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垮奶农的伪市场化等

2008-05-30 21:36
南风窗 2008年20期
关键词:公营奶站奶农

民有与民营

(2008年第19期《民有民享VS国资困局》)

提出“民有民享”的概念,而不是“私有”的概念,这样的处理是相当理性的。这不仅因为过去,在把国有资产“私有化”的改革中,不透明的操作使得小部分人获得了暴利,大多数人被远远甩在了后面,更在于在理论层面,“民有民享”也比“私有”更符合中国现实的国情。

“私有”在理论上更侧重于个人享有,并不关心“公平”、“正义”,但是“民有民享”除了承认个人享有,更侧重于国民“人人都有”,包含“公平”和“正义”的追求。鉴于中国的宪法依然明确表示,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国家,而不是资本主义国家,所以,“民有民享”的表述显然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与限制条件下对“私有化”的重新诠释与修正,无疑更符合中国国情。

在“民营、民享、民有”三者中,“民营”是在产品供给方面相对于“公营”而言的。如果中国有完善的民主制度和廉洁的政府代理人,“公营”或者“国营”就是能够最大程度防止私人资本带来的“外部负效益”、保障国民公共福利的较好制度选择。但当现实并非如此时,在什么行业应该坚持“民营”、什么行业应该坚持“公营”,就要根据各个行业的特点以及其在国家公共安全中的角色来区别对待,比如金融、铁路、电信等行业,就完全没必要由国家“公营”。

从分配层面看,如果不能杜绝政府代理人的腐败问题、不能建成完善的民主决策、监督和政治制度,政府“集中代理”分配方式和“一人一股”的分配方式所带来的负面结果,很可能会是一样大的。

(武思齐)

压垮奶农的伪市场化

(2008年第19期《锡林浩特奶牛风波》)

如今那些势单力薄的奶农个个倒了下去。有关部门把这些现象都归罪于市场经济,似乎很具有说服力。然而,笔者以为这或许恰恰是一种伪市场化。也就是说,这种打着市场化改革之旗号,使少数人获取暴利,多数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疑似垄断的“伪市场化”,才是锡林浩特奶牛扭曲发展之觞。

锡林浩特奶牛风波,始于“家有5头牛,生活不用愁”的拍胸脯决策,弃之于一系列政策的扭曲。比如新建奶站所谓的程序和标准,长期以来一直都处在潜规则的管制之下——全国没有一套完整统一的奶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的条例也正在制订之中:再比如在奶源供给上,当规模小的晶源公司倒闭后,各奶站和伊利、蒙牛等奶业巨头,受集团式的利益最大化的驱动,相对地形成了各个奶站谁给伊利供奶、谁供给蒙牛基本达成的默契。而所谓的“默契”,本质上其实就是奶源供给收购的垄断格局。

这样的奶业链条,虽有地方政府通过贷款协议指定交奶点、奶款代为结算等大包大揽,但又缺乏牛奶收购设立最低保护价格的保障机制,即使国务院的文件也失去尚方宝剑的效用,更谈不上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合理的准入机制。可以说,这些都集中了计划和市场两个体制的弊端。

在杂乱而含混的“伪市场化”的利益博弈中,奶农的整体利益被瓦解、被支配,难以作为一个现代市场群体发出其同的声音,维护自身权益;乳制品公司和奶站唯利是图,压低奶价,转移风险,从而导致了一斤牛奶还没有所需饲料价高的怪现象,将奶农们的生活彻底推入了绝境,不得不忍痛杀牛。

更为窘迫的是,奶农们除了面临着前面所说的伪市场化的垄断格局,和当地政府的“始乱终弃”,还面临着在工业烟囱包围之中的生活和生存问题,以及新近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对国产奶业的影响。这样前所未有的内外交困,谁又该为奶农们分忧解难呢?

(叶扩)

反垄断,行政部门岂可自说自话

(2008年第19期《“反垄断法第一案”接近散场》)

笔者获悉,在《反垄断法》出台以前,有关该法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究竟如何规定,就存在着意见分歧。有人认为虽然目前行政性限制竞争的现象在我国还不同程度存在,但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主要不是依靠《反垄断法》能够解决的问题;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目前行政性限制竞争问题还较为普遍,这类行为扭曲竞争机制,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妨碍全国统一、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期望通过《反垄断法》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进行有效规制。虽然在最终出台的法律中,对“行政垄断”说“不”,但在具体的执行中,却存在着垄断行为认定、行政部门特权性等因素,造成一些垄断行为模棱两可,或者难以立案、权力寻租等现象,《反垄断法》在行政干预的情况下被架空,成为专门的“反企业垄断法”。

国家制定一部法律,本来是社会进步成长的标志,如果潜意识地把行政特权排除在外,似乎就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试想,如果每个行政部门将服务置于一边,用特权搞创收,那政府的部门应该定性为企业还是公司呢?因此,反对“行政垄断”是反垄断的重头戏,政府不可自说自话,应该带头执行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同时,邀请有关企业、部门、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对“行政垄断”进行一次彻底的解剖,条分缕析地显示在法律条文中,尤其是对“红头文件”、“关门开会”等行为来一次彻底整顿,形成全社会监督合力,让公众的话语权益过行政部门,成为“反垄断事业”中的主流声音。

(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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