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职前教师资格考试体系及其启示

2008-09-05 01:15董美英董龙祥
教育探索 2008年8期
关键词:启示

董美英 董龙祥

摘 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教育进入发达阶段的重要标志。美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已经走过180多年的历程,如今已形成了以普瑞克西斯体系(The Praxis Series)为代表的标准化的教师资格考试体系。它具有标准统一、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注重考查新任教师实际课堂教学技能等特点。美国的教师资格证的制度对新生的中国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教师资格考试;普瑞克西斯考试体系;启示

中图分类号:G53/5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08)08-0102-02

收稿日期:2008-04-14

作者简介:董美英(1972-),女,山东济宁人,中教高级,博士研究生,从事教师教育研究;董龙祥(1966-),男,山东济宁人,副教授,从事中国高等教育、中小学语文教育研究。

我国《教师法》(1993)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认定和许可制度,是由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该具备的特定条件和取得相应资格的法定制度。它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样的人可以当教师和怎样才能当教师[1]。它一般包括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制度两个部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教育进入发达阶段的重要标志,它有利于把握教师队伍质量的“入口”关,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也有利于吸引社会优秀人才从教[2]。美国1825年在俄亥俄州就正式建立了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经过180多年的发展,如今已成为世界上最完善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之一。特别是近年来盛行于美国的普瑞克西斯考试体系(The Praxis Series)以其完善的体系和较多的优越性又将美国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并引领了当今国际教师资格考试的新趋势。它对于“始生之物,其形必丑”的中国教师资格制度来说,有不少值得学习借鉴之处。

一、普瑞克西斯考试体系(The Praxis Series)的基本情况

1992年诞生的普瑞克西斯考试体系,如今已经取代了美国的国家教师测试,成为美国国内最具权威与应用最广泛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到2006年,美国已有47个州利用普瑞克西斯考试对教师资格申请人进行考核[3]。普瑞克西斯考试体系尤其强调教师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把习得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的能力。它包括三个系列:PraxisⅠ、PraxisⅡ和PraxisⅢ,各系列测试的主要目的、基本内容与方法见下页插表。

普瑞克西斯考试体系具有如下特点:

1.考试标准统一,客观公正

普瑞克西斯考试是由美国知名的教育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在继承国家教师考试(National Teacher Examinations)“重知识”考查的合理内核的基础上精心设计并组织实施的。教育服务中心自1947年组建以来,先后组织开发了大量的信度和效度都很高的标准化试题(如TOEFL、GRE等),并建立了相应的保障监督机制,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考试的客观性和公平公正性,为提高美国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和教师培养培训机构的质量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

普瑞克西斯考试体系是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标准化考试体系。其中,PraxisⅠ用以测试候选人基本的学业技能水平,决定其是否能进入教师培养计划(Teacher Education Program);PraxisⅡ用以考查候选人的学科专业知识和教学知识,决定其是否能进入“新任教师实习计划”(Entry Year Teacher Program),是整个体系中内容最丰富、相对最重要的环节;PraxisⅢ用以评估新任教师的实际课堂教学技能水平,决定其是否能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从新任教师的职业发展历程来看,一般要通过三个阶段的测试。第一个阶段是参加PraxisⅠ(职前测试),也称“入学鉴定”,通过者可以进入教师专业学习;第二阶段是参加PraxisⅡ(学科测试),又称“初任资格鉴定”,通过者可获得1年左右的在学校从事教育实习的机会;第三阶段是参加PraxisⅢ(课堂教学行为评价),又称“续任资格鉴定”,通过者可以长期在中小学当教师。反观中国目前的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只是粗略地提出在笔试、试讲和面试中的基本指导思想,没有细化的具可操作性的评价标准。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则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地方特点制订了风格各异、主观性很强且矛盾重重的非标准化的测试方案,所以最终无法保证测试的效度和信度,使得一些候选人对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产生质疑。甚至,有的地方的教师认定机构在考前就确定好了考试通过率,然后据此来对候选人进行评价,而不管他们的笔试成绩或实际教育教学能力如何。这显然是不严肃、不符合起码的科学要求的。

2.考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

普瑞克西斯考试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考试形式也比较人性化。从知识层面来看,它包括通识知识、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专业知识;从技能层面来看,它包括了阅读、写作、数学、教学、师生交流技能等;从能力层面来看,它包括了一般能力、课堂教学能力和创造能力等;从考试形式来看,系列的PaxisⅠ和PraxisⅡ可以采用笔试或机试两种形式,PraxisⅢ则让新任教师在自己的课堂环境里上课,然后采用现场观察、查看书面材料和面谈等形式来评价其教学实践能力。就考试难度来说,它有逐步增大的趋势:PraxisⅠ难度较小,侧重考查候选人是否具有当教师的最基本的素质,容易过关;PraxisⅡ侧重考查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专业知识、教学基础知识和技能,难度较大,有些项目(如教学基本功测试)通过率很低;PraxisⅢ则重点评估实习一年左右后的新任教师的课堂教学实践能力,程序严格,评价标准较高,较难通过。就个性化和人性化而言,各州可以根据各自地方的教育、经济、文化发展以及候选人的实际情况(身体、民族等),提出不同水平的成绩要求,也可以从普瑞克西斯考试的三个系列中选择某些测试项目进行测试。这种丰富的考试内容和灵活的考试形式,与我国年青的教师资格的考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笔试方面,近年来我国主要考教育学和心理学两门课程的基础知识和理论,试题难度小,通过率很高。据调查,多数候选人认为,这种只注重“死记硬背”能力的测试,一个记忆力较好的中学生,花上一定时间,都能考试过关。所以,这些人即使有机会上岗,也多数无法胜任教育教学工作[3]

