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东西还是“借”权力?

2008-05-30 12:27:14
新民周刊 2008年45期
关键词:钱物借车判例

以权力为依托的“借”东“借”西,本质上都不过是“借”权力。没有权力这个前提和媒介,借而不还的事情就不可能得以大面积发生。

2002年3月,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晓平到一家公司考察项目,对公司经理提出想借用一辆汽车。很快,他得到了一辆价值17.8万元的崭新的桑塔纳2000轿车,后又将此车转送给自己的内弟,直到案发时“借车”已有5年。最近,陈晓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他对自己“借车”被定性为受贿犯罪,很“想不通”。

《南方日报》载滕朝阳文章说,此案件成了济南市首起因“借用”汽车而被判受贿罪的案例。这个“首起”判例,当然很有启发价值;问题在于,这一判例能否被广泛援引,从而有效遏制几乎无处不在的官员“借东西”风气呢?

文章说,官员“借车”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此外还有“借房”的、“借钱”的。“借”的主体,是权力机关、管理部门或者官员个人,“借”的对象,不是下属单位/个人,就是管理对象。“借”的结果,则有类于老虎借猪头,大抵是有借无还的,像陈晓平那样,不到案发,多半还是要“借”下去的。

作者認为,以权力为依托的“借”东“借”西,本质上都不过是“借”权力。没有权力这个前提和媒介,借而不还的事情就不可能得以大面积发生。上银行去借钱,还得付利息。一个人、一个单位凭什么向下属或管理相对人“借”东“借”西且“借”而不还?无非是“借”着手中的权力。“借”人钱物给人以回报,是典型的以权谋私;“借”人钱物不给人以回报,则是典型的权力欺诈。文章还说,在诸“借”之外,还有一种是“借人”。上级部门动辄分文不付地向下级部门借用人员,是渐成风气的一种现象,同样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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