有限,在这种情势下,城市社会资源的分配只有通过一定的手段来实现,即建构资源分配;从意识层面看,意识层面的社会建构主要是指我们对某些事物的看法是由社会形成的,例如,本地人、城市人、农民工、农民工懒散甚至文化水平低等很多时都是被[社会建构]出来的形象。当然,这些概念是有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建构的沿用。从物质和意识两个层面的关系来看,如何将城市有限的物质资源发挥所谓优效的作用,只有依靠社会现实的主体意识所体现出的一系列的制度和法规条件来判定社会各阶层谁能够享有城市社会资源,谁被排斥在城市资源享有权之外,体现了意识层面对物质层面的一种社会建构。因而,在建构资源分配的制度法规的过程中,为了照顾一部分资源享有者的权益,必然会牺牲另一部分资源匮乏者的权益,因此,资源分配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建构,又由于资源分配的制度建构往往是来自地域辖治的主体意识,难免会存在制度制定者的主观偏颇于制度建构之中,即首先要保证所辖地域居民的资源享有权,为避免地域居民权益被剥夺,排斥外来人对本地域的资源享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源享有者及排斥者都是一种社会建构。
在已有的社会制度的建构中,建构了城市人及农村人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农民是靠土地吃饭,土地的收成好坏很大程度上依赖着自然气候的条件,因此逢自然灾害年份,旱涝不保收,就会给农民带来衣食上的困难,如果庄稼无收成,农民在享受国家少许救济的同时还因欠缴国家的公粮(当时实施的是上缴公粮的农业政策)而负债,由此带给农民的压力是很大的,农民的生活背负了靠天吃饭的风险,紧紧依靠土地收益来提高生活水平显然是非常困难的。而当时生活在城市的居民却无此担忧,城市是国家保障的中心,在国家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国家首先是保障城市的供应,在城市内实施的是计划供应。同时城市对居民实施的是“两高政策”,即高就业和高福利,城市居民只要学业结束就可分配到企业等单位就业,只要就业了,就可以享受到每个月的工资受益和医疗、住房等福利内容。因此,城市居民的生活是旱涝保收的。城市制度使居民生活不用背负风险而却能享有一定保障。计划经济时期的这种制度的建构,造成了城乡居民生活的巨大差别,长期以来在城乡生活方式的差异中形成了农民对城市的向往,尽管改革开放后,城市的两高的福利政策也有所改变,部分城市居民在经济结构的调整中也承担了无保障或失业的风险,但是农民对城市美好的憧憬已经由来已久,能够到城市是自己久已的梦想,终于在可以进入城市的今天实现了这个梦。他们为了这个梦想,在社会建构出的各种排斥的压力中艰难却大胆的创造着自己的城市生活,同时也将自己的力量贡献给了城市建设。
已往对农民工的社会建构实际上仍然只依据了社会外界的作用,在我国社会发展战略的系列结构制度中,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农民的资源享有权,而当农民进入城市,尽管从事着城市工人的职业,但其特殊的农民身份,仍然享受不到相关的资源及其权益。这种资源制度的建构又引导了社会主流意识对农民工的社会阶层定位的建构,即他们是弱势群体,需要社会所谓强势群体的帮助。
面对这不争的事实,我们有责任反思和解读农民工的社会排斥问题,即农民工的社会排斥是如何在制度及其社会意识中形成和建构起来的。这种研究不是仅仅考察和计量哪些制度对他们的歧视,哪些权益被剥夺,社会强势怎样去救助其困境的层面,而是要呈现农民工这个群体被边缘化处遇的形成过程和在社会制度的歧视下他们的抗争努力的奋斗过程,从而能够更加适时地发展农民工群体的社会定位及其制度建构。因此,笔者也曾访谈了若干来自农村的进城打工人员,随着对他们在城市奋斗历程的了解,也引发了一些思考。
三、关于农民工社会排斥的社会建构的几点思考
如果将城市农民工作为一个整体始终放在一个弱势群体的社会定位中,那么我们仅仅是看到了他们的身份的卑微和资源的贫瘠及其待遇的不公,去强化他们面临的困境,却忽略了他们自身的抗争和获取资源、争取权益的能力及其成效,也就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对这个群体的歧视性。因此,从社会建构的视角,探讨的是揭示他们的处遇是如何被建构以及需要重新建构的问题。这里值得思考和重构的问题包括:
(一)关于农民工的概念界定:
