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电信行业的重组这个方案,—大部分专家会对此表示失望,这应该在预料之中(《解读新一轮电信重组》,“封面故事”,2008年6月5日)。
这一次“6变3+1”的重组方案,除了在单纯意义上的机构重组外,似乎还隐含另外一层意思,那就是所有的电信运营商都变相拿到“全业务牌照”。“全业务”固然增加了同业竞争主体,但解决的只是上一次重组中遗留的问题。在中国移动“一家独大”的局面下,要达到有效竞争仍有些有不可及。
在经济学理论上,电信业存在非常强的网络效应,某个网络(如电话)使用的人数越多,越能吸引新的用户加入,而新用户的加入,反过来又强化了老用户的可连接性,增加了老用户的效用。基于这种效应,有研究表明,电信市场要达到有效竞争的条件,必须同时存在5~6家实力相当的竞争对手,而且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运用市场控制力(占有超过40%的市场,控制关键设备)。显然,无论从面板数据,还是从现实的市场势力划分来看,条件没有满足。
在我看来,要在电信产业中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最重要的不是拆拆合合。实践证明,这种仅从市场结构角度来动手术的做法效果有限,关键在于降低电信产业的进人壁垒,放松政府对电信业的管制。香港—个弹丸之地,据我所知,就有17家电信运营商,而大陆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市场潜力更是巨大,3家电信企业远远不够。事实上,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也告诉你们,放松电信网络业务的市场进入限制,增加市场主体,是实现有效竞争的不二法门。
《电信法》作为一部电信领域的“反垄断法”,这些年来一直“难产”。《电信法》出台的根本目的是要完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公正,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而这,正撬动了许多既得利益部门敏感的神经。电信领域之所以形成今天这样难堪的格局,或许,并不是决策没有这种智慧,而是拿不出勇气。
——彭兴庭(江西·南昌)
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