3.教学基本功测试:对小学多学科、英语、语言艺术、数学、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五个领域的教育教学知识进行测试(论述题和选择题)。

(课堂行为测试)目的全面、客观地评价新任教师(实习1年左右)的实际课程教学水平和发展潜能。测试项目方法:采用课堂教学现场观察、查看新任教师提交的书面材料和两次半结构面谈三种方法。围绕教学计划、教学环境、教学指导和教师责任4个领域19项评价标准进行考查,以全面评价新任教师课堂教学的实践能力。工具:包括《班级基本情况表》、《教学基本情况表》、《课堂教学观察前访谈表》、《课堂教学观察后面谈表》、《课堂观察记录表》和《评价确认表》六种表格。

3.重点考查新任教师的实际课堂教学技能

在扬弃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只重视考查通识知识和学科知识之缺憾的基础上,普瑞克西斯考试最可贵、最有创新之处就是,它以考查新任教师的实际课堂教学能力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从上表中可以看出,PraxisⅢ有自己明确的测试目的,也有在大量社会调研和试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比较科学、可操作性很强的19项课堂教学评价标准。同时,它制定了以课堂现场观察为基础的评价方法,并辅之以必要的调查工具,包括上课前要查看新任教师呈交的《班级基本情况表》、《教学基本情况表》等材料,上课前还要就新任教师提交的书面材料中的教学计划内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进行讨论;要到新任教师自选的课堂教学现场进行观察、记录;下课后要就其教学计划实现的情况进行交流,包括对候选人的教学反思内容以及教学评估者对其课堂教学存疑的进一步解释等等。此外,PraxisⅢ还规定了课堂教学评价的评分规则和评价程序。在评价规则方面,包括6个评分等级(1.0—3.5分)和与之对应的比较明晰的书面界定;在评价程序方面,大致为:新任教师提交书面材料—评价者查看材料后与新任教师进行上课前的第一次面谈—到新任教师的课堂教学现场观察、记录—下课后与新任教师举行第二次面谈—评价者填写评价报告,递交给当地普瑞克西斯考试区域协调者。可见,该系列从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规则到评价程序等方面,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科学的体系,从而从制度上和技术上保证了课堂教学评价的效度和信度[5]。而在我国的教师资格考试中对课堂教学能力的评价一直采用“面试+试讲”的方式,其弊端在于“面试主观性强”、“试讲脱离教学情境”。这种方式,没有可操作的评价标准,没有训练有素的评价者,没有有效的评价工具,也脱离了实际的课堂教学情境。

二、普瑞克西斯考试体系对我国教师资格考试的几点启示

普瑞克西斯考试无论在严密的组织设计、丰富的考试内容、严格的考试程序,还是在对新任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的考查等方面,都对新生的中国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有一些启示:

1.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的考试体系

由于缺乏国家级的考试体系,所以各地所制订的教师资格考试方案中的测试标准极不统一,测试方法不尽合理,这导致测试结果的信度和效度也不理想。

2.拓宽笔试内容,增加对学科专业知识和通用知识的测试

具体来说,笔试内容应包括通识知识、学科专业知识、学科教学法、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技术等。最终试题内容的确定应当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内教师教育家、教育家、学科专家和优秀教师等组成的试题研发队伍完成。

3.重视对课堂教学实践能力的考查

考查课堂教学实践能力,基本方法有:一是要求候选人在试讲前必须有在学校教育实习1年以上的经历,并由实习学校校长出具教育实习证明;二是要求候选人要对随机抽取的课堂教学录像资料作现场分析,并填写分析材料,然后由评价人员评分;三是要要求候选人在预定的时间内设计一个教学计划,并在真实的课堂环境中讲授一节完整的课,然后由评价人员现场评分;四是要对评价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之熟练掌握评价的标准、程序、规则和方法,确保其能公正、客观地对候选人的课堂教学能力做出评价。

参考文献:

[1]谢志东.教育法规讲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59.

[2]杨春茂.世纪之末的思考:教师队伍建设热点透析[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156—157.

[3]岳中方.专业化背景下教师资格认定中的问题与对策[D].南京师范大学,2005.

[4]The Praxis Series ETS[EB/OL].http://www.ets.org/portal/site/ets/menuitem.fab2360b1645alde9b3a0779f1751509/?vgnextoid=48c05ee3d74f4010VgnVCM10000022195190RCRD.

[5]ElnaM.Dimock.Teacher Certification Tests[M].(4thedition),New York Macmillan General Reference,1996.7-8.

〔责任编辑:杨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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