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是笔者在访谈中受到的启发,正如访谈对象刘某在访谈中所表白的对农民工概念的感慨:“人家都这么叫,你也不能不让人家这么叫,……反正这个词感觉不好听,……这个词本身就有歧视……没文化,……穷……”。在当下的主流意识层面很多时已经将农民工与弱势群体、贫困相联接,尽管一定程度有着现实性的反应,但是更多的是来自历史的延承性,即中国的农民长久以来由于资源的限定一直处于贫困的状态,农民工是农民的城市转化体,因此无疑对农民整体特性及其认识转嫁给了农民工。农民工称谓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排斥的建构,虽然建构的过程不乏历史的现实性,但是对这个群体的恒定概念却烙上了社会排斥的符号。农民工的概念,理论界给予的界定,首先是从他们作为农民的身份出发的,然后按照他们在城市的职业,又赋予了“城市工”的含义。概念本身是强调了这个群体的身份认定的,按照二元结构的制度体系,他们的农民身份就带有被城市制度排斥的标定,即使工作在城市,仍然突显的是被城市排斥的农民身份,农民的身份使得他们在城市的生活和工作带上了一个无形的枷锁,“农村来的,……容易让城市人瞧不起”,这是带有中国特色的。虽然近年来,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也有很多有识之士在近期的研究和政策实施中敏感的回避这个带有歧视的概念,更多的是以“进城务工人员”取代“农民工”,但笔者认为还不足已,“进城务工人员”的概念仍然没有彻底改变对其原有身份的强化。当然,最重要的不是改变一个名称,而是要改变建构这个名称的社会制度、社会政策和社会意识。
改革开放后中国人口流动的主体实际上就是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他们在流入城市就是流动人口群体,城市的流动人口无论其原有身份是否是农民还是市民(其他城市的市民),他们在流入城市享有及占有的资源分配以及就业、保障等待遇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但是我们将占流动人员主体的农民工独立出来并概念化这个群体,无疑是更加强调了他们的农民身份性,客观上有嫌引导了城市人对他们的歧视。如果我们面对这个群体的研究和政策制定将他们锁定在流动人员群体视角,则更多强调的是对这个群体的职业性现状及其待遇的考察,而不是凸现他们的原有身份,在研究的视角层面和城市资源分配领域引导城市主流意识减少很多本来是对农民的身份偏见转嫁于农民工的身份歧视。尽管社会的所谓强势群体一再呼吁不要排斥农民工,要给予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和社会支持,但是呼吁本身却又在客观上强化了这个概念,无疑也就强化了对他们的社会排斥,这也是社会
排斥的一个建构,概念建构了这个群体与城市人之间的隔膜,阻碍了农民工与城市的融合。因此,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实施的向度应更多强调的是城市流动群体的职业现状,淡化他们的身份,则会在根本上引导社会主流意识层面带给这个农民工群体的来自概念的压力,农民工是带有身份特征的概念,而不是一个职业概念,我们对这个群体更应该逐渐向职业概念转变,特别是面对这个群体的政策制定如果能够启动流动人群(人口)的概念,可以隐去他们原有的身份性,有利于消除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这将有助于归还农民工作为公民权利的尊严性、公平性。因此,我们针对这个群体的制度政策如果不去凸现他们的身份,则会在很大程度上是建构消除歧视的一个巨大进步。
(二)关于农民工群体的社会阶层定位及其能力界定
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构成不同的社会阶层结构,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原有的社会阶层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分化越来越趋向于表现为职业的分化(陆学艺,2001)。原来的农民阶层有了新的分化,进城的农民由于职业的改变,使得他们大批涌入了产业工人阶层,他们成为产业工人阶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产业阶层的城市农民工依据其劳动特性,已经完全符合工人阶层的劳动特征了。有统计显示,城市农民工已占产业工人总数的30%左右,特别是城市的建筑行业,农民工人已经是主体。从阶层意义上说,农民工的社会阶层定位应属工人阶层。