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柳
中国律师经历了一个身份上的变迁过程。
1979年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个立法丰收年。年内,伴随一系列重头法律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律师的法律地位。
1980年初,邓小平强调,律师队伍要扩大,不搞法制不行。这一指示为律师制度的恢复定下了总基调,明确了律师业发展的方向。同年8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律师执业渐近进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
次年3月,司法部出台《关于健全律师工作组织机构问题的批复》。是年底,全国各地据此建立起法律顾问处1465个,在各顾问处从业的律师工作人员总计约5500人。
1986年7月,第一次全国律师大会在京召开,大会宣告成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通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这意味着中国律师开始有了自己的组织,迈出了行业自治的第一步。
彼时,中国的律师被定义为国家干部,属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1988年6月,司法部发布《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打破了国家包办律师事务所的传统格局。从此以后,实行自负盈亏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必须辞去公职身份。
1993年,是一个重要的拐点。是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进一步提出采取多种形式、加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律师组织和律师队伍的要求,不再以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行政级别的属性界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1996年,《律师法》颁布,律师被明确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全国律协会员部主任宁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意味着,律师由具有公职身份的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为民间维度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角色的民间色彩开始凸显。
1997年10月,中共十五大报告将律师事务所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自2000年起所有自收自支的国资所开始实行与市场接轨的脱钩改制。中国律师的角色定位逐渐实现了从公职性向民间性回归。
“公正的选举制度的建立,是律协能否真正自治,真正摆脱‘二政府的色彩,展现民间性的关键所在。”李方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