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上班路遇车祸,算工伤吗?

2008-11-10 05:33
HR经理人 2008年10期
关键词:人身工伤保险工伤

专家解惑

“专家解惑”专栏旨在更好地满足广大人力资源工作者妥善、合理处理劳动关系的需求。欢迎您将自己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劳动法律问题或劳动争议案件发送至hrmanager@vip.chinahr.com,我们将选取典型案例,邀请专家为您答疑解惑。

读者来信

《人力资源·HR经理人》的法律专家:

您好!最近我单位有一名返聘的退休技术人员,在上班途中发生了车祸,单位根据制度规定并考虑到该同志曾为单位做出过突出贡献,同意他在家休养两个月,并按月支付80%的工资。当他回单位销假上班时,却拿着此次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找到人力资源部,要求单位按工伤为其报销。请问他能算工伤吗?我单位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一定要支付他的工伤费用吗?

陈宁

专家解惑

陈宁:

你好!根据贵公司出现的情况,我们作出如下解答:

首先,贵公司返聘的这位同志,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因为该技术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具有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其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内,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如贵单位与该同志签订的“返聘协议”合法有效,那么双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双方发生异议应适用于民事法律。

关于该同志此次事故的费用是否应当由贵单位报销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该同志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第三者人身伤害,雇佣单位(贵单位)对该同志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专家提示

受行业特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市场竞争激烈等影响,用人单位通常会选择聘用兼职、退休人员从事产品研发、技术支持、咨询顾问、财务等此类“越老越值钱”的工作岗位,并以此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企业的快速发展。然而,很多用人单位却忽视了此类人员发生工伤应负的法律责任,反而大大增加了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因此,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兼职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为退休人员缴纳雇主责任险或者意外伤害险,以减少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支出,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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