同时,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不仅进入城市的产业阶层,也还有进入城市的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城市个体工商户阶层,甚至是专业技术人员阶层,也更有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主阶层,无论是在城市里的哪个阶层,他们同是背负着农民的身份但却根据自身的愿望和依靠自己的能力从事着自己的工作。从访谈中,我们已经了解到他们在经济资源方面,都拥有最基本的体力和操作技能。例如,访谈对象邢某、蔡某靠着自己强壮的体魄和装修行业的手艺在城市撑起了自己的一片事业的天地,他们比很多的城市固有居民拥有更多的资本。也有的农民工经过自己的学习和努力用自己的技术服务着城市人群,同时获取的收益改善着自己的境遇,他们的职业历程也已经说明,他们可以凭借着自己拥有的资源实现着自己的梦想,体现着自己的能力,提升着自己的生活水平,在当今发生了巨大变化的社会制度的空间里释放着他们的能量。如果我们看不到后者,只看到他们的农民身份,仍然按照他们原有的阶层特征将他们整体性的概念到贫困阶层,去强化他们的困境,殊不知在强化他们困境的同时也会削弱他们的能力。当然,我们不否认在产业阶层的某些农民工人的困难处境,比如有些调查文章里呈现的拖欠农民工资的现象,但是我们也更应该看到改革开放后,变化了的社会制度已经使得产业工人阶层和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从原来带有异质性特征,即同处于工人岗位、具有同样资源的人被分割为不同的亚群,其中,包括以户口类别和社会身份划分的城镇工人和农民工人向同质性特征发展了,即拥有同样岗位和资源的人的亚群界限趋于消失,城镇工人和农民工人的身份标签趋于模糊,特权基本消失……农民工人的收入与城镇工人的收入基本接近(陆学艺,2001)。农民工应该处于一种什么样的位置,并没有一个客观尺度,但一个阶层的地位并非是他人认为其“应该处于何种地位”的问题,而是该阶层认为自己处于这种位置是否合理的问题。在当代开放的社会中,某种角色与身份的获得,起决定作用的是个人的能力。一位法国社会学家曾指出,人们为了获得较高社会地位,进入某种向往的阶层,会把愿望与向往化为培养能力的训练与发挥能力的实际行动,反之,由于某些强制性的力量把人们固定在某种位置上,以先赋与承袭的形式接受某种身份与角色,其结果会使这些角色对这种不公平的赋予进行反抗。农民源源不断地涌入城市并在城市生存和发展,实际上也是对长期以来被体制束缚的自我身份和角色的强有力地反抗。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在经过了20余年的磨合与历练,他们已经从进入城市初期的弱小势群体不断的壮大和成长起来,他们与城市及城市人正在不断的融合,他们依靠自身的能力奋斗在城市的经济建设大军中,并已经成为城市发展中的生力军,农民工在城市的力量已经是城市社会不可或缺的,他们以自身的能力获取了城市社会对他们的信任和依赖,城市生活和发展对这一群体已产生了强烈的需求,他们活跃在城市的不同生产服务领域,他们靠勤劳的劳动提升了城市人的生活水平,同时也换取了自己生存发展所需要的工资收益、住房、技术水平及其等级证书等等,在他们的努力和成就里,我们看到的是他们自身的能力和创造性及强有力的职业生命力。笔者曾访谈过的农民工在进入城市后,并没有享受城市的什么保障,都是依靠自身的奋斗获取了城市的生存资源,他们也从来没有因为享受不到城市的权益而放弃了自己的城市追求,这个过程不但没有显示其力量的微弱,反而展示了他们不屈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仍将农民工以整体的视角放在一个弱势群体的社会阶层加以保护,是否会埋没了农民工群体自身的创造力和发展力?是否将农民工应享有的权益也被看作是社会给予弱势群体的恩赐?这样是否有失农民工作为公民的尊严的平等性?农民工要的是公平,而不是恩赐,比如,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是城市用工及劳资监督制度不完善造成的,解决这个问题不是靠行政性的一次指令,而是要靠建立公平的长效监督机制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锁定他们是被排斥的弱势就会引导社会的支持走向是对他们的怜悯和恩赐,不但消除不了对他们的排斥,还会深化排斥和歧视,也会淡化农民工自身的能力,会是一种恶性循环。当然现实中城市农民工的贫困层仍存在,我们可以将他们与城市贫困群体放在城市救助体系中一视同仁的去对待。而不应该将它们作为一个独立的弱势群体去呼救,这样只会强化城市人对他们的歧视而不利于他们境遇的真正改善。笔者认为,更理性的做法是从职业特性出发,合理定位城市农民工的社会阶层,正视他们的自身能力,理论界及政策层对他们的支持更多的是应将他们放在城市公民的视角,回归他们的城市职业阶层,消除职业内的二元结构。特别是在保险保障等制度上建构规范他们与城市人的同等待遇,对农民工不是赋予群体性帮助,而是在职业阶层内建构与城市人享有同等的权益,归还规范他们作为公民或市民的权益性。
