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否需要《水浒》语境下的正义

2008-05-14 13:37
杂文选刊 2008年3期
关键词:许某水浒正义

苏 沉

利用银行柜员机失灵的机会,许某连续一百七十一次取款,共取走银行十七余万元钱款,因而被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许某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可以讨论的寻常法律问题。我也认为许某可能是被判重了,但判重的原因不在于法律适用过程,而在于法律规定本身。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信用社等均属金融机构,这类机构内资的外资的、国资的民资的,现今满大街都是,不过是些通常的市场经营主体,因何盗窃金融机构要给予更重的刑罚?金融机构抵御侵权损失的能力更强,同样被盗窃十七万元,寻常百姓恐怕要倾家荡产,而银行不过是九牛损失一毛。在同样行为造成同等犯罪结果时,何以认定盗窃金融机构的危害性就一定比盗窃其他事主的要大?这些法律问题都可以讨论。但是,当许多观点认定许某无罪,并指责本案判决不正义、银行报案的做法不正义时,尽管运用了许多学术语言或专业术语,却仍然使人感到这场讨论中法治理性的严重缺失。

认为对许某量刑过重,是追求法治理性的看法;认为许某无罪,则过于情绪化了。上述几说竟是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这真令人惊诧。何以至此?为什么许某拿走银行的钱,有些人会认为许某无罪?如果许某不是拿走银行的钱,而是夜间到一个没锁门的居民家里拿走十七万元,那些人是否还会坚持他们的观点?看来,许多人是把该案认作是强势银行与弱势许某之间的较量了。当把事情归类于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矛盾时,溶进国人骨髓的水浒情结就开始发酵,因本案讨论者的群体归属选择与立场倾向预设过于强烈,以至出现了忽略法治常识甚至基本善恶的观点与论证。

在水浒语境下,非我兄弟,皆非善类,为救宋江哥哥,李逵可以不分官兵百姓,抡起板斧排头砍去。有人在暗示自己与许某同为银行客户群体后,就产生银行遭报应活该的心理,否则,怎会有偷了银行十七万也不构成犯罪的观点?怎会想得出让银行向许某道歉的主意?水浒只讲兄弟,不讲是非,林冲被逼上梁山,因此以后杀人放火都是合乎道义的。有人认为许某是被诱上梁山,因此许某偷钱不受刑事处罚就是符合社会正义,反倒把银行报案这一维护社会正义的行为认定是恃强凌弱;反倒把公安机关抓捕许某认定是配合银行恃强凌弱。水浒不讲法度,归类仇视,因受到贪官污吏欺压,于是认定所有的官吏都是非贪即污。如今许多人受过银行服务恶劣的气,就认定银行没有好东西,因而认定许某的行为符合反抗正义,而不想想服务恶劣的是否就是许某行窃的那家银行,也不想想银行服务恶劣可否作为对其行窃无罪的根据。

当前社会还存在不公正现象,还存在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分,但是我们不能祈求以水浒方式去实现公正,因为水浒正义是非法治正义,不可能持续、准确和公平。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不意味着可以放纵犯罪;对法治正义的寻找,不一定要到人数最多声音最大的角落。关键是,只要我们还期待法治,我们就不能失去一份对法的坚持,更根本地,不能失去一份对善的坚持。

【原载2008年1月17日《人民

法院报》本刊有删节】

插图 / 李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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