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有五忌

2008-04-29 12:39
农家参谋 2008年5期
关键词:合伙事务亏损

1.忌“协议笼统”合伙协议如果过于简略,用语又模棱两可,很容易导致纠纷发生。一般来说,合伙协议应具备以下条款:①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名称、住所,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②出资数额、方式;③利润和亏损分配、分担办法;④合伙事务的执行;⑤入伙和退伙的办法;⑥合伙解散;⑦违约责任等。

2.忌“口头协议”因合伙人之间一般关系密切。很多人认为只要双方口头讲好了就行,以后有问题再协商,不必去订书面协议。而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则处理“无据”。

3.忌“账目不清”账目不清易导致合伙人相互不信任,而一旦发生诉讼则易造成诉讼无据。

4.忌“各行其是”合伙的特征之一是共同经营,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权了解合伙事务,合伙人应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因此合伙人各行其是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另外“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在决定合伙事务时有不同意见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处理决定。

5.忌“保底条款”保底条款是指合伙协议规定一方合伙人投资后,有利润时按比例分得利润,亏损时不承担亏损,保证到时收回投资的条款。《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保底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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