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通吃”下的“拆迁株连”

2008-05-14 13:37
杂文选刊 2008年3期
关键词:民权公职人员权利

有关“拆迁株连”的故事已经听到很多了。最经典的例子,莫过于几年前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为建商贸城强制拆迁“株连”公职人员。在媒体曝光后,“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从此四海扬名。

几年后,这个拆迁精神在江西省丰城市重新发扬。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一场“旧城改造”拆迁中,许多与被拆迁人有亲属关系的公职人员被告知: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服其亲属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否则将被采取组织措施”。在这场拆迁补偿与市场价格悬殊的拆迁中,有人被停职,有人被威胁停发工资,连一些低保户都被告知,如不配合将被停发最低生活保障。

由于拆迁补偿标准低得可怜,一位受到“拆迁株连”的干部向媒体诉苦:“这让我怎么有脸去跟亲人做工作啊?”与此同时,他又不得不担心,若不做通工作,就会有所谓的“组织措施”等着他。

“拆迁株连”是一种“权利株连”。“权利株连”通常表现为,手握权柄者擅作主张,将公民的部分权利拿来为权力所用,让公民为他们不相关的义务做担保,借此实现权力部门的其他意图,或者利益最大化。具体到江西丰城由副市长挂帅的“拆迁株连”案,不难发现,在丰城拆迁当局眼里,无论“公职人员”,还是拆迁户,都是该向权力无条件低头的。

所以,当一位拆迁户为了捍卫自己及邻人的权利从省城南昌请来律师宣讲《物权法》时,很快被有关部门“罗织罪名”拘留了十五天。

由此可见,导致“权利株连”大行其道的真实原因是“权力通吃”。在文明社会里,权力源于公众的授予,权力是公众赖以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然而,在“权力通吃”的逻辑链条中,社会不过是权力的囊中之物,正因为此,公民的权利随时可能被权力部门充公,成为权力实现自己意图的工具,而不是相反。

“权利株连”并不限于政府主导下的拆迁运动。这些突发奇想的“连带责任”似乎具有某种普遍性,它不仅体现在亲友间完成社会权利的抵押与剥夺,同样表现为在同一位公民身上完成不同权利的连坐与消减。

关于前者,就在前年,还有人大代表提议,由于郑州市区中小学接受学生能力严重饱和,所以建议“只能给每个农民工家庭提供两个入学名额”。显然,这种“权利株连”或“代际连坐”,让孩子的人生“为父母抵债”的提议严重地违背了“公民平等”的原则,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

中国自古有“连坐”与“株连”,从亲缘或地缘上使无辜者因他人犯罪而受刑。在王权至上的年代里,社会关系因这种无条件地服从并服务于王权而被严重扭曲。显然,这种“连坐”与“株连”既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治国安邦之策,也谈不上有半点法治精神。其残酷还在于不仅使社会永远处于一种“紧急状态”之中,而且这种“权利绑架”使每个人的幸福都朝不保夕。

二十一世纪,按说历史上的一页早应该翻过去了。然而,有些弄权者却愿意“占尽跨越时空的好处”,他们一边享用人类文明的先进成果,一边醉心于生活在权力至上的古代,作威作福。他们不仅藐视民权,视剥夺民权为探囊取物,更要想方设法地将民权贬斥为一种可以随时“绑架与赎回”交易的“抵押物”,至于定价权,也是权力自己说了算。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一切为权力所用,社会权利就无从生长。倘使承认“权利株连”的背后有“权力通吃”之手,承认社会权利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就应该看到,对一个社会而言,任何个体权利的坍塌都可能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基于此,有理由相信,只有依法约束权力、规范行政,及其扶正公民的每一项具体的权利,才能杜绝“权利株连”之乱象丛生,才能让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变得货真价实,并且持久。

【原载2008年1月14日《新京报》】

题图 / 朱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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