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的最好模式应由民众自己选择。政府和民间公益组织都应当注意到灾区原有的人际关系、文化脉络、社会结构、居住形态、建筑风格、生活方式等等,使之在重建后尽可能保持连续性
尽管在汶川大地震灾区现场,各种救援力量还在紧张地应对种种次生灾害,但灾后重建已经开始提上议事日程,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各个部门都已启动制定重建规划的程序。需要注意的是,灾后重建决不只是房屋等硬件基础的重建,更重要的是灾区民众精神、社会秩序等软性结构的重建。
汶川大地震的破坏性非常巨大,由于地质的剧烈变动,部分地方的地理环境发生变化;大地震也大面积地摧毁了小区、乡村、学校、政府办公大楼;更重要的是,由于大量人口死亡,原有的人口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发生变化,这进而就会影响到灾区的社会结构。也就是说,在灾害严重的地区,人们熟悉的社区已经不复存在,地方性的文化、精神纽带遭到严重撕扯。当然,人们也已经普遍注意到,巨大的灾难、无所不在的死亡也极大地冲击着灾区民众的心灵。
因此,灾后重建任务极为繁难,决不只是重建基础设施、房屋那么简单。
除了这些必要的生存必需的物质条件之外,重建涉及到灾区民众的心灵秩序、伦理与社会秩序及治理秩序。后面的这些秩序也许看不见、摸不着,其重建的进度、成就也无法用数量指标来衡量。但是,这些层面的重建,对于灾区民众恢复正常生活,灾区社会恢复正常秩序,却具有决定性意义。
所谓心灵秩序的重建,就是指个人透过种种自我修复或外部援助,从巨大灾难的冲击中平静下来,恢复心灵世界的基本平衡。当然,如此严重的灾难必然铭刻在灾区民众心灵中。因而,心灵秩序的重建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伦理一社会秩序的重建。
置身于一个人们熟悉的有机的社会组织中,灾区民众可以与邻人共享某些价值、信念,在重建过程中相互扶助,由此所形成的民众良性合作的社会秩序,也将构成灾区重建一个以民主和自治为基本原则的治理秩序的基础。
在设计灾区重建的制度安排时,必须考虑到重建的上述复杂性。基于这种多层次性,政府在筹划重建的时候,应当十分审慎,并应首先应当意识到自己能力的局限性。毫无疑问,政府是灾区重建的义务主体,也即,政府有责任为灾区民众提供重建的财政支持。但是,政府的重建措施必然主要是物质性的。
相比较而言,民间公益组织可以在灾区民众的心灵秩序、伦理秩序、社会秩序的重建方面,发挥较大作用。政府的管治体系很难对每个家庭给予细致入微的关怀,但民间慈善公益组织能够做到这一点。灾区重建的正常进行,有赖于民间公益组织享有更大的活动空间。
本次地震救灾与此前半个多世纪历次救灾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民间社会全面动员起来,直接参与救灾、救助。但其实,民间公益组织最主要的优势或许不在应急救灾,而在灾区重建——它们可以向灾区民众提供更为个性化、更细微的援助。比起政府来,它们也可以更持续地关注灾区。而这些组织要发挥这种作用,就需要政府放宽管制,使其可以建立稳定的组织结构,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长期从事公益事业。
不过,不管是政府,还是各种民间公益组织,都应当意识到一个至关重要的基本原则,那就是,重建的权利主体乃是灾区民众自己。
灾区民众心灵秩序、伦理秩序、治理秩序之重建,最终要依靠灾区民众的自我恢复、重建。
考虑到这些秩序的相互关系,在制定重建规划时,应当注意不去人为地损害灾区民众原有的社会结构,而这种社会结构必然依附于一定的地理分布。所以,重建不应过分地强调向外移民。现在有很多人提出,本次地震灾区本来就不适合人类居住,正好借此机会将人口向外迁移。这种想法过于轻率,它忽视了一点:异地迁徙导致的伦理、文化与社会秩序紊乱,必然给移民精神带来严重困扰,而这种看不见的损害是物质福利所无法弥补的。
总之,重建的最好模式是由民众自己选择,是向外迁徙还是旧地重建,或者在同一区域内异地重建。政府完全有权力制定重建规划,但这种规划应当尊重灾区民众的意愿。
政府和民间公益组织都应当注意到灾区原有的人际关系、文化脉络、社会结构、居住形态、建筑风格、生活方式等等,使之在重建后尽可能保持连续性。只有这样,外部援助的房屋的重建才有助于社会结构的重建,进而有助于伦理秩序与心灵秩序的重建,形成完整的有意义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