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2008-04-29 16:01
农家参谋 2008年2期
关键词:宋某会泽县何某

泄私愤刀划男童王姓农妇获重刑

因为大人之间的是非恩怨,农妇王某竟将罪恶之手伸向无辜的一岁男童,用刀划伤其面部。2007年10月18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王某是河南省固始县某村村民。因邻里琐事,其曾与婆家堂嫂周某及周某女儿冯某发生过争执。2007年5月10日早晨,在女儿家探亲的周某带着一岁的外孙阳阳去女儿家屋后的厕所方便,阳阳在厕所外站着。被告人路过厕所时发现阳阳,产生报复心理,随即抽出随身携带的裁纸刀在其脸上乱划,阳阳哭叫,周某从厕所出来追赶被告人,未果。后当地派出所干警将被告人带走。

被害人阳阳被送往当地卫生院治疗。经诊断,被害人被划了11刀,缝合85针。经法医学鉴定,构成重伤。审理中,被害人的监护人与被告人达成民事解调协议,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致其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因邻里纠纷而伤害毫无反抗能力的幼童致其毁容,给幼童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创伤,故不能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吕志豪王道新)

食客中毒身亡摊主未尽义务赔偿

2007年8月29日上午,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山村集市发生的食物中毒案宣判,判令小吃摊主宋某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

2006年10月26日,何某的丈夫詹某到宋某在会泽县者海镇者海老街开的小吃摊吃饭,因食物中的亚硝酸盐中毒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无法查清亚硝酸盐的来源,推定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宋某误将亚硝酸盐当食盐使用;二是不排除他人投放的可能。

该案发生后,何某以宋某不遵守开馆子的卫生规定,会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者海分局疏于管理、有严重失职行为为由,将宋某和者海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宋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工商者海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会泽县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害人詹某在宋某的小吃摊吃饭食物中毒死亡,宋某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詹某因食物中的亚硝酸盐中毒死亡,没有证据证明工商者海分局有过错,何某要求工商者海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宋某赔偿何某经济损失6万元,驳回何某要求工商者海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区倚施加纤)

发财心切走歧途主犯从犯同获刑

被告人欧阳某在做生意未赚到钱的情况下,伙同妻子、父亲、岳父一起盗窃杨树赚钱,不料发财不成,却进了监狱。2007年11月16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7年4月中旬,被告人欧阳某同其妻赵某、其父欧阳某某以及岳父赵某某到灵宝做生意。因没赚到钱便返回夏邑县。欧阳某提议偷杨树卖钱,同其他三人预谋后,购买了锯、斧头、绳等工具。2007年4月19日至28日,欧阳某、欧阳某某(在逃)、赵某、赵某某四人乘坐五征牌机动三轮车(欧阳某驾驶),夜间窜至夏邑县曹集乡和骆集乡、睢县和永城市等地作案五起。共盗窃杨树20余棵,价值7716元。2007年4月28日,他们到砀山销售时,被砀山县公安机关抓获。在共同盗窃中赵某主要任务是望风和看护车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赵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起的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省夏邑县法院李献民李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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