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监督QEAL体系探索

2008-07-30 09:57朱慧涛
WTO经济导刊 2008年7期
关键词:劳动保护工会劳动

朱慧涛

缺乏完善、有效、系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体系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基本原因之一。本文尝试性地探索架构由质量监督、环境监督、会计监督和劳动监督等构成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QEAL体系。

企业社会责任是20世纪以来几乎所有国家都面临的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问题,也是凸现于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大规模工业变革的推进,企业对国家乃至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日益扩大,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也相应地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从发达国家实践来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体系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作为经济转型中的大国,改革开放30年来取得了国际社会有目共睹的发展成就。然而,我们在获得经济蓬勃发展和社会繁荣进步的同时,却面临着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的深刻危机,这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是非常不利的。缺乏完善、有效、系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体系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的基本原因之一。因此,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构建完善、有效、系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体系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成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的一个重要课题。

从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际来看,主要存在偷税漏税、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劳动保护等方面问题。与此相联系,本文相应的以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税收缴纳、劳动保护为四个观察维度,尝试性地探索架构由质量监督(Quality Monitoring)、环境监督(Environment Monitoring)、会计监督(Accountant Monitoring)和劳动监督(Labor Monitoring)等构成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体系,如果将各种监督对应的英文首字母组合起来,就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监督QEAL体系。

一、质量监督(Quality Monitoring)

质量监督是指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主体通过规定质量管理体制、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和法律责任等,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以满足产品或服务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以下简称《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然而,实践中经营者伪造和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品产地、他人厂名、厂址,在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屡见不鲜,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进一步贯彻执行《质量法》、《标准化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监督工作,已经迫在眉睫。虽然中国有免检制度,但是在笔者看来,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自我监督是靠不住的,一定要将产品质量监督纳入企业社会责任专门监督机构、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范围,逐步减少或取消产品免检制度。在质量监督的具体操作上,可以尝试建立飞检制度(采取随机不告知抽查的方法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突击检验检查),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对企业实行重罚(足以影响企业的生存),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企业的侥幸心理,使企业质量观念内在化。

二、环境监督(Environment Monitoring)

环境监督是指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主体对企业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纵观世界各国工业发展史,环境污染和工业化是孪生兄弟。1988年,鲍莫尔(Baumol)和奥茨(Oates)提出并系统论述了著名的“污染避难所”假说,该假说认为,如果将环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来考虑的话,环境保护强度低的国家环境要素就较为富裕,而环境保护强度高的国家环境要素则相应匮乏。如果发展中国家自愿实施较低的环境标准,充分利用本国充裕的环境要素,专业化生产污染密集型产品,而发达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高污染产业必然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发展中国家将成为世界污染避难所。学者刘渝琳和温怀德,实证性地论证了环境污染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引进外国直接投资的代价。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在学术界尚未达成一致。不过,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各种数据显示,环境污染程度也十分严重。虽然环保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不断发生的污染事件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环境压力持续加大。

在此背景下,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推动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显得尤为紧迫。首先,要以企业社会责任专门监督机构和环境受众为基本监督主体,建立联动的监督机制;其次,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正,修正了环境保护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以及《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2007年9月29日,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中国科协、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联合发布)。再次,要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行《环境保护法》是19年前通过的,该法的许多方面已经严重滞后。最后,要加强环境监测,强制性地要求各种污染源企业安装环境监测设备,让企业排污情况时刻处于外界监控之下。对于那些拒绝安装环境监测设备,或者擅自关停环境监测设备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给予严厉处罚(足以影响企业的生存)。

三、会计监督(Accountant Monitoring)

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企业财务及经营业务活动所实施的监督。会计监督是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一环。

会计造假是企业惯用的偷税漏税方式,其基本特征是在会计核算中从账上做假,包括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中做假,隐瞒、转移、不记或少记应税基础,从而达到将本应缴纳给国家的税款据为己有的目的。会计造假偷税漏税行为归结到一个字,就是“假”字:以假业务掩盖真业务,以假销售掩盖真销售,以假收入掩盖真收入,以假成本掩盖真成本,以假支出掩盖真支出,以假利润掩盖真利润,以假数字掩盖真数字,以假账簿掩盖真账簿,以假报表掩盖真报表。有的企业甚至搞两套账。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但是,现有会计监督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因为,在绝大多数企业中,企业经理人员独揽大权,集人、财、物、管理于一身,加之股东大会、董事会履行职责不到位,企业经理人员为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违规会计事项。

为此,防治企业偷税漏税的一个直接路径就是改变现有会计监督现状,实行会计委派制度。会计委派制度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这样可以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并且更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政府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加上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税务部门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使会计监督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劳动监督(Labor Monitoring)

劳动监督是指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主体对企业用工行为,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强制劳动、歧视、雇用童工、劳动培训等进行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认为,劳动监督是推动企业履行对员工的责任的有效手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劳动监督。

首先,要将劳动监督统一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监督范围之内,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起规范企业履行劳动保护社会责任的作用,而企业社会责任专门监督机构则可以发挥企业履行劳动保护社会责任的监督作用。这符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基本要求,符合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的基本思路。

其次,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以工会为基本平台,实现劳动者的自我保护。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是劳动保护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工会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方针,积极开展富有群众特色的劳动保护监督活动,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还是适用的,而在非公企业却显现不出应有的效果。为此,加强劳动监督必须充分发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积极作用。从《2005年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中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面,基层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数量只占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5.58%,而受理违法、违规案件却超过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近一倍。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应借助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维权的优势,创新和发展社会化监督机制,从而实现对非公企业劳动保护的有效监督。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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