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多家党政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其中第九条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与该规定其他各条不同,并没有提及“信访”。可以推定,本条应可适用于一切场合之滥用警力行为。这一规定来得十分及时,确实应当强力遏制地方政府滥用警力的倾向了。
就在此规定发布之前五天,7月19日上午,云南省地方公安机关在孟连县公信乡、勐马镇部分农村地区开展社会治安整治过程中,与胶农发生冲突,导致41名警察被打伤,9辆警车被砸坏,民警使用防暴枪自卫,15名胶农被打伤,2人被击中致死。而事情的起因乃是橡胶公司与胶农发生利益纠纷。
稍前一些时间,7月3日,贵州瓮安事件后第5天,湖南邵阳440名武警、公安在凌晨5点之前进入石龙村抓人,最终23人被捕。村民以鸟铳、石头对抗,造成6名武警、公安民警受伤。事件起因则是石龙村村民因为高速公路修建中的水库问题与施工方发生纠纷。
事实上,近些年来,几乎所有引发警民暴力冲突的事件通常都是起因于农民、普通市民作为利益一方,与企业发生利益纠纷。由于本地GDP增长速度和税收增长速度是官员政绩的主要考核指标,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吸引投资,等于变相赋予了很多企业以特权。一旦这些企业与民众发生利益纠纷,地方政府几乎本能地有倾向于企业的冲动。假如民众仍然不能接受企业的报价,随之而来的往往就是采取强制手段。于是,民众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纠纷,就极易演变为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冲突。
中共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分析瓮安事件时,一语破的:瓮安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他们工作不作为、不到位,一出事,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
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各地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民众经常将冲击的矛头对准警察机关。导致警察机关遭到冲击的根源其实有两个环节:首先,地方政府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格外地维护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权利与利益。接下来,面对民众的不满,地方政府官员又轻易地动用警察力量。解决警民冲突,也需要从两个方面同时着手。
首先,必须从制度上限制地方政府介入经济过程的深度,不至于把企业之间、企业与民众之间的经济纠纷变成民众、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冲突。政府的根本职能乃是维护正义,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现代政府尽管较多地介入经济过程,但通常只是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及必要的管制。这就是政府的经济权力之界限。在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却不时越过了这一界限,结果把自己变成利益冲突的当事人。
也许地方官员以为,这样做可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其实不然。地方政府刻意营造亲商、安商的政治环境,固然可以推动本地GDP和税收高速增长,但地方政府的偏袒政策必定会使其公信力迅速流失,而这将从根本上抽空地方政府管治社会的基础。
显然,政府要有效地维护正义,就必须在社会不同群体、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民众之间,保持中立。反过来,要使政府保持中立,就必须简化政府的执政目标,回归其基础性职能,即维护社会秩序,公正地执行法律。因此,应当从根本上改变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
其次,要防止地方政府滥用警力,也必须从制度上限制地方政府动用警察力量的权力。民众为使政府能够履行其维护正义的职能,而授予政府使用某种强制性力量的权力。如何保证政府恰当地使用这些强制性力量,需要制度安排。最有效的办法是对警察力量实行民主控制,而在当下中国的制度环境下,则应当强化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使用警力的控制和监督。而一旦证实滥用警力,不光要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政府官员的责任,同时也应当追究警察机关的责任。
不管怎样,警力不可滥用。政府在经济纠纷中滥用警察力量,只会激化社会矛盾,使政府公信力流失,现代多元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制约;需要不同的权力机关彼此保持一定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