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炜光
如果还是维持目前的税制结构,即使实行了轻税政策,也还是解决不了税收负担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
笔者是在出租车上听到温家宝总理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那句话的:“要扩大民主,完善法制,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其中的“公平正义”四个字总理反复强调,令人回味再三。联想到与13亿纳税人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税收问题,我的看法是,至少在未来几年内,构建公平正义的税制应当是决策者们的主要职责所在。因为只有平等课征、公平税负、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的税制才称得上是正义的税制,才可能得到全体人民的衷心拥护和遵从。
应当承认,中国现行税制是有效率的,这从去年超过5万亿的财政收入(如果算上预算外、制度外收入,约9万亿)、增幅达30%以上就可以证明,但近年来随着纳税人权利的觉醒及公共服务方面的欠缺,使得政府征收高额税收的正当性、合法性受到怀疑。人们常把以上数字以及福布斯的排名作为国民税负过重的证据,一些“两会”的代表、委员也是从这个角度提出议案的。但实际上,这种看法未必准确。因为衡量一个税制是否合理和具有正当性,税收负担轻重固然重要,但还有比它更重要的,那就是税制的公平正义在还是不在。
新华社《瞭望》新闻周刊最近在广东、上海、江苏等地的采访结果证明,受税制不合理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中等收入者遭挤压而沦为“夹心层”,越来越多的穷人变得更加一贫如洗,而相当一部分高收入者积聚的财富却越来越多。这说明,目前中国税制整体上缺乏公平性,对财富分配起了完全相反的“逆调节”作用。在这样的税制结构之下,即使实行了轻税政策,也还是解决不了税收负担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社会的贫富差距还会因此而进一步拉大。近年来层出不穷的税收“新花样”之所以越来越多地引起民众的普遍反感和抵触情绪,问题其实就出在这里。
我们国家的税制肯定是出问题了,不仅与公平正义相距甚远,而且这种缺陷还呈现出全方位的特征。也就是说,无论哪个税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或者不如说,这些问题久已存在,只是一直没有认真解决而已。
逆向调节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目前中国仍然实行分类税制,就是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按其所得的不同来源,将其分为不同类别的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并对每一类所得按照单独的税率分别计征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制有计征简便、易于控制税源、能有效地防止偷漏税的优点,但这些优点显然是对于征管水平和效率较低的政府来说的,对纳税人可就不那么乐观了。因为分类税制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应纳税所得的水平,容易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缴税或少缴税,而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缴税的现象。试想,养活一个人的5000元与养活一家三口的5000元承担的税负怎么能完全一样呢?这是非常明显的不公平,与“量力负担”的原则背道而驰。
由于个人所得税一般实行累进税率征收,并且直接课征于个人的货币收入,税负的高低,就决定了纳税人税后的实际收入水平。因此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个税称得上是最有效的调节收入差距的杠杆。但在我国,这一作用完全失效了,变成一个很不公平的税,进而导致了富人更富,穷人更穷的“逆向调节”后果。笔者这样说的主要根据是居民个人的收入差距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而不是缩小。
个人所得税的常识是:第一,不能征及属于公民为维持个人基本生活所必需支出的部分;第二,不能影响各收入阶层的公民共同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第三,政府不能只顾自己增加收入而置社会收入水平的失衡而不顾,应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而不是相反。显然,不论以这个标准的哪一点来衡量,我国现行个税都是一个“不合格”的税制。所以,“两会”上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个热议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居民消费品物价指数居高不下,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月报,1月的GPI同比已在7.1%的高位,2月份变成了更高的8.7%,照这个趋势发展,演变成为恶性通胀也不是没有可能。高通胀率之下,居民的实际购买力下降了,原来花一块钱能买到的东西,可能要花两块钱甚至更多才能买下来,这是居民手中持有的货币贬值的结果。如今每个家庭每月要多支出几百元应付日常生活,对相对富有的家庭还说不上实质性的威胁,但对占人口最大比重的中下层收入者呢?由于这个因素的存在,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就不能保持在固定的水平上一成不变,否则就会导致纳税人以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支出来纳税。而确保纳税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维持基本的生计费用支出,这是原则,必須贯彻,否则个税就是恶税,被纳税人骂就是理所应当。
个税中的利息税,不公平的问题就更加明显,即使有去年的20%的税率调整为5%,也并没有给这个不公平的税收增加多少筹码。今年2月份的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4.14%,远远低于当月的GPI,这就意味着存款的实际利率仍为负数。假如一个人收入已经很低,甚至在吃低保,还要受物价上涨的困扰,可是只要他储蓄就要缴纳5%的利息税,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居民的“所得”何来?继续征收利息税依据何在呢?在利息税不讲道理的“一刀切”税率之下'真正受到影响的只能是那些不得不存钱于银行的底层民众。
至于即将开征的不动产、遗产税等,也都属于直接税,人们没法儿转嫁,只能规规矩矩地掏腰包,但疑问和疑虑也越来越多:开征这些税以后,我的税负水平会不会有所提高?提高多少?会不会使我们全家的生活水平下降?会不会影响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正常经营?前景如何?我们不认可怎么办?找谁投诉?投诉结果不满意怎么办?还有更大的问题:应该由谁来决定征收或不征收这个税以及怎样征、征多少?交税之后能获得什么回报?政府的公共服务能有什么样的改善?等等。
令人奇怪的是,对这些民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历来伶牙俐齿的政府“有关部门”却一直做莫测高深状,没能给出个令人满意的答复来。
