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怎样防范与控制集团客户信贷风险

2008-09-09 11:02葛文平郑志元
金融博览 2008年8期
关键词:授信额度关联经营

葛文平 郑志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利益关联组成的各种企业集团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德隆”、“蓝田”、“农凯”、“华光”等大型集团信贷风险案例的爆发,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十分突出,严重威胁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甚至影响到区域经济的稳健运行。本文结合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实际,提出商业银行应从以下几个环节,有效防范、遏制集团客户信贷风险的发生。

严格准入条件,

防止“病从口入”

把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集团性客户准入的核心条件。对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组织结构清楚、财务制度健全、资金往来规范、符合国家行业和产业政策,经营效益又好又快,发展和扩张主要依靠自身积累的集团性客户,应予以支持;对主营业务不突出、财务制度不健全、关联交易不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关联关系不明显、无法充分掌握关联方信息,或客户不愿意提供关联方信息的集团性客户,应审慎介入;对单纯依靠银行信用进行规模扩张,公司治理混乱、经常涉足股市期市等高风险市场、资本运作频繁的集团性客户,不迷信规模,不盲从跟风,严格控制其授信额度,并作为重点关注和风险监控对象,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统一扎口授信,控制用信总量

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上必须实行统一授信,将集团公司与其所有关联企业作为一个主体来评价。对集团性客户整体授信既要考虑集团的授信空间和整体承贷能力,也要考虑具体用信企业的实际用信需求和承贷能力,具体授信必须落实在核心业务、核心资产和核心项目上,防止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同时,加大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审查、审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授信业务的健康规范开展。

为此,对在产权上存在控制关系且由母公司合并报表反映经营成果的集团客户,应通过合并报表核定集团最高授信额度,然后根据各下属公司的资产、经营及信用需求情况,进行适当分配,对子公司的授信必须在集团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掌握;对未合并报表反映经营成果,但在经营权上存在控制关系或主要投资人、关键管理人员、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存在控制关系的集团客户,应以集团内的独立法人为授信对象核定授信额度,在此基础上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在集团企业授信额度核定时要综合考虑掌握客户他行融资情况、关联企业担保情况,对客户授信承受能力进行科学分析;结合贷后管理,根据集团客户重大关联交易导致集团内单个企业的资产变动情况以及他行信用注入情况,动态调整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内单个企业的授信额度,切实控制集团客户的用信总量。

优化担保方式,减少关联担保

对集团客户要大力推行最高额资产抵押授信方式。通过以集团核心资产设定抵押,控制由关联企业担保的授信额度。对集团内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的信贷业务,要从严掌握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选择关联企业融资担保方式时,应当以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为主,避免关联企业互保、联保。如果控制公司拥有较多从属公司其从属公司股权易于变现,可以要求控制公司为从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一旦从属公司违约,银行可以直接要求控制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整个集团客户的经营状况

要充分利用信贷管理系统、企业征信系统和会计系统,进一步落实好贷款“三查”制度,加强对大额授信客户信贷资金流向监控,做好客户贷款用途的调查和贷后信贷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规模与客户生产经营相匹配、资金用途规范;要加强对集团客户资金账户的监控检查,防止企业通过转账混用自有资金和信贷资金,并重点监督集团客户利用资金“打新股”等短期占用行为,对既有信贷资金又参与股票买卖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测并控制好信贷资金规模和用途,严防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房)市。

严密监控集团客户尤其是掌握企业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异常动态;关注各个成员企业之间和与银行有密切关系的成员企业之间,各项大额资金的往来情况;关注关联企业集团重大资产处置情况、集团经营管理体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变化,以及面临的诉讼风险;严密监控企业投资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

加强相关同业合作,

协调经营管理行为

一是建立主办行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对系统内整个集团客户的监管要以整体授信核定行作为管理行,负责对集团客户管理的组织和协调;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经营行为主办行,具体负责对集团客户整体风险预警,建立统一授信监测台账和监测档案,实行全方位动态监测和发布;子公司所在地经营行为协办行,要及时向主办行及管理行通报子公司经营情况、对外融资及重大关联交易情况。通过管理行牵头,建立联系制度,对集团重大事项、资金往来、异地经营状况等及时沟通,共同协商对策,拟定监管方案。集团客户主办行要逐户落实管户主责任人并明确管理职责,管户主责任人要收集客户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监管客户资金账户往来,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及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及与债权人的合作关系,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要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落实审批内容,了解客户的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资产尤其是核心资产的变动情况,检查信贷资金的流向,发现预警信号,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信贷风险。并将了解到的真实情况及时登记到信贷管理系统中。

二是建立金融同业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全方位协作监管。对在多家银行有贷款的集团性客户,要积极提请银监局、人民银行建立集团客户风险管理系统,以集团客户基本账户开户行作为牵头行,完善集团客户重大事项登记信息,实行有效监督;利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时查询掌握客户的信用状况、用信总量和担保情况;由监管机构牵头,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集团企业进行全面财务审计(中介费用由各受益行或集团共担),相关审计结论由出资银行共享;各商业银行之间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对单一企业集团过度竞争、重复贷款。

三是对集团客户的日常监管中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司法、经济综合部门的配合与支持。财政部门在规范、完善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会监督检查,要求集团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等过程中,依法行政,从严审查,规范程序,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落实。海关、商检、评估、审计等部门要对企业投入的资金、设备、技术及商品交易等做好检验、审查和验资工作,确保企业资本真实性原则;司法、执法部门要加强司法、执法力度,加强司法控制,保护债权人利益,打击借款人利用关联交易逃债、赖债等行为,尤其是要充分运用《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所规定的债权保全制度,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商业银行等债权人利益。

提高信贷人员的专业素质和

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通过自学、专题培训等形式,增加信贷从业人员的知识储备,并辅以专项的激励措施,努力培养、造就一批既精通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要求又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如拥有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执业资格,能够识别一定层面上财务、市场、技术等风险因素的“专家型”信贷人员,从深层次上提升识别风险、经营和管理风险的能力,实现由感性、经验型、关系型的信贷从业人员结构向理性、知识型、专家型的结构转变,为控制集团客户的信贷风险提供智力保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尽职行为且导致信贷资产风险未被及时发现和控制,按照不同的情形和性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不手软,维护执行制度的严肃性。(作者单位:江苏农行驻盐城审计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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