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质询权若干问题探析

2008-03-22 01:24李晓丽吴英龙温为杰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8年1期
关键词:人大代表

李晓丽 吴英龙 温为杰

【摘要】文章在认真分析我国质询制度若干问题的基础上,指出了一些我们应该在质询制度建设中注意的方面和改进的地方,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改进策略。

【关键词】人大代表;质询权;质询制度

【中图分类号】 D6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8)02-0011-02

作为质询权本身来说,这是一项很重要的监督权利,它的有效实施将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有效实时的监督,促进“一府两院”始终坚持自己的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利。但是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的质询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

一、 行使质询权的作用

质询指的是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相关机关提出质询案,被质询的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按照一定的法定形式作出回复。纵观各国质询权的行使来看,它的有效实施有以下几点作用:

(一)促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质询权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间接地让人民参与到他们的日常工作中来,可以使“一府两院”能够在透明的状态下行使权力,从而可以使公平、公正的原则得到贯彻。可以避免它们的工作脱离群众。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的行使,促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二)提高“一府两院” 工作的质量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人大代表通过对“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提出质询,给他们造成一种压力。迫使他们改进工作态度、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和谐社会重视以人为本,重视保障人民的权利 ,重视国家机构职能的转变,而对质询权的重视与行使恰恰是对人民行使监督权的保障,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是国家机构为适应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对监督职能的重新认识 。 因此说质询权的行使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目前我国质询权行使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质询权是一项重要而有效的监督权利,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它却很少被使用,基本处于一种休眠状态。自1980年 “共和国质询第一案”(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170 多名北京代表就新中国成立以来投资最大的上海宝钢工程建设问题提出质询。)以来,关于质询的案例也出现过很多,但是总的来说,数量仍然很少,而且质询的质量也不高。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客观方面

1.法律规范缺乏完整性。法律法规对质询的一些重要内容未作详细的规定。如质询内容、质询主体回避制度、质询时间、质询对象、质询操作程序、对质询答复不满的处理办法,对于质询的口头答复的操作细则,如对答复的主持、质询人如何发问、被质询者如何申辩等都未做详细的规定。

2.法律对质询的界定不合理。我国目前的宪法是把质询当作法案来规定的,这在无形之中增加了质询提出的难度,也限制了质询功能的发挥。同时,对于质询和询问的关系认识上也存在问题。质询与询问从逻辑上来看应该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质询包含了询问。但是在有关法律中, 询问却独立于质询而存在。因此质询作为一项刚性且较为复杂的程序人们便会很少使用。

3.党政职责权限划分不清楚。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还存在党政不分的现象,权力过分集中。许多事务,特别是一些重大事务,往往是由党委决定,然后再交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行的。如果一旦出了问题,人大要追究责任势必会牵涉到党委,而我国又是一党专政,共产党有绝对的权威,因此这就使得人大的质询权很难行使 。

4.媒体的宣传不到位。现代社会中媒体的作用不可忽视,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引导人们的认识。而目前我国的媒体大多被国家所垄断,对于我国质询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敢大肆地宣传,言论自由不充分,媒体成为只是宣传国家政策方针的工具,其本身的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二)主观方面

1.质询主体自身素质不够高。我国目前的人大代表从数量上来说规模比较庞大,但是我国对人大代表的地区比例有一定的限制,因此会导致一些素质能力不高的人也会被选进人大代表中来,而这些人大多数政治热情不高,参政议政能力不强,职务意识淡薄。

2.社会各界普遍对质询的认识不到位。就质询主体而言他们不敢轻易提出质询,因为我国是一个讲求人际关系的社会,而质询必然会涉及到一些重要的领导人,因此质询主体考虑到自己的利益不敢提出质询。就“一府两院”即受质询的对象而言,他们并没有认真地对待人大及其常务委员的质询,认为他们的质询是对自己工作的不支持、不合作。甚至有的机关还抱着打击报复的心理。就社会上的广大人民群众而言他们对质询的认识并不多,因此对质询权的有效行使的作用认识也不够深,而导致忽视了对人大代表行使此权利的监督。

三、关于强化质询监督作用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我国关于质询工作的立法,完善立法

1.在立法中重新对质询内容、质询主体回避制度、质询时间、质询对象、质询操作程序、对质询答复不满的处理办法,对于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受质询机关在质询活动中各自享有哪些权利、承担的义务,对于质询的口头答复的操作细则作明确的说明。

2.在关于质询的有关规定方面不仅要强调原则性的问题,而且要对质询的具体操作细节作出明确的规定使人大代表及其人大常委会委员行使质询权可以有法可依。

3.明确质询与询问的关系,质询包括询问而不应把两者分立。

(二)理顺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

1.明确党与“一府两院”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划分,使权力的行使各归各位。

2.改变党政联合做出决策的做法。党对政府应当实行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不应该进行党政联合工作,使质询主体对质询权的行使陷入尴尬的境地。

(三)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作用

1.组织人大代表及其人大常委会成员认真学习,对他们进行系统的理论和实践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热情,参政议政的能力,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同时辅导他们关于质询工作开展的具体步骤,掌握质询的流程,为质询权的行使打好基础。

2.做好宣传工作,提高质询主体、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识。对质询主体来说加大宣传力度,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职责,从而勇于和敢于质询,为人民服务。对质询客体来说加大宣传可以使他们认识到监督的必要性,从而认真对待质询,积极配合质询工作。对广大人民群众而言,加大质询的宣传力度可以使他们对质询主体、客体进行实时的监督,使他们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质询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权利,在建设和谐社会和民主政治的今天尤为重要,然而在现代它作为我国发展比较薄弱的环节却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还须继续努力加强在质询方面的立法、增强认识,质询主体要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质询对象要虚心接受质询,广大人民群众要认真地监督国家机关及其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增强自己的主人翁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质询制度的健全、完善,促进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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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育苗.中外行政制度比较[M].商务印书馆,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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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詹宁斯.英国议会[M].商务印书馆,1959.

【作者简介】李晓丽(1987-),女,山东潍坊人,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文法学院行政管理系学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政治学;吴英龙(1984-),海南万宁人,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行政管理系学生,研究方向:政治学,行政管理;温为杰(1985-),海南万宁人,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行政管理系学生,研究方向:政治学,政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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