恶税
直接税如此,间接税也同样有不公平的问题。中国的税制结构一直是以间接税(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其基本特征是可以转嫁,也就是说,流转税的“纳税人”未必就是“负税人”。比如纳税人500强,大部分是大型国有企业,但这并不能说明这些企业担负的税有多重,税负的压力最终是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最终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中国增值税仍处于转型期,大部分地区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征税对象除了增值额外,客观上还包括资本投资额。问题是资本投资额部分的增值税已经由上一环节的纳税人缴纳了,作为投资者的纳税人就外购的资本性资产再缴纳增值税,就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由于税基
扩大,税收负担也随之加重,企业投资越多,税负就越重,这就限制了民间投资,当然是不合理的。
其他间接税,如消费税、房地产税制等,也都存在着程度不等的不公平问题。
一段时间以来,企业家们普遍有一种忧虑:好不容易在市场上“打拼”而赚取的一點利润,有相当一部分被国家以各种税收形式拿走了,很多人感到,这样下去,企业将无法进一步发展壮大,只能在低水平上竞争甚至无法与他人竞争,只能获得低水平的利润甚至没有利润,只能保持低水平的发展甚至不能再言发展。现在有很多人主张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等税的征收范围,说说可以,如果真的这样做了,就跟新劳动法出台一样,有可能导致相当一批服务业、加工制造业的萎缩,企业的职工“丢饭碗”。这样的税收不仅起不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会帮穷人的“倒忙”,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说改革千好万好,国民福利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居民的福利增加、改善得不够,就算不上真好。因此说,只是国家一头捞足“好处”的税制,绝不会成为一个公平的好税制,而不公平的税收,也就无正义性可言,也就离恶税不远了。
天下什么问题最大?对于今天的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吃饭、居住、生存的问题最大,这就是最基本的民生需要。政府无论怎么征税,起码不应剥夺人民维持基本生计的财产权利,不能阻止、破坏人民对幸福的追求,至少不能征到劳动者辛苦工作了二三十年还买不起一套供自己居住的房子的地步,不能征到连个孩子都养活、教育不起的地步,不能征到社会低收入群体连过日子都艰难的地步,不能征到办个小企业被挤得狼狈不堪的地步,这就是税收正义,就是税收底线。哪位统治者不识时务踩了这个“底线”,都不会有好结果,这是可用无数历史事实来证明的、连古代皇帝也明白的道理。
至少到目前为止,我国持续多年的重税政策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国税总局和财政部的官员多次表示,我国的税负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撇开具体数字不去争论,我国税收年增幅已经超过30%却是事实,GDP已经被远远抛在后边,还打算高到哪里去?这不能不让人产生些许忧虑,在强大税收的挤压下,企业的利润和利润预期难以保证,投资活力受到压抑,相关产业的发展缺少活力,长此下去,经济增长的支撑力将被消耗殆尽,其所蕴含的危险性已经让人感到越来越明显了。
还税权于民
以上所说的税收公平,其实还只是涉及了一般意义上的“横向公平”、“纵向公平”,即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实际上,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公平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以最简单的语言来概括,公民向政府纳税,政府向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里,税收是公民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支付的价格,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高低则主要取决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二者之间应当是均衡的和等价的,否则,就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举个例子说,博物馆和历史遗迹,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既然公众已然纳税,这些场所就应当向人们免费开放。这是纳税人理所应当享受的权利。当然,为了弥补经费的不足,适当收取一些费用也未尝不可,但一是不可收费太高,二是所收费用必须严格使用于限定的用途之上,绝不可以一方面接受政府的预算拨款,另一方面毫无道理地收取高额费用,否则,就构成了纳税人的双重负担。
纳税人多花钱(纳税),本来是为了能“买”到一个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政府,“买”来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可眼下看,钱没少花,却没有买来多少东西,纳税人怎能不失望?曾听到北京市一位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企业家说,他每年上缴个人所得税逾百万元,也算是对国家有贡献的人了,却从未感觉到自己享受了什么应得的公共服务,找政府办什么事,请客、送礼还是“一个都不能少”。可见,在中国,纳税人的“纳税人意识”已经苏醒,而政府机关和官员们的“纳税人意识”却总是处于沉沉昏睡状态中,久唤不醒。
税制不公平是长期以来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必然结果。因为只有坚决奉行民主政治的政府才有可能把过大的财政权力退出一部分(如治税权、预算权等核心权力)移交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可能把自己定位于公共服务而非统治者的角色,才有可能心甘情愿地接受民众对它的制约和监督、从根本上杜绝财政腐败,也才有可能自觉地推行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税收制度和政策。政府在财政收入充裕的时候,“不仅要还利于民,更重要的是还税权于民、还预算权于民”。
官员们或学者们从来都是把税收超额增长当作“喜讯”来表达的,他们体会不到,在那个冰冷数字的后面,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纳税人的真实感觉是什么。如果考虑到民众的那种“世界级”的低水平福利,倒是应该把中国人的税痛指数列为世界第一才说得过去。能用来作证明的,是数以万计的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命运,是人们手里越来越空的菜篮子,是卧病在床风烛残年的“我爹我娘”,是行走在风雨之中、独木桥之上赶路上学的孩子们……
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千年古训,常思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