(三)关于农民工身份的制度建构
不可否认,农民工的职业选择和流动,并没有改变他们的身份,他们的社会地位获得以及合理的社会阶层的界定仍然受到以户籍身份制为依据的评价标准的影响。访谈中,被访谈对象在城市中生活的困惑很多都是来自户籍制度的瓶颈,例如进城务工人员张某因为身份证的丢失不能参加在其流入地的技术培训和考级,而补办身份证则必须要回到户籍所在地的遥远的家乡。还有访谈对象邢某的女儿的升学必须要回到户籍原籍去进行,让现今生活在城市的一家人为
此伤透脑筋,访谈对象项某的医疗保障是户籍原因而在家乡,让他在天津的生活无从保障,更有的被访谈对象正是顾虑了户籍而不敢定位城市的发展。可以看出,农民工在城市的很多尴尬是源于城市的户籍制度以及由此派生的相关保障制度。我们知道,中国户籍制度的建立,是源于我国新中国建国以后的治国谋略。中央曾尝试打破阶级的试验,消灭私有制,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关系不再具有经济意义上的阶级划分,财产资源有限而又集中于全民或集体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分配资源和维持社会经济政治的有序性,需要建立一种社会屏蔽机制,于是户籍制度产生。从本质上看,户籍制度也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通过户籍制度将社会上一部分人屏蔽在分享城市的社会资源之外。中国的户籍制度就是将大多数人口限制在农村,少数人在城市,城市的社会基础设施仅为城市的少数人所享用,形成了中国特有的社会农工分层。这一社会屏蔽机制在80年代之前维持国民经济秩序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改革开放后,整个社会的财产集中化程度有所降低,民间财产的数量明显增长,财产所有权制度已经逐渐上升为新的维持秩序的首要制度。此外,依靠个人能力所获取的产权、文凭、技术证书作为社会屏蔽和筛选的功能越来越突出。但是,户籍制度仍作为城市的重要制度一定程度屏蔽着城乡人口的流动和界限。户籍制度是根据人的先天指标确定人们地位的制度,人一出生就被赋予了户籍身份。农民工的出生身份就是农民,即使后天有了新的职业选择和流动,也不能改变户籍给以他们的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影响,随着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多,特别是来自农村的流动人员,他们的现实性选择和生存空间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仅仅依据户籍制度的社会屏蔽将他们所定在农民身份以及由此带来他们在城市中的弱势和被排斥层面是不公平的,是对一个公民权力的剥夺,会阻碍他们实现公民权利和市民化的进程的。
因此,现代社会里,社会的屏蔽制度不能再以户籍制度为本,应强调后天努力所获取的产权、文凭、技术证书新的制度体系更加符合人性,因为产权、文凭、技术证书等是通过个人后天的努力、奋斗才能获取,而这些才是他们职业现状的依据。西方市场型国家是以职业确定身份,而我国是以户籍确定身份,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也是从以人为本的视角出发,建立以职业确定身份的社会屏蔽机制在现代社会里更具公平性。同时,取消户籍制度,由此带给农民工的保障歧视也就消失了,同时还可以促进城市社会保障覆盖体系的公平和完善。更加有利于归还农民工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力。虽然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已经开始不同程度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比如上海,规定郊区新生婴儿可以上城市户口,浙江等地则早就规定了购房即可转户口的政策,并且取消了指标限制。但是,户籍改革的步伐仍显缓慢,建构一种有利于城市流动人口身份界定的制度和措施,仍是理论界和政策研究者一项艰巨的任务,户籍制度的彻底取消,才可以消除制度建构带给农民工的社会排斥,从而为他们建构一个新的实现平等的平台。
(责任编辑: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