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党校学历 等

2008-05-14 17:15王维博
中国新闻周刊 2008年40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中央党校待遇

王维博

《条例》的修改,或将成为解决党校学历争议的一个转机。但当前的现实是,不被承认的函授学历证书仍然影响很多党校学员的前程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最新变化,曾被媒体解读为“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认为此举“结束了党校和教育部门间持续20多年的学历‘角力之争”。

但随后各地党校在接受采访时不约而同地否认这一推测,认为删去“可以享受”的条款,并不等于“不能享受”。

由于新《条例》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而相关部门亦未作进一步解释。党校学历尤其是函授学历是否继续享受国民教育同等待遇的问题,依然悬而未决。

党校学历成“被告”

“我注意到了新《条例》的变化,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的迹象。”10月20日,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法官黄志佳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称。

2007年5月,因所持的党校学历无法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黄志佳将中央党校告上了法庭。

据黄志佳介绍,1999年,他通过入学考试获得由中央党校建始辅导站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并于2001年底,获得湖北省委党校颁发的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文凭。

获得党校文凭后,黄志佳不仅获得每月5元的工资增长,还在2004年得以升任基层法庭庭长和审判员职务。

意外发生在2006年4月,黄在报考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时,因所持党校文凭不具资格被拒之门外。

“我曾多次致函湖北省委党校,希望能够帮忙协调。”黄志佳说,但湖北省委党校的回函建议其自行做当地司法部门的工作。

在与司法部门协商无果后,黄志佳写信向湖北省教育厅求助,湖北省教育厅的回复亦称,此类问题与教育部门无关,“党校办学属于非国民教育序列”,“应由承诺者自行解释”。

党校函授学历教育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身为法官的他气愤了,“这不是公然违反《教育法》吗?”

《教育法》规定,经过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教育机构才可颁发学历证书,而高等教育法则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

2007年5月底,这位来自湖北省西部山区的法官将中央党校连同教育部、司法部一起告上了法庭。他在诉状中称,党校非法办学,违背《招生简章》中“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的承诺,构成欺诈。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0元。

党校学历遭遇尴尬

困扰黄志佳等人的难题,同样困扰着中央党校。

现实中,中央党校及部分省级党校所设的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硕士及博士学位点,其所提供的学位教育与正规教育无异,而党校学历教育,虽包括大专、大本及研究生在职教育,由于未与国民教育体系接轨,其文凭至今未获国家正式认可。

多年来,围绕党校学历“待遇”问题,不同的部门一直有着不同的规定。

1983年,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指出,各级党校的培训班、理论班根据入学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所学课程,经过考试合格者,“取得同国民教育体系相当的学历和待遇”。

而1995年7月,原国家教委在《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中指出,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

2000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再次强调,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这种争议不可避免”,一直从事法律工作的黄志佳说,一面是党内文件,一面是国家法规,各执一端,而学员的利益被忽视了。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主任劳凯声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让教育行政部门去承认并不属于其监管范围的党校教育学历,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事实上,由于党校得到了各级党委系统的承认,党校学历在干部提拔使用、公务员考试中都没有障碍。但在某些专门考试中,如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党校学历并没有被认可,甚至高校科研单位评定职称时,也要求国民教育学历。

期待中的转机

2006年,浙江学员许丽英因党校专科文凭不被全国自考接受,曾将浙江省自考委员会告上法庭,历经两审,最终败诉。法院判决认定党校文凭不是国家承认的学历。

“不被国家承认就是违法。”许丽英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事情追究到最后就是党校函授学历的合法性问题。许丽英介绍说,因党校文凭被司法考试以及自学考试拒之门外而引发的诉讼并不罕见,而这些诉讼却无一例外遭遇败诉。

黄志佳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也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去年6月就收下了他的诉状,但迟迟没有开庭,“法院一直要求我补充证据”。

黄志佳说,为了推动案件进程,他几乎用尽了法律允许的一切手段,包括电话、书信催促,甚至信访举报、通过媒体曝光,但直至目前,仍然没有接到开庭通知。

据黄志佳介绍,因党校学历不能报考司法考试的不仅他一人,在建始县法院系统仍有相当多的法官因持有党校文凭不能报考司法考试。学员们本希望通过党校学历提升学历层次,但目前,这本红色的学历证书影响着很多学员的前程。

“不遇到被拒绝司法考试的事,谁会怀疑党校办学的合法性?谁会告中央党校!”黄志佳说,案件可能不了了之,但事情肯定要解决,因为涉及大量党校学员的合法权益,“党校、司法部、教育部,不管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其后果都不应该由学员来承担”。

新《条例》修改后,过去不被承认的党校学历能否得以“正名”?19日,《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联系中央党校及国家教育部,两方均无正面回应。一位中央党校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在回复电话中称,“目前此问题尚没有一刀切的解决办法”。

虽然历史遗留的待遇问题尚无最终定论,但中央党校的函授教育的招生已悄然停止。今年1月5日,中央党校副校长石泰峰在中央党校2007年函授教育工作会议上称,从2008年开始,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停止招生。“到2010年,全部学员毕业后,函授教育将停办”。

对此,官方的解释是,“党校函授教育为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现在,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党校函授教育将完成其历史使命”。

高等教育研究专家认为,新的《党校工作条例》主动删除学历待遇的规定,是党校教育本位的回归,党校停办函授教育或许可以成为解决学历待遇问题的一个转机。这位专家建议,此后党校不再举办函授教育,而已经取得的函授文凭则通过一定的方式最终获得国家承认。

党校学历的新变化

除了淡化学历待遇外,新《条例》对干部任职、晋升的表述亦有明显的变化

9月3日中共中央颁发《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在这份最新的党校工作规范性文件中,此前“党校学历可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没有出现。

此前《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党校学历,并作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最新颁布的《条例》中,这一规定仅被表述为“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新《条例》的这一变化,被学界认为是党校在对学历待遇有意识“淡化”处理。除学历待遇外,新《条例》对学历在干部任职、晋升的条件表述亦有明显变化。

原《暂行条例》中强调,“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历,是任用干部的一个必备条件”。而新《条例》则规定,党校要加强对党员轮训培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的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此外,原《暂行条例》曾对函授教育作详细规定,而新《条例》取消了函授教育及函授教育学历的相关规定。知情人士称,这是因为从今年起,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已不再招收新学员,党校函授教育也将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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